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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说明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2—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二)渔业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5.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四)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及开采辅助活动6.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7.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五)印刷业9.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六)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业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七)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11.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八)汽车制造业12.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九)通信设备制造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十)其他制造业14.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4—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一)核力发电15.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十二)管网设施16.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三)烟草制品17.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四)水上运输业18.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9.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十五)航空客货运输20.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十六)通用航空服务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十七)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2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23.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十八)邮政业2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九)电信25.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二十)互联网和相关服务26.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八、金融业(二十一)资本市场服务27.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8.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二十二)保险业29.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二十三)法律服务30.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二十四)咨询与调查31.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32.禁止投资社会调查。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二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33.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34.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二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35.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二十七)野生动植物保护36.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十二、教育(二十八)教育37.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38.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二十九)卫生39.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三十)新闻出版40.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41.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三十一)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42.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4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三十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44.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三十三)文物保护4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三十四)文化娱乐47.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48.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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