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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学--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二)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卡特诉波姆海船保险案,该案中福特马尔布罗总督为防止城堡被法国人侵占而投保,但未申报法国人可能进攻城堡的事。等城堡沦陷后,保险人声称总督未申报有关事实而拒赔,认为这一情况为重要事实。法官曼斯菲尔提出了这样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必须申报所独知的重要事实,甚至不申报并无过错的,保险单可视为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一)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二)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1.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2.有关道德风险的情况•3.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4.有关投保本人的情况•5.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需告知的事实•1.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2.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重大国际、国家大事件,珠宝比木材对小偷更具有吸引力;癌症、爱滋病是当前致死率极高的疾病等;•3.风险减少的事实。如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方在保险期限内增加消防设备;盗窃保险单下,投保方在保险期内按装了防盗门等;•4.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三)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主动告知(海上保险)•2.询问告知≠主动告知=如实告知案例•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二)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2.默示保证: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从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看,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费。•(四)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指保险人明知其对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或抗辩权而怠于行使其权利或自愿地放弃其权利。•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悉其有解除契约权或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契约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契约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契约,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人诚信原则的体现•(一)保险营销中禁止以不正当术语宣传展业和鼓动客户投保•(二)提供适当保险•(三)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滥使拒赔权•(四)在灾害已被预测,保险人不得拒绝原被保险人的续保请求,不得解除或终止已订合同•(五)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调整而形成的利息剩余应返还投保人•(六)被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或死亡(破产),责任保险人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侵权赔偿诉讼,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转承赔偿第三节近因原则•一、含义•——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①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战期间,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诺里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利兰航运公司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因此保险公司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本案中,大法官Lord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的论述:“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把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互不连接或者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因果关系链只是一种便捷的表达方式,但并不准确。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LordShaw二、近因的确定方法顺推法逆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原则•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海水淹没,引起货物的损失),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原因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近因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原则•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同为保险风险案例•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原则案例一•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森林打猎时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感染上肺炎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付?•在这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一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导致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1•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A.时间上最近的原因•B.第一个原因•C.最后一个原因•D.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正确答案:D例2•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由于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企业的仓库,导致仓库财产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解析:从暴风到火灾引起的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仓库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责任——暴风之后,而且是除外责任的必然结果,所以仓库发生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不是火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例3•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火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店里的杂货搬了出来,不料街上的人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后,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店铺损失和店内被烧毁的货物损失,而对于被哄抢的货物则拒绝赔付,理由是货物不是被火烧毁的。请问此案如何处理?•此案中,导致老李杂货铺损失的原因有火灾和哄抢,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电线老化失火,而这是在财险的保险范围之内的,所以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第四节补偿原则•一、概念•又称为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
本文标题:保险学--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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