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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市场价格考察及思考载《西安价格协会通讯》2008年第2期、《价格与市场》2008年第6期、《市场与价格了望》2008年第4期、《山东物价》2008年第7期、《宁夏物价》2008年第4期编者按:我国的市场价格管理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管理,因国情、社会制度的的不同而存在一些差异性,但亦有诸多的共性之处。按照“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我国有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派员出国学习、考察,看看国外是如何进行价格管理的,并结合我国的价格管理进行一些认真的思考,这对加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很有意义的。善于学习、借鉴和思考,“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己的,他的本领就大了。”该文作者通过考察,结合工作实际,有感而发所谈到的一些观点,颇值得物价工作者参考。有兴趣的同志不妨一读。2007年12月10日至2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与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的,由四川、山东、西藏、广东、湖南、浙江、福建等省市的17名物价工作者参加的市场价格考察团,对澳大利亚、新西兰两个国家就市场价格管理问题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笔者有幸参加了这一活动。考察团围绕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政府价格监管力度、价格法律法规建设、经营者价格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等问题,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墨尔本、悉尼、堪培拉、布里斯斑、黄金海岸和新西兰的奥克兰、鲁吐罗拉等城市的商场超市以及部分城市的艺术博物馆等,并邀请布里斯斑市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政府官员介绍了澳大利亚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职责及功能,介绍了他们国家的市场物价政策及管理职能。通过实地考察,口问心记,耳闻目睹,使我们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物价管理情况有了切身感受和新的体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我们国家的物价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感悟。一、澳、新两国的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说明,即使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实行比较完全、自由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其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亦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一刻也没有放松。(一)澳大利亚的市场价格管理体制1995年11月以前,澳大利亚的国家价格管理机构是价格监督局。此后,价格监督局并入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根据价格监督法、交易惯例法等法律法规来处理市场竞争事务并执行贸易惯例法令。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制定和控制价格的比例非常少,除机场使用费、电讯基建费、邮票资费等极个别重要性、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在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定一个示范标准外,基本上政府都不参与市场上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但如果经营者行为影响社会公平、误导和欺诈消费者,则任何人都可以向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处理措施,包括通过法庭诉讼解决争议,法庭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情节轻重等,判决或公开道歉,或罚款,甚至判决负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平、公道、诚信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1、澳大利亚价格监管法律依据。目前澳大利亚价格监管适应的基本法律有两部:一是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交易惯例条例》;二是2005年颁布的《价格评估申报管理办法》。2005年列入价格监督公布名单的只有澳大利亚邮政总公司、澳大利亚航空服务公司和悉尼机场有限公司3家国营服务机构,受监督的服务价格也只有挂号信和出版物递送、机场导航、消防救护、机场搬运、登机设备和跑道设施等。对价格欺诈、暴利、倾销等不正当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是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来源主要是两方面:有针对性的日常调查以及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行政解决、协商处罚和法院判决。2、澳大利亚价格管理机构设置。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是政府性质的全澳洲价格监管机构。它成立于1995年,由前贸易惯例委员会及价格监督局合并而成。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主席一般任期5年。目前在全国共有9个办公室,600名职员,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提供运作经费,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价格政策;进行价格调查;保证产品安全;通过法庭诉讼等方式解决价格争议;参与并建议价格立法。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旨在推动有效竞争,建立高度透明的市场,鼓励公平竞争,制止非法行为,为受侵害者寻求补偿,预防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保护弱势群体。在澳大利亚反对卡特尔价格联盟、价格垄断、私分市场、独家垄断经营等违法竞争行为。对违法竞争行为,对公司最高可处以1000万澳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万澳元罚款,对卡特尔价格联盟违法行为可处以3500万澳元罚款。3、澳大利亚价格监管职能部门的“价值宣言”。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价值宣言”:一是作为公众服务机构,服务工作务求公开、公平、公正;二是提供专业性价格服务,务求合时、合理、合法,以及合乎公众利益;三是执行、维护、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法规的贯彻落实,一切以公众利益为宗旨;四是通过网站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市场知识教育,宣传政府价格法律法规,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等等。其工作目标是在全澳大利亚禁止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禁止价格虚假或误导性的介绍,禁止销售技巧、财务合约中的某些非正当行为,禁止不公平行为,特别禁止“金字塔式”销售和连环式销售,禁止操纵市场价格。并对价格虚假或误导性的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在减价时不能使用故意提高原价及过时的原价来进行对比,建议零售价格不能用来与实际销售的价格进行对比;商家与竞争者进行对比的价格,其商品要完全相同且在当地市场上必须存在;免费商品或服务不能在正常价格上加额外费用;不能用调高商品价格来抵消礼品成本或推行“买一送一”;商品附加的费用,或者用“小字体”标明的额外价格,属于违法行为;要求清楚地标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精确地注明价格产地,在价格改变时要让消费者了解真实原因等等。虽然政府法规并没有关于销售商品时要有明码标价的明确规定,但却规定商品性能、价格、产地不能搞虚假标注,“不能在标签上显示不正确的原产地”,譬如商品标签不能笼统地标注“澳大利亚包装”、“进口部件,澳大利亚装配”等,否则,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根据消费者举报进行调查,对违法者做出处理,要求经营者或以广告声明方式予以纠正,或产品撤出市场;或由法庭判决,或予以罚款。对标价签标注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对公司每次可罚款110万澳元,对个人每次可罚款22万澳元。(二)、新西兰的价格监管体制新西兰实行较自由的市场价格机制,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竞争趋势、税负和合理利润,自主制定市场价格,政府支持、鼓励公平竞争。如果经营者进行价格欺骗,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违法手段来操纵市场或价格,那么,政府就会依法对之进行严厉处罚。1、新西兰的政府价格管理机构设置。新西兰的价格管理由其商务委员会负责。新西兰商务委员会是独立的半政府机构,作为一个执法实体,负责执行《公平贸易法》在内的一些法案、条例。新西兰商务委员会在全国有三个办事机构,总部设在首都惠灵顿,每年政府预算为之拨付450万新元的工作经费。商务委员会对于违反《公平贸易法》的行为可以采取若干解决办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法律诉讼。商务委员会旨在推动一个活跃、有序的竞争市场,使新西兰人受益于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品质更优良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更多的消费选择。商务委员会的策略性目标,是要使消费者在做出选择时,对所得到的事业资讯包括价格资讯的正确性充满信心。也就是说,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的目的是建立和提升经营者的信用,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水平。2、新西兰的价格管理法律依据。新西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依据是其《公平贸易法》。该法从1987年3月1日起实行,取代了以前的有关不完善的、容易误导和欺骗行为的、不公平贸易和消费者咨询的法例。该法案的实行,极大地推动了公平竞争,促进了市场活跃,促使经营者提供正确的咨询信息,使消费者可以得益于更有竞争力的价格、更优良的商品品质和更多的选择。同时,该法案还保护了守法的经营者,遵守法案的经营者会从中受益。因此,很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都选择超过法案的最低要求,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检验其运作方式。3、新西兰的价格管理着重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公平贸易法》的执行重点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监管方面,商务委员会可根据消费者举报或根据自己对市场监控收集到的信息,决定对有关违反新西兰《公平贸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商务委员会首先会对可能的违法行为,从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程度、对公众利益的侵害程度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执法措施阻止。商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使用搜查令来进行取证。一旦商务委员会认定有违反《公平贸易法》的行为,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发出必须守法的通知书;发出警告信,要求终止违法的做法;与违法经营者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纠正错误,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对有严重违法的经营者则采取法律诉讼,实施经济处罚。商务委员会对涉案的个人和公司均可起诉,由法院判决,个人最高处6万新元,公司最高可处罚20万新元。二是从经营者自律方面来看,公司可以根据《公平贸易法》制定自己的公平贸易执行计划,以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平贸易法》。《公平贸易法》适用于意外和故意违法行为,公司对员工和代理的行为负责。公司在有效执行计划的情形下,可协助经营者对诉讼案件进行合法辩护,针对经营者认真执行计划却又违法的情况,法庭会根据计划的存在而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道的判决。新西兰《公平贸易法》的贯彻执行维护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正常运行,有力地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澳、新两国乃发达、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实施市场价格管理的实践告诉我们,即使实行较为完全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亦把价格问题作为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责,摆在重要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并非象我们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政府撒手不管”。至今,在世界上还没有在价格问题上完全不管的国家。通过考察,促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这一观念。二、结合对澳、新两国市场价格管理情况的逐步了解,特别是对市场价格运行情况的详细考察,联系我国价格改革以及市场价格管理的现状,感到尽管各国的情况不同,但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借鉴,以促进我国市场价格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实事求是地讲,各国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性,有些甚至缺乏可比性。譬如,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澳、新两个国家的历史才只有三百多年;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而澳大利亚虽然国土面积多达770万平方公里,但其人口却只有2000多万,新西兰更少,只有600万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机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而澳、新两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机制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等等,可以说有着诸多的“非可比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都搞市场经济,都实行市场价格机制,那么,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既然都承认市场经济有其自身所固有的盲目性、滞后性、趋利性等缺陷,那么,就都强调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监管,以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然物价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政局的稳定,那么,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必须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任务。因此,无论建立在什么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市场价格机制,又都存在着许多的“共性”。尤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时间比较晚,而澳、新两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要比我国早的多,市场价格管理的经验要比我们更成熟、更丰富、更完善。所以,学习澳、新两国的市场价格管理经验,联系我国价格管理的现状,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借鉴、仿效之处。思考问题一、价格上“放”与“管”的
本文标题:国外市场价格考察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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