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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学》复习资料整理一、判断改错题1、P26-302、P60我国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和法人五类。3、P65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包含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三方面。4、P84-885、P88二、简答题、名词解释题1、新闻的时代价值:P1①新闻的信息传递作用②新闻的记录历史功能③新闻的服务娱乐功能(A生活服务功能B娱乐服务功能C益知功能)④新闻的文化积淀功能⑤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2、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P9①法治国家建设的持续推进和新闻立法的滞后②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的严重失衡③新闻活动中法律是非界限的模糊(A新闻从业者在法律是非界限上的模糊B非新闻从业者在涉及新闻传播活动时法律是非界限的模糊C一些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操作违法)3、新闻法治的必要性:P16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新闻活动的法律要求②新闻报道中的违法现象令人关注③新闻法治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④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法治⑤世界范围内的新闻发展趋势要求新闻法治4、新闻法治的可能性:P20①新闻法治的良好社会环境②新闻法治的法学和新闻学基础③新闻侵权诉讼客观经验的积累④一大批专家学者已经开始新闻传播法学的拓荒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5、法律关系及其核心内容:P56①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②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产关系或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③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是将法律关系从诸多社会关系中区分开来的最为重要的标记。④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6、新闻法律关系:P57①新闻法律关系是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②新闻法律关系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符合新闻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受新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第二,必须是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7、法律调整机制的特点:P58(1)法律调整是国家为了维护某一种社会制度或保护某种利益而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参加者施加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2)具有以下特点:①明确的目的性。②规范系统性。③国家意志性。④复杂性。8、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三方面含义:P67①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②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③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停止非法侵害。当这种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他有权要求法律出面干涉,通过国家强制力帮助他来实现其权利。9、我国《宪法》中关于新闻权利的规定:P82①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法律主体的确认②对新闻自由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③明确对妨碍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制裁④在宪法条文中,对阻碍合法权利行使的行为也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制裁10、知情权:P89(1)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2)知情权的享受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下列情报资料不属于知情权对象范围:①因涉及国防、军事、外交而需要保密的情报资料;②政府机关内部人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情报资料;③影响执法和公共安全的情报资料;④机密性的金融情报、商业秘密等。(3)知情权包含的范围很广,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五方面:①知政权②社会信息知情权③个人信息知情权④法人知情权⑤法定知情权(4)国家的发展运行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受众对知情权的享受可以积极建言献策。受众要享受知情权,首先应保证新闻记者享受知情权。所以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努力维护新闻记者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11、著作权:P92①著作权,即新闻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②新闻记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人身权)和物质权利(财产权)两个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是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12、新闻记者的社会义务:P110(1)新闻记者要积极推动社会有序发展。①新闻记者必须努力发现社会的美好,振奋民族精神,推动社会进步。②新闻记者必须认真履行好舆论监督的社会义务,不断抨击社会丑恶,以求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净化社会风气。(2)新闻记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①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首先表现在对记者职业的无限热爱上。②还表现在对社会现象的强烈爱憎上。③最后,还表现在要有理智。以事实说话,而不能用感情代替理智,否则极易造成新闻侵权。13、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P116①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都不是事实本身,都是认识论上的真实②新闻真实是依据新闻客观性原则而得到的认知结果,法律真实是依据证据规则得到的认知结果。通常,法律真实比新闻真实更严格,从事报道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两个真实都要追求。14、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理解:P145①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方法。②隐性采访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的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15、隐性采访的社会价值:P147①社会映像的真实再现②实施舆论监督③参与新闻竞争16、名誉的概念和特征:P178①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②名誉具有社会评价、客观、人格价值评价三个基本特征。17、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P180①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②名誉权具有其他人格权所共有的特征,即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非财产性。18、新闻侵权案主要表现形式①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②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③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19、隐私的定义:P205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晓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20、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P206(1)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权利。(2)隐私权的特征:①权利主体是自然人②隐私权的案件内容比较丰富,通常有私人通信秘密、生活秘密、身体秘密等,这些内容都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的特征。③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④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三、论述题(标题+阐释内容)1、新闻法治为何如此艰难:P13(1)精神产品的特殊性与社会稳定①新闻生产作为精神产品与一般产品生产不同,特别需要关注产品消费效果,其质量控制要求远高于其他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效果的时间较长,不会立竿见影,但一旦发生作用,影响的时间就比较持久。因此,政府希冀通过各种手段使新闻产品传递的价值观与政府主张的社会价值观一致。这是政府始终力求去控制媒体报道内容的政治逻辑。②新闻媒体发挥着规范社会运行的“信息公开”作用,能使社会更稳定。但客观事实上,不少人对新闻活动有排斥情绪,如果从法律层面对新闻自由进行明确保护,就会对党的领导构成挑战。(2)既得利益者的权益自卫与舆论监督的不畅这里的既得利益者包括财富阶层和权利阶层。新闻媒体本质要求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竭力维护,在既得利益者最看重的权(力)(利)益层面自然产生交锋。既得利益者通过金钱、权力对新闻舆论监督造成干预,影响社会的健康运行。(3)若干具体影响因素①立法条件不成熟。一是理论准备不足,新闻法律关系需要平衡的权利义务十分繁杂,短期内难以从学理层面厘清;研究新闻法律关系历史不长、人数匮缺,学术储备不足。二是政策储备不足。在中国社会,立法的推动力量往往是自上而下的,有相关言论却没有落实。②平等原则未被确立。新闻法治的前提,无疑应该是确立平等原则,即新闻媒体在履行大量法定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相对应的法定权利。而事实上,在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作为传播者的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定权利长期处在被轻视的状态。③具体问题未解决。立法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很多,需要一一解决。2、记者被打:侵权与对策P98(1)近年来,新闻记者的新闻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半数以上记者在采访时都遭遇过不同程度的阻挠,从中央级新闻媒体到地方新闻媒体,几乎都经历过记者被打的事件。(2)新闻记者受到侵害主要来自这几个方面:①普通公民或法人组织②权利部门③非法利益集团(3)现有的法律对策①宪法权利。新闻记者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等,是逻辑地包含在宪法原则之中的。②民法权利。民法权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人身权和财产权。(4)新闻记者被打现象之所以屡有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权利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新闻法治,这是我们对法治社会一个合乎理性精神的要求。3、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P155(1)隐性采访中的地点分为公开场合和私人场合①公开场合是指人们可以自由出入的场合,是不加隐蔽、面向大家的,因而公开场合是可以采用隐性采访形式的。②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受法律保护,所以隐性采访不适用于私人场合。③隐性采访中,对于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获得场合的不同,可以最终决定新闻是否侵权。(2)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①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一般包括政府重要官员、文化体育名人和新闻人物三大类。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所能享受的隐私权范围是有区别的,公众人物所能享受的隐私权的范围比较窄。政府重要官员和文化体育名人在成为公众人物的过程中,实际上获得了额外的社会权利,因而在其他权利方面需要作出一些牺牲。而新闻人物又分为非自愿新闻人物和可期性新闻人物,他们并没有享受法外特权却依然在隐性采访等方面作出牺牲,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有关。②普通公民并没有获得任何法外权利,所以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新闻记者均无权侵犯。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需特别注意对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③由于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公民的隐私权被粗暴伤害,所以要求新闻记者在对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3)隐性采访中的事件①隐性采访较多的是在对违法行为的报道中采用。对违法行为进行隐性采访应强调一个条件,即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②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主要有两个条件:在公开场合对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均可以进行隐性采访;在私人场合,可对公众人物进行有限度的隐性采访。4、隐性采访中的道德困惑及原则:P164(1)道德困惑:在隐性采访的实施过程中,新闻记者为了完成既定的采访任务,往往会采用欺骗手法,从而采获到相应的新闻素材。常用到的手段诸如用旁观者身份记录新闻事实、伪装身份介入新闻等,用欺骗的手法采获新闻,在道德评价上是令人困惑的。不合乎道德标准的“欺骗手法”和符合道德评价的“采获新闻”共生时,其道德冲突发生时不可避免的。(2)实施隐性采访应坚持的道德原则:①公众利益为上原则。隐性采访的底线是:是否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隐性采访虽然存在着道德评价上的先天不足,但并不影响我们为了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体系而宽容它的存在。②守法原则。从根本上讲,合法性是道德性的基本前提,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对隐性采访的使用,既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和社会的容忍程度,也要尽可能回避法律的禁止领域。以守法为原则,应该成为新闻记者开展包括隐性采访在内的一切新闻活动的基本前提。③客观记录原则。记者作为记录者、旁观者的角色是不违背这一原则的,但如果成为参与者甚至策划者,那么这样的行为必然影响和干预新闻事件的发展轨迹,有违隐性采访的客观记录原则。④动机良好原则。任何新闻报道的目的,不是为了给社会增加不安定的因素,而是为了使我们生活的社会更加纯净、文明和进步。⑤可资借鉴的操作手法。四、案例分析题P187-228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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