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8月17日14: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第四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塔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塔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职责:(一)掌握本塔治安、消防安全情况,严格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二)统筹安排治安、消防工作,确定逐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三)确保本塔治安、消防安全经费,提供组织人员保障。(四)批准实施治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年度治安、消防计划。(五)组织治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消防重大问题。(六)确定本塔的治安、消防管理负责人。第六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消防管理负责人,对本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治安、消防工作计划、安全制度、资金预算,制订治安、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二)保养本塔的治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三)组织实施治安、消防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四)对员工组织开展防火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管理训练义务消防队。(五)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治安、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治安、消防重大问题。(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处有关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第七条岗位安全责任人,贯彻落实本塔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第八条保卫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自身防护和交通、通讯等装备。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广播电视发射塔是消防重点部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防火巡查、检查;(三)安全疏散;(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六)火灾隐患整改;(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九)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消防演练;(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装饰、装修、内部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及《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进行设计。开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塔区施工管理规定。进入塔区的施工人员,必第十三条在广播电视发射塔或者塔周围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第十四条塔的公众聚集旅游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十五条塔的公众聚集旅游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宣传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发射塔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送排风、火灾事故应急(一)占用疏散通道。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第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二)违章(八)违章(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违章第十九条(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七)消防安(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十三)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取得公安消防机构资质认证的机防火检查应当填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报第二十二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不得阻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统一规范管理第四章治安、警卫工作管理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工作,根据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塔实际,严(三)严禁(五)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及时疏散游客。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发射塔设计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十条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设保安、民警或者内保机构。第三十二条武警部队的设施、设备配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要目标执行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到广播电视发射塔;本塔举办大型、重大活动,应按《广播电影电视警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制定相应等级的警卫保卫方案,对参与警卫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政治可靠。第五章奖惩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内部主要工作,统一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在治安、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塔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发射塔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塔的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的实施细则。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779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