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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特别是在转让定价及其调整、调查方面作出了具体而系统的规定。本文拟对这一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律监管核心的规则进行简要解读,以对在华跨国公司及各类企业集团的相关决策提供指引。一一一一、、、、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根据办法,同期资料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办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并明确,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并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即使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企业仅需补缴所得税税款即可,税务机关不应对企业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年利率为5%的罚息。关联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交,但下列关联交易(或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中国转让定价规则解读中国转让定价规则解读中国转让定价规则解读中国转让定价规则解读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2009年年年年5月月月月P.2在定义关联企业方面,办法主要从下列两种情形来考察:(一)以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25%来判断关联企业。具体而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双方为关联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故此,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不超过25%,也可能被税务机关根据办法认定为构成关联关系。(二)以是否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来判断关联关系。该控制包括一企业对另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通过企业管理层、股东之间的亲属关系实施控制等。二二二二、、、、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方法在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办法要求企业根据「最佳方法」原则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税务机关也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及「最佳方法」原则对企业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监管。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中国税务机关可接受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办法并未对上述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优先性排序。办法仅指导企业从交易的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可比性分析,从而确定最佳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于每一种具体的转让定价方法,办法列举了运用这些方法时应当考虑的若干因素。若所选方法的适用对象和被验证交易存在显著不同,则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若调整不可行,则企业应选择其他的转让定价方法。三三三三、、、、转让定价的工具转让定价的工具转让定价的工具转让定价的工具对于未来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国法律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安排及成本分摊协议两种工具来控制转让定价的风险。中国税务机关早在2004年就明文允许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在此P.3基础上,办法对如何在中国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与实施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有权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可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三到五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协商。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通常分为以下六个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但企业可在执行期满前9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办法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可就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提供、接受劳务等事宜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对于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办法明确目前仅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企业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四四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转让定价调查的时效为十年。税务机关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对象时,应重点选择下列企业:(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2009P.4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请联络我们的律师。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程序一般如下:(一)税务机关进行案头审核来确定调查企业;(二)税务机关对调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如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三)税务机关要求调查企业、其关联方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四)税务机关分析和评估调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五)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结论通知书》,向企业送达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六)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交由内部有关部门或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及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并送达《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六)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若企业对此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作者作者作者作者::::沈烨沈烨沈烨沈烨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顾问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852)21070391albert.leung@onc.hk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资深合伙人+(852)21070315ludwig.ng@onc.hk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onc.hk电话:28101212传真:28046311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分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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