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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监理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讲座·之四※第一章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一、法律规定的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的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一)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了从事经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对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监理的责任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建筑施工的安全目标。(二)落实建设安全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2005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提出5个待议文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文件之四:《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草稿)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摘录)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的情况。(二)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三)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十)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第十条相关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标准》1总则2安全监理的一般规定3安全监理的内容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内容3.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内容4安全监理的程序和方法4.1安全监理程序4.2安全监理方法5附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四)工程竣工阶段安全监理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二、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和任务1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2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内容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2)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情况;(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4)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及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5)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7)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部位责令其停工整改。(8)及时审核、复查施工单位报验(报审)项目和签署相关资料。3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1)建筑高空架设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2)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3)用电作业的安全检查(4)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5)建筑施工洞口和建筑周边临时安全防护的检查(6)高空施工时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7)深基坑支护的安全检查(8)复查、验证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及相关安全资料。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保障与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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