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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十六)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第十六篇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编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试行日期:1988年7月1日目次第十六篇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第一节模型工(木模)第二节造型工第三节冶炼工第四节浇注工第五节清砂工第六节热处理工第七节钳工第八节机修钳工第九节车工第十节铣工第十一节镗工第十二节磨工第十三节刨工第十四节钻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第十五节铆工第十六节电镀工第十七节锻工第十八节锯床工第十九节冲天炉修炉工第二十节冲压工第二十一节砂轮机使用第二十二节电焊工第三章起重、运输各工种第一节门式起重机司机第二节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工第三节塔式起重机司机第四节桥式起重机(天车)司机第五节缆索起重机工第六节履带式起重机工第七节卷扬机工第八节皮带机工第九节汽车司机第十节电瓶机车司机第十一节内燃机车司机第四章机械维修各工种第一节汽车修理工第二节施工机械修理工第三节内燃机车修理工第四节轮胎修理工第五节白铁工第六节扳金工第七节喷漆工第五章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各工种第一节推土机司机第二节挖掘机司机第三节铲运机司机第四节装载机司机第五节拖拉机司机第六节锅炉工第七节空压机工第八节制氧工第九节冷冻机(氨压机)工第十节水泵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十六)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第十一节柴油发电机工第六章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第一节水轮机安装工第二节水轮发电机安装工第三书卷线安装工第四节电气安装工第五节管路安装工第七章电气及通讯各工种第一节外线电工第二节维护电工第三节汽车电工第四节充电工第五节通讯电工第八章监测及试验各工种第一节金属材料试验工第二节混凝土材料试验工第三节化验工(含水质化验)第四节无损探伤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第十六篇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凡属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修、金属加工、电气作业、起重运转等工种均应执行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第1.0.2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第1.0.3条操作一切机电设备,必须经过专门训练,了解机械性能、构造、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准进行工作。第1.0.4条机电设备,一般应实行定人定机操作,他人设备,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开动。第1.0.5条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女工应束发入帽,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工作时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敞衣、戴头巾、围巾、穿背心。上班前不准饮酒。第1.0.6条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第1.0.7条各种机电设备上的信号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应经常检查其灵敏性,保持齐全有效,不准任意拆除或挪用配套的设备。第1.0.8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非电工不准拆装电气设备和线路。第1.0.9条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挂标志牌,标志牌必须谁挂谁取。合闸前必须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合闸。第1.0.10条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使用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除有良好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外,必须戴绝缘手套或装设触电保安器。第1.0.11条金属切屑必须用专用勾子清理,碎沫用刷子清理,严禁用手抹或用咀吹除。第1.0.12条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必须停机、停电。搬移风扇等转动设备也应停机断电,待机械停止转动以后才许搬移。第1.0.13条运转部分及导轨面上等部位严禁放置各种工、夹刀具等物品,设备运转中严禁调整一切制动安全防护装置及给转动部位加润滑油(空压机例外)。第1.0.14条搞好文明生产,工作地点及通道必须保持整洁畅通,物件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行车道、厂区重要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并按规定保持一定距离。第1.0.15条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各种消防工具、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不准乱用、乱迁。第1.0.16条严肃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严禁打闹、取笑、睡觉和做各种影响安全操作的动作。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十六)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第1.0.17条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第1.0.18条高处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有关规定。第1.0.19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并按本规程第十七篇有关规定执行。第1.0.20条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第1.0.21条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整洁、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同时做好交接班工作。第1.0.22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第二章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第一节模型工(木模)第2.1.1条木材库和生产车间的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可靠、方便。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吸烟。不得存放油料、油棉纱等易燃物品。各场所的木材堆放应整齐。每天工作完毕,必须将周围刨花、木屑打扫干净。第2.1.2条机床应保持清洁。转动部分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接地线良好。各部螺钉、螺帽、紧固件不得松动,工具台上禁止放杂物。第2.1.3条各种工具、刀具经检查后才能使用,不得有破损、裂纹。第2.1.4条使用手锯时,锯条要拉至一定张力。在休工时须放松,锯料时检查木料有否裂缝、圆钉,以免锯条弹出伤人。第2.1.5条用手锯锯小料时,应用脚踏牢后端,逐渐移锯,当锯近尾端时,前端要用架子搁牢,以防木料跌落伤脚。第2.1.6条使用斧头劈削工件时,应注意木料上的硬节、铁钉,以免损坏斧头。周围不许站人,以防斧头柄碰伤人。第2.1.7条开动木工机械前,先开抽风机,机床起动后,待主轴运转正常,方可工作。不准跨过机械传动部分传递木材、工件、工具。装卸零件、刀具,必须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第2.1.8条使用木磨光机应做到以下几点:1.各部位运转应正常,磨盘应经常保持清洁、锋利。2.带有油松、胶水未干的工件,不准上木磨床加工。3.不准站在磨盘旋转方向或从旋转方向去看加工物件,防止木屑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入眼内。4.磨光的零件大小应适宜:(1)宽度和厚度,不得超过磨盘的半径;(2)长度必须不影响操作者观看磨光加工情况。5.工件应放在下旋转的半面进行磨光。手不准靠近磨盘。6.工作台上的定位手柄必须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7.易滚动的木制零件,严禁磨削。第2.1.9条使用木车床时应注意:1.应认真检查转动部分,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清除机床台面上的杂物并检查刀杆、刀架、顶针、螺丝是否牢固,然后接通电源试车。2.车削大件,必须经过检查,胶水未干和胶水质量不好工件禁止上车床。使用平盘时,工作物一面须刨平与平盘平面贴牢。禁止车带钉子、死节多和有裂缝的木料。3.车削第一刀时,进刀量要小,以防车刀或工件飞出伤人。打破皮时,用力要均匀。不准用手去试模工件。4.装刀具时,刀杆伸出刀架的长度要短于5cm,加工大件时(直径5Ocm以上),必须把刀具固定在刀架上,车刀要夹牢,进刀不可过猛。5.操作时戴好防护眼镜和口罩,不准带手套。操作者离开机床时,必须停车。第2.1.10条操作带锯时应注意:1.开锯前,要对锯条、防护装置及各部件,作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2.往台车上装木料时,挂钩应后退,用反杠或大牙将木材掀到车上。然后再扣紧挂钩。3.不准锯加固不稳及锯削线上有铁钉、水泥、铁屑的木料。4.电锯开动后,先空转两分钟,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刀,进刀速度要视木料的软、硬、厚、薄而定。操作者或辅助人员不得站在锯条侧面。应指定一人指挥,紧密配合。5.电锯开动后,第一锯口板面若有凹凸不平时,要停车检查。6.电锯开动或停车时,开关手柄要用固定销栓住,防止自动关闭。锯条涂润滑油时,要站立在侧面,刷柄长度不少于1米。清除锯沫要及时。清除时应使用工具。7.工件和锯条接触后,不许再摇摆工件。工件将要锯完时,应用木棒推进,不得用手推。8.更换据条必须关闭电源,待皮带完全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9.工作台面,锯条的护具如有损坏,应修好后使用。10.锯条齿深,不得超过锯条宽度的1/4。锯床的上轮应装刮板,以防锯屑粘在轮上,使锯条滑脱。第2.1.11条使用圆锯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十六)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1.圆盘锯应装有楔片、防护罩。锯片要紧固并垂直于轴的中心线,启动时不得有震动。先空转两分钟,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料开锯。2.禁止在圆锯转动时,校正防护罩的位置,锯片以不超过台面1/3为准。圆锯马达已切断电源,而锯片还在转动,不能用木料塞住强迫其停止。3.纵向锯开木料末尾时,须用木棒压住推送,手指离开锯齿至少10cm。长200mm以下,宽50mm以下的短料不准加工。锯削线上有铁钉、水泥、铁屑的木料不准加工。4.不得在圆锯上加工不规则(如弧形的)工件,已经锯开的工件.不得再向反方向位置回拖。5.机床开动后,人要避开锯盘旋转方向,手或人体不得接近锯齿,工作台面上必须用红颜色标出安全线,手推木料时,手不准越过安全线。6.工作时如发现异声响或震动,应立即停车,经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第2.1.12条使用木平刨机时应注意:1.刃具要锋利,安装要牢固。防护装置及设备各部件要良好有效。大平刨刨平面时吃刀量不得超过2mm。小平刨吃刀量不能超过1mm。2.在10mm薄料以下的长300mm,宽100mm的薄板和短料不能进行刨削。3.平刨机必须有安全装置。手推木料时,手不得从刨刀面上通过,较短薄的加工件,必须使用压板和推料棍,严禁用手直接推料。4.不刨水泥模板和有钉子的木料。5.清理机件、加油、调换刨刀必须切断电源。第2.1.13条使用木铣床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拿不稳、放不平的木料禁止使用木铣床。如木材五分之一以上有节疤不得加工。2.工作前认真检查铣刀是否紧固垂直,各种销子、压板是否牢固,皮带卡子是否正常,空运行中工作台的往复是否可靠,防护装置是否良好。3.当木材进给不正常或铣刀将工件带出时,应马上停车,立即调整刀具。4.不得以反行程加工工件。5.当用溜板进料时,应注意工件是否紧固在溜板上。6.加工长料时,多余部分应用支架支柱。第2.1.14条木压刨机应注意:1.刨制规格:在大压刨上,料不得小于50Omm长,1Omm厚;在小压刨上,料不得小于300mm长,10mm厚。2.厚度不同的木料,不得在压刨上同时推进。吃刀量应按机床规定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3.木料厚度在15mm以下,或刨有节子硬杂木时,吃刀量:大压刨不得超过2mm,小压刨不得超过0.lmm。4.刨2m以上长料时,出口一边必须有人接,并保持与台面平行。手离送料轴应保持150mm以上。5.送料发生阻滞时,不可硬推,应立即停车修理。清除刨屑要用工具,不得用手。6.送进木料时,选择木料较平的一面紧靠台面。木料必须正直地通过刨刀。加工三角面时要有胎具。第2.1.15条使用木钻床时应注意:1.安全防护装置应良好,工作时不得带手套和围围巾;2.根据木料的性质,适当掌握进刀量;3.任何加工件都必须有夹具,不得用手直接抚摸或按着一头进行钻孔;4.换钻头时,必须停车,不得用棉纱或碎布擦正在转动的部位;5.钻下的木屑,不得用嘴吹,以防木屑飞入眼内;6.换夹工件时,要停车。第二节造型工(Ⅰ)烘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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