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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皖建质安〔2009〕13号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根据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关。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降的工程。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2010年04月22日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购买考试用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基础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7、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10层以上建筑;8、基础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建筑;9、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建筑;10、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二、沉降(变形)观测责任单位的相关要求:1、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控制的建筑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明确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频次等,并需附沉降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般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差;2、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工作,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3、检测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制定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方案,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任务全部完成后或委托方需要时,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4、当有深基坑工程时,检测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监督站;5、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三、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检测单位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观测点位置、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既定的方案相符。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坏。四、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按程序采取相应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报告:1、沉降量或沉降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五、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变形)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报告,沉降(变形)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变形)观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沉降(变形)观测记录;2、沉降(变形)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成果表含每个观测点每周期沉降量、沉降速率,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3、沉降(变形)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4、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5、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p)曲线图;6、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曲线图;7、沉降(变形)观测技术报告。沉降(变形)观测结果异常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检测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标稳定为止。七、建筑沉降观测基准点与观测点的布设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沉降的参考点。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标石可选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等。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一般不宜少于15天。2、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用盒式标志。严禁使用钢筋头等简易标志。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桩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八、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连续观测;4、建筑工程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九、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实施1、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开始前,观测单位应根据建筑地基、建筑物的特征、建筑物周边环境条件及设计要求编制沉降观(变形)测施测方案;2、沉降(变形)观测施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及地质概况;2)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6)沉降(变形)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变形)观测的等级、频率及观测预案等措施;7)沉降(变形)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8)沉降(变形)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3、建筑工程首次沉降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观测,并取两次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沉降观测的初始值;4、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测定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同一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保证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固定;6、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凡涂改的数字或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责任人签证。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记录和测技术报告一同规档保管,以备核查。十、建筑工程位移观测、特殊变形观测及其它未详事宜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十一、未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或沉降(变形)达不到国家、省现行规范、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次。十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工程,施工单位可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施工单位自设基准点和观测点进行观测的,宜委托检测机构在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中间阶段、稳定阶段)按30%进行抽检复测。十三、本规定至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报告1、概况: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委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竣工日期;2)沉降观测概况: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3)判别依据: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4)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6)建筑物沉降情况: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间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2、沉降观测成果表(附件二);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附件三);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5、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6、沉降量—时间—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7、结论和建议:最后沉降速率与允许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定状态。观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建筑是否需要继续观测提出建议;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2010年3月5日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工[2006]09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
本文标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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