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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第562章 广播条例二
第562章广播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为广播服务的提供而发牌给公司,规管持牌人提供的广播服务,并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条件”(conditions)就任何牌照而言,指该牌照所指明的条件、本条例所指明并适用于该牌照的条件,以及根据第10(3)条作出的通知所指明并适用于该牌照的条件;“通常居于香港”(ordinarilyresidentinHongKong)─(a)就个人而言,指─(i)在任何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180天;或(ii)在任何连续2个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300天;(b)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i)积极参与该法团的督导的该法团董事─(A)有2名,而他们均属个人;或(B)多于2名,而其中过半数者属个人,而该等属个人的董事当其时按照(a)段而言属通常居于香港,以及最少曾于一段连续不少于7年的期间如此居于香港;及(ii)法团的控制及管理均真正在香港作出及进行;“报刊”(newspaper)指公众可得到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报章或其他刊物或其增刊─(a)载有新闻、消息、事件的报导,或载有任何与该等新闻、消息或事件有关或与公众所关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关的评注、论述或评论;(b)是为销售或免费分发而出版,并以定期(不论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两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辑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逾6个月出版一次的;及(c)内容并非仅限于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项目;“提供”(provide)就广播服务而言,包括设立及营运;“牌照”(licence)指─(a)根据第8(1)条批给提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的牌照;或(b)根据第8(2)条批给提供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或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牌照;“电讯”(telecommunications)的涵义,与《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1)条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电讯局长”(TelecommunicationsAuthority)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业务守则”(CodeofPractice)指根据第3条批准的业务守则;“电视节目”(televisionprogramme)指活动视觉表示图像(即包含于能被人看成活动图像的视觉图像序列之中的图像),亦指声音与该等图像的组合,而其目的是在于提供资讯、启开导或提供娱乐,但并不包括主要由字母与号码组成的文字、数据、图形、图表、图样或电子视像游戏所组成的视觉图像;“电视节目服务”(televisionprogrammeservice)─(a)除(b)段另有规定外─(i)指藉电讯发送提供包括电视节目的服务,而─(A)该等节目是向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公众人士提供或可让该等人士随时收看的;或(B)该等节目是同时或应要求发送予备有适合接收该服务的器材的多于1个指明处所内的人的,不论发送方式是点至点式、点至多点式或是两者的组合;并(ii)包括按照第(5)(a)款所指公告的条文而属电视节目服务的某项服务,亦包括按照该等条文而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的某类别服务其中的某项服务;(b)不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i)只包含纯粹为在公众地方演出或展示而制作的电视节目;(ii)只包含完全或主要拟为接收者的营商、业务、雇佣或专业而制作的电视节目(但不包括传送至酒店房间的电视节目);(iii)只包含附表3所指明的服务;或(iv)按照第(5)(b)款所指公告的条文而不属电视节目服务的某项服务,或按照该等条文而不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的某类别服务中的某项服务;“解码器”(decoder)指为使(不论单独抑或连同任何其他器具)锁码电视节目服务得以被解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器具、器具的部件或其他电子或实体形式的部件;“领牌服务”(licensedservice)指属牌照的标的之广播服务;“履约保证”(performancebond)就任何持牌人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并藉以保证该持牌人遵守其牌照条件的优先履约保证或银行担保─(a)由一间《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指的银行发出;(b)以政府为受惠人;及(c)符合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书中适用于该持牌人的条文;“广管局”(BroadcastingAuthority)指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第3条设立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广播服务”(broadcastingservice)指─(a)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b)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c)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或(d)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影响”、“影响力”(influence)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两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职能”(function)包括权力及责任;“锁码装置”(televisionprogrammeservicelockingdevice)指令到获提供或将会获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人能控制该服务的取用的装置。(2)广管局可在宪报公告指明该局信纳─(a)该公告所指明的人并无在关乎某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有关交易中一致行动;及(b)该等人士彼此均无能力影响对方与该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之间的业务往还,而藉该公告宣布该等人士并非相联者。(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藉书面通知,指明在第(1)款“履约保证”的定义中所述的优先履约保证或银行担保的格式及款额。(4)就本条例而言─(a)以点至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在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于一项发送,但每项发送均是互相独立和分开的)均是在某点与单独的另外一点之间进行的;(b)以点至多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均是在某点与另外多于一点之间进行的;(c)如任何电视节目属互动节目并除此以外属电视节目,则该节目并不仅因此而不属电视节目。在本段中,“互动节目”指在设计上令收看者能参与或影响其内容及呈现方式的节目。(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a)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b)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并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并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6)本条例中对执行职能的提述,须解释为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责任(视情况所需而定)。(7)就任何法团而言,如2人或多于2人享有联权共有权益,则为施行本条例,他们每人均须视为独享全部权益。(8)就本条例而言─(a)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4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b)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5对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本文标题:第562章 广播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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