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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概說5.1.1工程設計契約之意義工程設計契約者,乃指業者(Owner)與建築師/工程師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工程設計事務,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精神勞務並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義務為目的之服務契約而言,契約主體,委託處理事務者謂之委任人;為處理業務者,謂之受任人;此契約之內容,在乎處理事務。5.1概說5.1.2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一.為服務契約:為人服務契約者即以為他人服務為目的之契約。其內容或為服身體勞務(如僱傭);或為人精神勞務(如委任);或為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如承攬);種種情形不一定。二.為委任契約:按羅馬法與德國法,勞務分為二種,一曰為精神勞務,二曰身體勞務。精神勞務不得為僱傭契約之標的,僅能用委任之規定。三.為有償契約:依我國民法規訂,委任得給付報酬,亦得不給付報酬,前者為有償契約。後者為無償契約,二者區分之實益,在受任人注意義務及責任之不同。5.1概說5.1.2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四.為他人處理事務規定:其所「作為」乃為他人所欲處理之事務,而其處理之結果,必歸之於他人,例如信託關係,受託人所為之事務處理,律師之辦理訴訟,以及他人之委託代為攜帶物件是。五.為處理權之授與契約:處理權之授與,係對內關係,足以證明受任人有委任人處理事務之權限。六.為要式契約:委任契約之訂立,原則上無需具備方式,但若處理委任事務必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應以文字為之。5.1概說5.1.3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一.受任人(A/E)之權利義務(一)受任人有事務處理權,事物如有法律行為時並有代理權。(二)受任人有自己處理事務義務,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而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三)利益移轉之義務。(四)報告之義務。5.1概說5.1.3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二.委任人(業主)之權利義務(一)委任人有預付或是償還費用之義務。(二)委任人有賠償之義務。(三)委任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四)委任人對於受任人有委託事務之請求權。此種請求權並有專屬性,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讓與第三人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5.2.1建築師業務責任一.法定業務: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事務。二.業務責任:(1)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造施工。(2)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責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5.2.1建築師業務責任三.執業限制:(1)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下列職業a.依公務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b.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c.建築材料商。(2)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3)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5.2.2專業技術業務責任一.法定業務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二.業務責任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示負責。三.執業限制5.4設計師A/E之遴選5.4.1遴選方式一.由業主直接委託採行此種方法者,民間工程最為普遍,次為政府機關工程。因為A/E為自由業,只要是依法開業的(A/E)工程設計師能夠得到業主信賴,就可以直接委託,優點是有效率、手續簡便、合作愉快。二.由業主公開「競圖」遴選所謂公開競圖,即由業主開列設計條件及參加競圖資格,登報公開徵求設計,限期送件,再由業主邀請專家學者或先關人員加以評審遴選決定委託對象。此種方法政府機關工程最為普遍。5.5工程契約型態現行工程均由三種不同人員參加,(一)業主,(二)建築師/工程師,(三)承建者。三者之契約關係,有下列幾個型態特此介紹,作為如何決定A/E之參考。(1)設計後施工契約業主(Owner)建築師/工程師(Arch/Engr)總包商(General)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契約關係5.5工程契約型態(2)設計兼施工契約業主(Owner)設計/施工公司(Design/ConstructionFirm)設計(Designteam)施工(Constructionteam)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契約關係5.5工程契約型態(3)統包契約業主(Owner)統包公司(Turn-KeyFirm)擇址購地可行性分析規劃設計(Design)融資機具採購施工分包商分包商分包商5.5工程契約型態(4)契約性營建管理契約業主(Owner)專業性營建管理公司(P.C.M)建築師/工程師(A/E)施工部門總包商(GeneralContractor)5.5工程契約型態(6)民間投資興建契約(B.O.O)B.O.O是其公共建設之投資、興建、營運只由民間辦理,並擁有所有權,純屬民間投資性質。唯由於大型公共建設常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如土地之取得、管線之遷移配合、道路使用等,如全由民間單獨辦理,實難以推動,如以B.O.T方式委由民間辦理則較為易行。(7)興建、營運、移轉契約(B.O.T)此種契約型態,是採取最極致的民營化觀念。由民間負責籌資建造、經營一段特許時間後,再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移轉給政府之模式。5.6技術服務5.6.1技術服務之定義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5.6.2技術服務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二.設計(一)基本設計(二)細部設計(三)協辦招標及決標(四)施工監造(五)其他服務5.6技術服務5.6.3技術服務之評選(一)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二)技術服務應備文件(三)技術服務評審項目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2)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3)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5)如期履約能力(6)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7)價格(8)其他必要事項(四)技術服務契約條款(1)專業責任保險5.6技術服務5.6.4技術服務相關規定(一)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服務成果之智慧財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三)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5.6技術服務5.6.5技術服務計費法(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日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或單價計算法5.7專案管理5.7.1專案管理之定義專案管理,指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管理服務。5.7.2專案管理計畫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5.7專案管理5.7.3專案管理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諮詢及審查(二)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諮詢及審查5.7專案管理5.7.4專案管理之評審依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規定其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五)如期履約能力(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七)價格(八)其他必要事項5.7專案管理5.7.4專案管理之契約條款(1)專業責任保險5.7.5議價及決標(一)資格審查(二)議價(三)決標5.7專案管理5.7.6專案管理計費法專案管理服務費計算方式機關委託廠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5.8專業服務5.8.1專業服務之定義及招標文件一、專業服務之定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5.8專業服務二、招標文件(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二)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三)服務之提供方式(四)工作時程(五)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六)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七)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八)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十五)其他必要事項5.8專業服務5.6.2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一、評審項目(一)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二)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三)計畫執行方式(四)如期履約能力(五)價格(六)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七)其他必要事項5.8專業服務5.8.2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二、評審程序(一)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審查,其招標大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份不予審查。(二)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四)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5.8專業服務5.8.3議價及決標一、議價(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決標(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5.8專業服務5.8.4專業服務計費方式與給付一、方式(一)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别、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2.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依前項計算之臤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5.8專業服務5.8.4專業服務計費方式與給付二、給付(一)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二)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三)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5.9設計競賽5.9.1設計競賽之定義及標的一、設計競賽之定義指機關為採構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
本文标题:工程设计契约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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