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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本报告书已上存互联网,网址为∶。2004年12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律的课题。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爱诗女士GBM太平绅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李国能先生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SBS太平绅士法律草拟专员白景崇博士包致金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陈弘毅教授太平绅士周永健先生SBS太平绅士范耀钧教授太平绅士胡汉清先生SBS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梁刘柔芬议员SBS太平绅士麦高伟教授余若海先生资深大律师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20楼电话:25280472传真:28652902电邮:hklrc@hkreform.gov.hk网址:章公众对《谘询文件》的回应4第2章民意调查的结果20第3章新闻自由与私隐免受传媒侵犯的自由27新闻自由2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1《美洲人权公约》35《欧洲人权公约》36欧洲议会40第4章香港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44民意调查44香港特区诉刘江群案45香港特区诉黄仲棋案46问题的范围与大小47“侵扰他人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与“宣扬私隐”的分别51以性骚扰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人52人身伤害官司的原告人52身处某些公众地方的人所享有的私隐权益53显示死者的遗体或遗容的图片55罪行受害者56医院里的病人58ii第5章传媒侵犯私隐对受害人的影响61第6章如何规管广播媒体的侵犯私隐行为69第7章香港新闻界的自律情况73传播媒介的运作环境73自律的优点和缺点74新闻工作者团体所采纳的操守守则77《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79香港报业公会主动采取的行动80第8章香港报业评议会81宗旨与组成方式81投诉程序83运作情况84强项与弱项84私隐受非会员报章侵犯的人没有补救办法91《香港报业评议会条例草案》92第9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96《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何应用于传播媒介96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发出实务守则10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局限104单凭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能否解决问题109第10章其他有被提及的方案111在公共领域采取行动112单靠市场力量112推广传媒辨识教育113抵制未达道德标准的报章113鼓励市民多投诉116鼓励成立独立的监察传媒组织116由报业及新闻工作者行业推行更有效的自律116敦促个别报章自行订立操守守则116敦促个别报章委任新闻申诉专员117立例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领取牌照118iii由香港报业评议会推行更有效的自律119促请报刊接受香港报评会的权限119向因发表香港报评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而被起诉的传媒机构提供法律援助120透过法定的有条件免责特权保护关于香港报评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的报道120规定所有报章必须成为香港报评会会员120给批评传媒的人提供较好的保障122让那些欲以诽谤为由提起法律程序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22关于新闻工作者团体就传媒操守所作出的评论的报道可享有有条件的免责特权123诽谤诉讼增加一项新的免责理据124为那些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提供更有效的补救125改革诽谤法125以侵犯私隐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来寻求民事补救126成立诉讼基金协助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128成立一个专门对付传媒侵犯私隐但没有制裁权的法定委员会128委任一名法定的报业申诉专员129设立报刊管理局实行政府规管130由一个专门处理报刊侵犯私隐投诉的审裁处实行规管130制订强制性的报业私隐守则但毋须成立法定组织132立例支持由报界自行制订的报业私隐守则133第11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报业评议会和类似组织134报业评议会简介134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报业评议会概览136国家完全没有支援的自发性报业评议会及类似组织141澳大利亚141奥地利144加拿大145塞浦路斯148爱沙尼亚149斐济150以色列151日本152荷兰152新西兰153挪威154秘鲁154iv菲律宾155俄罗斯156南非157瑞典158瑞士150中国台湾161坦桑尼亚162土耳其163英国164美国164国家有在某方面给予支援的自发性报业评议会及类似组织166芬兰166德国167意大利169肯雅170加拿大魁北克省170斯里兰卡171法定报业评议会或类似组织172孟加拉172比利时173丹麦174埃及176加纳177印度178印度尼西亚182立陶宛183卢森堡184中国澳门184尼泊尔186尼日利亚186葡萄牙187南韩188斯里兰卡189爱尔兰189第12章英国报界自律的历史191英国报业议会191英国报业评议会192v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196对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批评及关于改革该委员会的意见201第13章自律以外的选择207最少介入原则208以共律作为规管模式之一209共律与自律互为补充211第14章报界在法定框架内自律以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216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的需要216报界、政府与市民的三角关系216公众对采取立法措施的支持度218立例成立独立的自律组织以达致有效自律219关于立法机关有可能扩阔法例的范围至私隐以外的其他事宜这个说法221一个法定但独立的自律组织224第15章成立一个法定但自律的组织保障市民的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226主导原则226覆盖范围227互联网上的报章227委员的类别229提名自律委员会委员的方法231提名业界委员的方法233提名报章委员的方法238提名杂志委员的方法242提名新闻工作者委员的方法243提名学者委员的方法244提名公众委员的方法245个人资料私隐专员246丧失出任委员的资格的情况247委员名义上由行政长官委任248主席248关于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的建议摘要249内容与私隐有关的报业守则250在关于某人的事实方面所出现的错误253有权处理声称有报刊违反守则的投诉261vi投诉是针对出版人而非新闻工作者而作出261有权主动展开调查及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投诉262自律委员会可拒绝展开调查或拒绝继续进行调查的情况266毋须要求投诉人放弃法律权利266投诉小组269有责任申报利益270有权自行订立规则和程序271无权强迫新闻工作者披露消息来源272有责任提供书面理由273无权判给赔偿274无权判处罚款275有权劝喻、警告、谴责和命令刊登调查结果和裁决278无权命令作出道歉280强制执行裁决的方法282出版人有权就裁决提出上诉284除非获得准许,否则无权聘用律师286有责任发布调查结果、裁决及年报288声称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的身分保密290自律委员会的委员和雇员免被起诉但委员会本身则没有这项权利290关于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裁决的报道如事后有解释或反驳的机会可受有条件的特权保护295教育与研究299经费来源299谘询文件的建议与报告书的建议两者的分别304自律委员会与香港报业评议会的分别306第16章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少年人的身分应否保密310第17章各项建议总览313附件1曾向私隐小组提交意见书的人士及组织322附件2表面上属于香港传媒无理侵犯个人私隐的例子325附件3与已离世者及其遗属的私隐权益有关的法例及案例380附件4简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报业评议会和类似组织的主要特征的列表3881导言1.香港回归中国前的律政司和首席按察司在1989年10月11日根据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80年1月15日授予的权力,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研究“私隐权”这个课题。1法改会委出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现行的法律和拟定建议。小组的成员为:白景崇博士(主席)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江伟先生江卓高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朱杨珀瑜女士,BBS,太平绅士(任期至2001年4月止)前任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吴马金娴女士(任期由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韦利文教授香港大学法学及法理学荣休讲座教授(由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马天敏先生,GBS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前任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由1990年至1999年8月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文敏教授(任期由2001年11月开始)名誉资深大律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1法改会的研究范围如下:“研究对私隐有影响的现行香港法律,并就需否以立法或其他措施保障个人的私隐以免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和提供针对这些干扰的补救方法作出报告。研究报告须特别关注下列事项:(a)关于个人的资料及意见被任何人或团体(包括各政府部门、公营机构、个人或法团)取得、收集、记录或储存;(b)上文(a)段提及的资料或意见被人向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人或团体(包括任何政府部门、公营机构、个人或法团)披露或传送;(c)私人处所被人以电子或其他方法侵扰;及(d)不论以口述或记录方式作出的通讯被人截取;惟任何研究不应涉及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逮捕和违反保密责任这两个课题的研究范围。”2麦敬时先生(任期由2000年2月开始)大律师(前任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国华先生亚洲时报网上中文版总编辑鲍卓善先生RecordsManagementInternationalLimited首席顾问(前任政府档案处处长)刘智杰先生好盈投资控股集团主席(前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副总经理兼亚太区策略执行主管)欧礼义先生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苏礼贤先生(任期至2001年11月止)前任香港印钞有限公司总经理2.小组委员会的秘书是高级政府律师简嘉辉先生。3.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下称“私隐小组”)的第一项任务是研究个人资料的收集、记录、储存和披露,结果法改会在1994年8月发表《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研究报告书》。私隐小组其后发表一份关于规管监视监听和截取通讯的活动的谘询文件,法改会继而在1996年12月发表《私隐权: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研究报告书》。至于规管监视监听活动方面,私隐小组决定在定出关于监视监听活动的最后建议前先研究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问题。私隐小组因此在1999年8月发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谘询文件》。该文件涵盖监视监听以及其他形式的侵犯私隐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与《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一并发表。法改会于2000年10月发表《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之后,私隐小组随即检讨上述两份谘询文件的初步建议。《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和《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这两份最后报告书是同时发表的,让公众可以全面理解这两份报告书所载列的各项建议的相互关系。私隐小组举行了15次会议来完成《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另外又举行了20次会议来完成报告书给法改会考虑。法改会在2003年中开始讨论小组的报告书,并在2003年秋季完成审议。我们衷心感谢私隐小组为了研究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而付出的心血。3报告书大纲4.第1章概述公众对私隐小组发表的《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下称“《谘询文件》”)的回应。在《谘询文件》发表后进行的各项民意调查的结果则撮录于第2章。由于规管传媒无理侵犯私隐的行为牵涉新闻自由和私隐权,所以第3章解释新闻自由如何在《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之下与私隐权协调。5.第4章研究香港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的性质和发生率。为了让公众能够了解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可以严重至什么地步,我们在第5章阐述该等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影响。这两章支持香港社会有迫切需要保障个人私隐免受传媒无理侵犯的看法。由于广播业受《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规管,所以我们先在第6章处理广播机构的侵犯私隐行为。6.至于印刷媒体的侵犯私隐行为方面,我们先在第7章探讨有关行业组织所采取的自律措施是否有效,继而在第8章检讨香港报业评议会在行业自律方面所作出的尝试。香港报业评议会建议将该会变成一个可以享受诽谤法下的有条件特权的法定组织,这点亦在第8章讨论。由于新闻工作者行业及报业所采取的自律措施未见成效,所
本文标题: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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