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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交接制度为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确保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规范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工作、人员交接时的特殊职责,依据《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任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二、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二)实行持证上岗。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法律知识和专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三)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四)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帐、网络报送用户名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五)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工作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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