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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项目住宅楼工程结算二审案例分析孙晓礼造价一部一、案例背景:本工程为XXX项目住宅楼工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土方、通风、水电安装、消防、总承包管理等。该项目包含地下车库及一幢住宅楼;地下车库一层,建筑面积7232.1m2,层高3.6m;该住宅楼地上26层,地下一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27676.2m2,层高2.9m,檐高74.1m。该工程于2013年1月经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江苏X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于2013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6988.63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合同工期:450天,合同质量标准:合格。二、争议焦点:该项目已由南京某咨询公司初步审核,本工程在初审阶段的审计任务已较好的完成,但还有部分问题在二审阶段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较大的主要问题如下:1、关于施工单位提出XX幢住宅楼阳台推拉门的索赔事项;2、关于XX幢住宅楼钢筋调差合同基准价确定的事项;三、问题分析:1、根据原施工图纸,该幢住宅楼设计阳台、厨房推拉门,由于该项目工期较紧,施工单位于2014年10月14日第55次工地例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商阳台、厨房推拉门按照设计变更图施工。2015年1月13日第68次工地例会,建设单位提出阳台、厨房推拉门不做;施工单位于2015年3月6日正式接到变更通知,明确提出取消阳台、厨房推拉门。2015年3月27日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推拉门铝型材及玻璃已全部购置完毕,并准备进入现场安装,现取消推拉门,加工制作完成的推拉门只能以废料形式处理,因此向建设单位提出84万元经济索赔。2015年9月21日工程处现场管理人员、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同对推拉门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并经厂家人员介绍由于现场搬迁,用于本项目的铝型材和玻璃于今年4月份已自行处理。审计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仔细查看相关索赔资料,发现事实如下:(1)由于该项目工期较紧,施工单位于2014年10月14日第55次工地例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商阳台、厨房推拉门按照设计变更图施工,施工单位已开始着手购置铝型材及玻璃并委托厂家加工制作;(2)推拉门虽已加工制作完成但未运至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对已加工制作完成的推拉门进行计量。综合以上事实,我司建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后经多次协商,建设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次性补偿施工单位17.3万元。2、依据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材差调整方法: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单依据合同约定,以2012年12月份南京市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作为合同基准价进行调整钢筋材差。我审计项目组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合同工程基准期为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也应在2013年1月份之内,应以2013年1月南京市信息指导价作为合同工程基准价进行调差(同型号钢筋一级钢6.5,2012年12月份4180元/t,2013年1月份4480元/t)。施工单位对此提出以下两点异议:(1)认为其投标报价时,2013年1月份南京市信息指导价尚未发布,投标报价参照2012年12月南京市信息指导价进行报价;(2)后经咨询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当月信息指导价于次月中下旬发布。基于以上两点,因此提出应按照2012年12份南京市信息指导价作为合同工程基准价进行调差。后经多次协商并咨询相关律师,认为施工单位提出异议真实合理,建设单位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考虑到农民工付款等多方面的压力,同意按照2012年12份南京市信息指导价作为合同工程基准价进行调差。通过对该项目审计,我公司认为施工合同条款、施工过程中事实依据性资料很重要,对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对提升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今后开展审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标题:关于xxx项目住宅楼工程结算二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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