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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六月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本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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