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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协商政治•教学要求:对我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功能有基本了解,认识该制度对我国政治生活的影响。•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授课课时:3课时•讲授内容:政治协商制度•参阅书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一节概述•一、涵义和特点•1、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2、特点:•(1)政治协商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前提条件;•(2)政治协商主体是有组织的、各层次的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是中国知识层次最高的一个政治群体;•(3)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全局性,包括党的路线、决策,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4)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是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5)政治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形成国家意志,但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建议、咨询、参考作用,并影响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二、创立与发展•1。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共产党、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2。1949年4月底,中中中央发布“五一”号召,诚邀“各民主党派和民主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3。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今北京)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分为党派、区域、军队、团体、特邀五大类。共662人,其中中共党员占44%,非中共党员56%。•这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为新中国奠基的三个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大会还选举产生了新政府的人选。•4。1949年至1954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5。1954年10月以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而单纯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发挥作用。•6。1966年6月-1976年10月,人民政协的工作受到严重冲击,遭到前所未有的挫折和损失。•7。1977年,人民政协组织上的逐渐恢复和近一步发展时期。1977年12月,第四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召开,筹备召开第五届全国政协会议。•8。1978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中断10年之久的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得到了恢复。•9。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期举行的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10。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11。1994年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政协职能方面除了原有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外增加了“参政议政”。•第二节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主要职能•一、性质和任务•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2、总的任务是为实现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现阶段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二、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1、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的协商。•2、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3、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主要侧重于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三节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体系•一、组成••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方面的代表为基础组成的。•2、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华侨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3、政协地方委员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每届的参加单位、委员会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委会协商决定。•二、政协全国委员会•1、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全国政协分为“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常委会”三个层次。•1954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确定全国人民政协为“全国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常委会”两个层次。这一体系延续至今。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每届任期5年,如果遇到非常情况,由常委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延长任期。•2、全国政协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全国政协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3、全国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定;•(4)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4、全国政协常委会的职权有:•(1)解释政协章程,监督章程实施;•(2)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3)组织实现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定的任务;•(4)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6)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一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7)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起领导成员;•(8)联系和指导地方政协工作。•5、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按规定有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三种。•(1)常委会全国体会议由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日期、议程有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2)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在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二上午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议程有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3)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局、室负责人参加。•6、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设立办公厅。•全国政协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三、政协地方委员会•1、1982年12月在制定新的政协章程时,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政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政协各地方委员会。•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不设秘书长。•3、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持会务。•4、政协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的关系和上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四、继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1、突出团结与民主两个主题;•(1)要继续发扬国家主人翁精神;•(2)要强调虚心听取意见;•(3)要创造民主和谐的环境;•(4)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2、加强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两种职能。•(1)必须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加强政协工作的规定,政协工作要尽职、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过场。•(2)要更充分地认识到人民政协有所作为,将政协工作纳入到地方和国家的决策程序,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3)在政协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权利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4)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逐步形成网络化、制度化,加强专题调研工作;(5)要善于运用经验指导、推动工作,促进政协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本文标题:第十章政治协商会议制度ppt-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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