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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11〕10号苏农改办〔2011〕24号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市及相关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综改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苏办发〔2010〕6号)和《关于在全省实施“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2011〕15号)精神,扶持经济薄弱村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步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起在苏北、苏中地区16个县(市、区)开展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总体要求,重点对经济薄弱村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多样化发展格局和长效发展机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加快富民强村步伐。通过试点推动各地健全发展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发展项目,切实增强经济薄弱村发展实力。试点工作坚持资金整合原则,通过财政奖补,结合扶贫、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专业合作社等项目资金投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成后每年能为村集体增加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确保按期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增收目标。二、扶持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一)扶持范围和对象。重点扶持苏北、苏中地区具有一定发展基础、未达省定目标但经扶持有能力按期达标的经济薄弱村。2011年,选择在丰县、睢宁县、沛县、灌南县、东海县、淮阴区、涟水县、金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泗阳县、泗洪县、宝应市、高邮市、兴化市16个县(市、区)先行试点。苏北地区试点县扶持的村每县不超过11个,苏中地区每县不超过8个,每村扶持1个发展项目,省级财政按村均30万元予以奖补。(二)扶持方式和内容。对被扶持村当年新建或在建的发展项目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发展五种类型集体经济,优先扶持物业项目。支持资源开发型集体经济,鼓励村级组织利用“四荒”、水面、经济林木等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发展特色产业;支持资产运营型集体经济,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划要求,开展村庄整治、中心村建设、宅基地整理,盘活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资产,提高土地等资产利用率;支持为农服务型集体经济,鼓励村级组织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开展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为农户提供产品营销、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等服务;支持异地发展型集体经济,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置换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等物业项目;支持休闲观光型集体经济,鼓励自然资源丰富、富有文化底蕴的特色村,积极发展“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三、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村级集体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2010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苏北地区未达10万元、苏中地区未达20万元,已经制订明确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方案,并落实具体建设项目。(二)实施扶持项目的村,应具备进一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基本条件,对集体资源、资产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具备项目实施基础设施。(三)县(市、区)同意按照不低于省级引导资金对省立项扶持的项目实行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一)配套措施落实的项目优先。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程度高,规划科学,政策措施扎实,县级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立项。(二)农民参与广泛的项目优先。对带动农户范围广、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明显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发展由村集体牵头、农户入股的经营项目。(三)有发展基础的项目优先。有一定数量固定资产、有可开发资源或有符合规划要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等的村项目优先立项。四、项目管理程序(一)项目申报。省财政引导资金项目建设主体为所扶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县(市、区)农经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控数量联合行文向所在省辖市申报。相关省辖市农经、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择优按省确定的项目控制数,于2011年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申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综改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审核后,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农经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文件要明确县(市、区)审定的项目和县级统筹安排的配套资金情况;2、项目具体实施方案;3、填报“省级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和“省级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二)项目实施。省审定的项目要在县级农经、财政等部门指导、乡镇监管下由村负责实施。项目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民主协商等制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并按工程进度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开。项目必须于2012年4月底前完工,5月上中旬,省、市农经和财政部门将组织检查验收。(三)经营模式。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改变过去集体资金、资源集体直接经营的模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股份制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获取好的经济效益。(四)监督管理。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市、县统筹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等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所有权如需变动须经所在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县(市、区)农经部门负责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发展机制和帮扶机制,形成经济薄弱村名录、发展规划和项目库。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挤占或套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上述现象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五)检查考核。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实施奖惩。对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共同授予统一标识牌。联系人:省农委蒋建兴、朱旭东,电话:025—86263728、86263705;省综改办刘洪,电话:025—83633167。附表:1.省级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2.省级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试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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