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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页第1页郑大法学专业《婚姻继承法》课程试题(A卷)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2009级)合分人:复查人:一、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15分)分数评卷人1.家庭2.拟制血亲3.禁婚亲4.分别财产制5.夫妻共同债务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说明:将认为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分数评卷人1.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分数附件1共21页第2页C.强迫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2.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A.八亲等旁系血亲B.七亲等旁系血亲C.六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A.两性生理差别B.人类固有的性本能C.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D.社会属性4.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5.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C.弟妹未成年D.弟妹虽已成年但尚未就业6.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下列哪些权利义务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的?()A.计划生育义务B.贞操义务C.姓名权D.同居义务7.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B.经生父母同意始得恢复C.不再恢复D.是否恢复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8.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9.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共21页第3页A.女方在怀孕期间的B.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的C.女方没有生育能力的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10.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A.因双方协议终止B.因一方被收养而终止C.因一方要求而终止D.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三、判断说理题:(每题2分,共10分)(说明:判断“正确”或“错误”,并说明理由)分数评卷人1.配偶因婚姻关系而形成,因而也是姻亲。2.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直接结果。3.继子女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事人不得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抗法定夫妻财产制。5.凡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以上,经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均应判决离婚。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分数评卷人共21页第4页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3.简述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共21页第5页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五、论述题:(共15分)分数评卷人1.论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共21页第6页六、案例分析题:(每题9分,共18分)分数评卷人1.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本案中应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本案中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共21页第7页2.王丽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丽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丽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丽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丽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丽娜订婚在先,王丽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丽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请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丽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2)王丽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共21页第8页法学专业《婚姻继承法》课程试题(A卷)答案一、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15分)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其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5、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B2、A3、D4、B5、ABC6、AC7、D8、C9、ABD10、BD三、判断说理题(每题2分,共10分)1、错。配偶是亲属分类中的一种,不是姻亲。2、错。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3、对。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后,并不能消除他们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4、错。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5、错。只有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以上并且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可判决离婚。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1、结婚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条件:(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3)给予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4)这种经济帮助应是适当的。性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仅仅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不应将其视为原扶养义务的延续。3、(1)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及后果。(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附件1共21页第9页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4、(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五、论述题:(共15分)(1)概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2)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4)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每题9分,共18分)1、(1)应当判决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是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共21页第10页2、(1)王丽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2)王丽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3)李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共21页第11页法学专业《婚姻继承法》课程试题(B卷)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2009级)合分人:复查人: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分数评卷人1.婚姻法2.旁系血亲3.婚姻无效4.法定夫妻财产制5.离婚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说明:将认为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分数评卷人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分数附件1共21页第12页A.个别属性B.自然属性C.本质属性D.单一属性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A.第三者是否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B.当事人一方是否强迫对方与其结婚C.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D.当事人一方是否向对方索取财物4.在我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A.离婚确系双方自愿B.当事人无未成年子女C.对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D.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5.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属于()A.二亲等旁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6.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B.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离婚B.夫妻一方生理死亡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8.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A.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消灭B.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关系都不消灭C.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自然血亲关系不消灭D.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自然血亲关系消灭9.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C.非
本文标题:郑大法学2009级《婚姻继承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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