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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设委员会渝发改标[2006]543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发改(计)委、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颁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以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较为广泛地推行了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有效地控制了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这项制度,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被代理人可委托代理人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性行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被代理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工作。被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监督代理人做好建设管理工作。代理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被代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被代理人要积极支持代理人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中明确的相关工作。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工程建设,做好工程质量、总投资和工期控制工作,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对于被代理人提出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代理人要及时请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坚持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需直接指定代理机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完善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办法,对代理机构的选择,重点考核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理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代理工作业绩突出、履约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投标,并及时将邀请代理机构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签订前,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在自己代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和设备材料供应。与被代理人、代理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投标。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代理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渝财建[2003]71号文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不作浮动。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概算时明确代理费的控制总额。代理费的支付按照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实行分段制计费,各阶段代理费按以下原则划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以前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工程建设阶段(含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为代理费总额的80%。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收费标准可在渝财建[2003]71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由合同双方协商提出,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定。五、完善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代理人要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经被代理人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平衡资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共同设立代理制项目的资金专用帐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理人、被代理人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六、严格设计管理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对施工图设计严格审查,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投资概算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七、健全奖惩制度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项目的目标是实现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对圆满实现上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一是优先推荐参与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并在评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二是给予建设管理代理费奖励,奖励经费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确认后,从项目总预备费中列支。奖励金额按项目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发生投资超概、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的项目,其代理人要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减代理人的代理费。扣减的代理费金额对应节省投资的奖励金额,可在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中约定。扣减金额超出代理费时,在代理机构提交的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同时,其违约事实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限制其在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建设管理代理资格。八、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代理人每月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监理月报》。代理项目完工移交后,代理人要写出代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述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照扶优扶强、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进出机制。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履行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的,对项目建设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严重超支、工程损失的,对建设管理代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连续两年未取得建设管理代理业绩的,对未通过年度审查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实行代理机构信用公开制度。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审核和发布。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渝发改标[2006]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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