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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书为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2、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3、开户资料(如:存款人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农村信用合作社(5个工作日内),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4、有权利使用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并且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开办的支付结算工具。5、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票据的填写可以使用存款人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名称的全称或者约定的规范化简称。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7、定期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核对帐务,不一致时应书面通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8、配合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的金融服务变更,或因计算机网络升级等其他技术原因造成存款人账号的变更等。9、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1、为存款人提供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支付结算工具。2、及时、准确地为存款人办理的资金收付业务。3、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按照与存款人约定的对账方式,每季度与存款人核对帐务一次,向存款人发出对账单1个月后,存款人未回复的,视为对账成功;5、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存款人提供金融服务,在营业场所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存款人收取服务费用。6、存款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借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利在存款人结算账户进行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7、为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8、在存款人信用条件不再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收回存款人在开户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存款人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一)存款人清偿完其开户农村信用合作社债务,申请撤销该账户的,本协议终止。(二)、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暂停向存款人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的;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6、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宣布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7、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信用社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书面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不符合规定的;9、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三)存款人有下列情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向存款人收取违约金:1、对于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存款人收取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其他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存款人收取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3、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三、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四、附则(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如国家或农村信用合作社上级单位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存款人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文标题: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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