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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六)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八)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6、水上桩基工程;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第七条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其它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第九条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第十条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方案的专家论证第十三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三)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十九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第五章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二十八条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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