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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第6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6.3预约定价协议6.4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报告6.5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6.1.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6.1.2关联企业的判定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6.1.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1.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2.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3.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同程度地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更加严格。4.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1.2关联企业的判定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根据控股比例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案例注: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则A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例1:公司关系示意图(1)A公司公众26%74%B公司公众26%74%C公司图6—1公司关系示意图(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例2:公司关系示意图(2)A公司26%30%B公司C公司图6—2公司关系示意图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例3:公司关系示意图(3)A公司D公司20%22%B公司80%20%C公司图6—3公司关系示意图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A公司E公司100%30%B公司D公司100%100%C公司图6—4公司关系示意图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6.2.1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6.2.2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6.2.3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6.2.1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1.总利润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2.2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合理方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可比性因素:(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2.再销售价格法(RPM)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再销售价格法是一种根据非受控交易使用的市场价格倒推算出关联交易应使用的转让价格的方法。一般认为,在再销售方使用了自己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价格法就不太适用了。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3.成本加成法(CPLM)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使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一是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能获得企业准确的成本信息;二是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交易使用的加成率。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4.其他合理方法(1)可比利润法(2)利润分割法(3)交易净利润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1)可比利润法(CPM)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步骤:1)寻找受检方;2)选择利润率指标;3)寻找可比方并找出其利润指标,将这些指标与受检方的利润指标进行对比。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2)利润分割法(PSM)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分割有两种方法:1)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2)剩余利润分析法对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3)交易净利润法(TNMM)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净利润法适用的步骤:1)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确定可比数据;2)选择所比较的利润指标的年度;3)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4)检验结果的合理性。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4)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别1)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方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确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4)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而可比利润法则规定可以使用毛利润与经营费用的比率;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interquartilerange),即其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5.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1)经合组织的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2)我国的规定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2.3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在实践中,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有关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承担在对方国家对转让定价做初次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的义务。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3预约定价协议(APA)6.3.1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6.3.2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6.3.3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6.3.4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6.3.5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6.3.6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限制6.3.7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6.3.8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3预约定价协议(APA)6.3.1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1.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2.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6.3预约定价协议(APA)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3.2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内容经过一系列的修订虽然更加强化了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但新的转让定价法规仍然不能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另外,国与国之间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矛盾不断激化,从而要求有关国家尽快达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6.3预约定价协议(APA)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三版)朱青编著6.3.3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1.使纳税人就三个基本问题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3.能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6.3预约定价协议(APA)中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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