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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署实施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另有4项由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即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有关事项内容。特此公告。附件1: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新闻出版总署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3.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9-1.报纸创办审批9-2.期刊创办审批10-1.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10-2.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12.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13-1.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13-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14.报纸变更刊期审批15.新闻记者证核发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1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19-1.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19-2.音像出版重大选题备案19-3.电子出版物出版重大选题备案19-4.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19-5.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备案2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22.进口出版物备案2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2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2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26.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27.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批2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29.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30.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3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32-1.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的审批32-2.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34-1.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4-2.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5.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36.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1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许可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数量限制有许可程序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章程(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无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图书出版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46行政许可事项表2行政许可事项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数量限制无许可程序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无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图书出版管理司综合处010-65212746行政许可事项表3行政许可事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九条许可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数量限制有许可程序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申请书格式文本有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010-65212779、65212901行政许可事项表4行政许可事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条许可条件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数量限制无许可程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申请书格式文本无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010-65212779、65212901行政许可事项表5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许可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数量限制有许可程序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3.出版单位章程;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5.资金信用证明;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书格式文本有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010-65212742行政许可事项表6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数量限制无许可程序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期限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1.申请书;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申请书格式文本无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010-65212742行政许可事项表7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许可条件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数量限制有许可程序1.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2.机构章程;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书格式文本有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010-65212778行政许可事项表8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许可条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数量限制无许可程序1.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2.《互联网出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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