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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厦门广告导则XXXX226
1一、总则1.1为加强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2号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修改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通过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1.3本导则是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规划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申请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时,应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导则的规定。1.4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域,凡在本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导则。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它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1.5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1)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市工商局、城管办、市政园林局、公路局协同市规划局编制审查特定地区、特定地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导则对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设置许可,检查已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并对违反本指引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1.6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1.7配套规划要求:针对大型看板式广告和大型高立柱式广告的设置,除必须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其选址还必须符合大型看板式广告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要求。1.8本导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22.1定义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为载体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2.2分类根据广告的不同方面特性,户外广告有多种分类方式:二、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2.2.1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根据所设置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者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2.2.2本导则主要分类2.2.2.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指通过构架或构筑物的形式依附于建筑物的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面保持平行的广告。包括:墙身立面广告、檐口广告、门楣广告、山墙广告。(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指通过构架或构筑物的形式依附于建筑物的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面保持垂直的广告。包括:垂直悬挑广告、水平悬挑广告。(3)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置于建筑物的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物正常高度的广告。分类依据分类名称场地权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与形式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落地式广告空间广告其他类型广告…………32.2.2.2落地式广告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含三类:(1)看板式广告——以地面为载体,带支撑结构的广告牌。(2)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电子显示屏广告。(3)底座式广告——指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的广告。2.2.2.3空间广告空间广告——是指利用空中飘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和飞艇类广告等。2.2.2.4其他类型广告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指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的广告。包括:候车亭广告、电话亭广告、路灯灯杆广告、路牌广告、报刊亭广告、布告栏广告、公厕广告等。工地围墙广告——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多层建筑)4户外广告分类框架图投影广告——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LED光源广告——指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注:1、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均须符合本指引规定。2、本导则规定不含临时性广告,但其设置可参考本导则规定执行。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5三、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3.1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3.1.1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3.1.2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1.3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的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3.1.4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应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3.1.5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娱乐)部分,新建附带商业设施的建筑方案报审应附广告设置方案。3.1.6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3.1.7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的建筑立面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3.1.8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围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3.1.9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审批权的公路(含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导则规定执行;未下放广告审批权的公路(含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仍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3.2户外广告禁止设置范围户外广告除禁止设置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在禁止设置之列:3.2.1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有下列情形的:(1)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车行道分离栏、人行道隔离栏、立交桥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和公路标识设置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3)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BRT高架桥等桥上和地下过街通道出入口上;(4)设置在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6)在宽度不大于3.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落地式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除外);63.2.2利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时,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时利用市政公共设施有下列情形的:(1)在公交候车亭、公共电话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2)设置于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3)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架空电力线安全保护范围详见“表1”)。电压等级(千伏)水平安全距离(m)垂直安全距离(m)1111-101.51.5353466-1104154-22054.533065.55008.57表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安全保护范围3.2.3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有下列情形的:(1)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2)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3.2.4设置时利用行道树或损毁公共绿地,有下列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会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遮挡城市公共绿地景观的(详细规划管理地区按详规执行)。3.2.5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3.2.6在建筑玻璃幕墙上设置(商业建筑可适当放宽,其他建筑严控)。3.2.7在透空围墙设置时,影响其透空功能的。3.2.8设置于下列区域内:规划确定的特别控制区内的政府机关、军事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滨水休憩带、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学校、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改造为商业街的除外)。73.3照明规定3.3.1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称为有照明广告。按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灯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3.3.2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并符合地段夜景照明控制要求。3.3.3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照明内置形式广告。3.3.4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住户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3.3.5有照明广告设置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3.3.6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3.3.7采用外架照明方式,其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牌面1米以上(含1米)。3.3.8照明广告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3.3.9所有的立柱式广告牌均要求设置夜间照明。3.3.10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设计与安装规定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3.4外观及制作规定3.4.1任何户外广告均须精心设计和制作。3.4.2附设于建筑墙身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落地式户外广告及其他类型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3.4.3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3.4.4重要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广告形式。3.4.5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3.5维护与拆除规定3.5.1户外广告所有人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发现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83.5.2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广告所有人予以拆除并恢复场地(建筑墙面)原状。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广告所有人立即拆除。3.5.3户外广告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3.6设置时限规定3.6.1遵照市工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对时限的相关规定。9四、各类型广告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4.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下图所示为主要建筑术语所示位置与形态构造,详细说明参见本导则附录的名词解释。主要建筑术语所示位置示意图104.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4.1.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并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2)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3)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4)广告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3米,且不得防碍行人安全;(5)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5米。平行建筑物外墙广告示意依附建筑墙身广告索引11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禁止户外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窗户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依附于多层建筑(高度小于24米或层数小于等于7层)外墙面的广告依附于遮棚的广告依附于一层门楣的广告依附于骑楼檐下的广告平行建筑物外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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