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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卖方和买方义务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不可撤销的要约纠纷案甲、乙公司是分处不同国家的外国公司。乙公司(买方)向甲公司(卖方)发盘,要求凭乙公司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并列出产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规定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使甲公司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够按照买方提出的条件生产供应。甲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两周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乙公司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并撤销发盘。此时,甲公司已因设计、询购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乙公司撤销发盘通知后,甲公司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乙公司的做法正确吗?3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被批准加入了该公约。但中国加入时在口头形式和扩大适用上进行了保留。《销售合同公约》共有101条,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货物的销售包括了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4适用公约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适用公约的合同《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因此,我们所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协议。51、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应位于不同的国家。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同一个国家,他们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一般应受到该国的国内法律约束,而不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1)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就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其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不能把代理人所在地当作当事人的“营业地”。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7(2)如果当事人拥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有着密切联系的地点作为当事人的营业地。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a)项。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意味着其作为同一个当事人在自己的主要营业地点之外还设立有其他的营业分支机构,但所有这些营业分支机构都隶属于同一个当事人,即法人或自然人。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属于“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在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9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3)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112、必须与公约的缔约国有联系。(1)直接联系——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仅仅位于不同的国家仍然不足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只有有关的两个国家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才能使他们的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12(2)间接联系——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13(二)公约排除适用的货物销售在范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狭义的买卖合同,它的客体是货物即有体动产,不包括各种票据和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等。因此,公约排除对房地产销售的适用,但公约适用于活动房屋的销售;公约不适用于提供无形资产的技术服务合同,但适用于作为载体的计算机软件磁盘的销售,如果客户所强调的是软件的内容,即该软件的内容是经修改后专门针对该客户的则不适用公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用排除法确定了公约适用的货物销售的范围,1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销售: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通过拍卖的销售。因执行法律令状所进行的销售。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15(三)公约对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公约将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16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17(四)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第4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18《公约》未涉及下列的问题:1、合同及惯例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2、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3、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19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两项法律适用原则的说明:(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2)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1一个中国商人在韩国汉城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与一个日本商人相识,双方在汉城就一批热带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日本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交货地为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合同应适用以下哪个国家的法律?(1)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日本的法律(2)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中国的法律(3)合同签订地韩国的法律(4)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律22(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23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1)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29条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形式要求。24我国某航空公司向欧洲Airbus公司订购15架A—320型客机。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适用《合同公约》的规定。而根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飞机的买卖。你认为我国某航空公司与欧洲Airbus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25(六)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有两个: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26关于习惯做法,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与惯例相同,是通过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习惯做法只要在交易的地理范围内被知晓,且也被双方当事人知晓即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7思考下列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沙特人甲在中国购买20台洗衣机给其家人使用,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适用公约的规定B法国人甲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船用设备的合同,不适用公约C德国人甲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小麦的合同,适用公约D德国人乙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票转让给中国人丙而订立的合同,不适用公约28思考下列各公司营业地的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29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概念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30根据《合同公约》的这一条款,并参考各国法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31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现有优质大豆5000包,交货地大连,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32公约第55条对未定价合同规定了先成立合同,再确定价格的选择。实践中开口价的做法即是第55条运用的一个例证。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的做法称为固定价或板价。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称为活价或开口价。《公约》对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建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除非建议人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向。332、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非向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343、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大部分要约并不明确说明要约人是否受要约的约束,一般认为,只要内容明确肯定,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可推定为要约人有受约束的意思。35雷恩一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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