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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做好地震、测绘、地质等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监管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摘自李克强总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录一、事故致因及控制二、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释义三、事故应急及处置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实践五、EPC工程安全管理一、事故致因及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干什么、如何干。•安全生产工作不忘初衷基本公理•一切事故都有原因•事故原因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的严重度和发生次数之间的关系符合“事故三角形”规律组织安全方案管理层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安全文化管理缺陷成员个体安全方法(工程方法等)行为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部分事故组织行为分析组织安全方案管理层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安全文化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习惯成员个体安全方法(工程方法等)行为纠正安全行为安全状态部分安全业绩组织行为分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仅靠行为纠正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盯着每一个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是要去构建安全管理体系,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事情,而是这个项目组织共同的工作。二、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释义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31日,十届人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理念、方针、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清华附中体育馆等三项工程坍塌事故•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事故原因•2015年12月1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责任•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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