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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定校规“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同学不得同桌吃饭”“周末不准看某某卫视节目”……近期,多地的雷人校规引发热议,被戏称为“笑规”。这些校规要么因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而遭到学生质疑;要么因武断、草率而被社会嘲弄;要么导致诸如“女生不许留长发”的规定致使14岁花季少年跳楼身亡恶性事件。有专家认为,当“学校强势介入学生的吃喝拉撒”,无论其初衷如何,本质上都是不应该的。口里喊着“以人为本”,事实上依然秉承“师道尊严”,现在不少学校仍旧喜欢用“禁令”来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管理者看不惯的做法,就“一刀切”地禁止。这种只“堵”不“疏”的管理方式,已经被事实证明是寸步难行的。况且不少校规的制定并不科学规范,大都是由学校少数几位领导甚至个别校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学生并不理解“这是为什么”。近年来,随着“千亩校园万人学校”的流行,或“百人大班”大量出现,造成人均教育资源下降,教师与学生交流的机会减少,往往寄希望于以一纸冰冷校规来实现理想的教育效果。中学阶段正好是学生比较叛逆的阶段,过于严厉的禁止性的规定会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情感对立,所以即使学校出发点是好的,而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劝导,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从加强对学生管理的角度考虑,学校制定校规在规范学生言行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校规或失之过严,或失之过繁,有些甚至明显违法(诸如“学生作弊一律开除”之类),这与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权利、民主”精神相悖。校规旨在给学生提供一个温馨、有序的教育环境,提升规则意识。所以校规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第一,校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教育者要有充分的法律敬畏感,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从事活动;现实中很多学校校规出台时,并没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过合法性审查,学生在学校中也没有质疑的权力。为防止违法校规的出台,有必要建立校规合法性审查机制,校规制定应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确保校规不脱离法治轨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作为教育者本身要从自身学法、守法、护法入手,从源头抓起,从制定校规的主体法治意识抓起,要给学生树立法治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校规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第二,校规制定必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校规必须强化人格尊重、人文意识,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需要;《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可实施奖励或处分,而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这要求校规要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第三,校规制定必须体现民主。教育管理者要淡化管理角色,多强化服务意识;要强化公共规则意识,学校是为了培养未来公民,教育事务要及时和学生、家长进行积极的互动,让校规也成为家长、学生的心声。一个科学的校规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应该凝聚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社会贤达以及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学生意见,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行使学生的法定权利,发挥学代会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监督学校等方面的作用,充分体现学生是学校主人翁的精神,减少学生遵守校规的心理抗拒,为维护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尊严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校规的约束和引领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校规的制定必须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民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因此“我们不能将规则视为钉入儿童身上的一颗钉子,而需要将它看成是播种在儿童心里的一颗种子”。人性化的校规给学生机会,给学生自信,从而给学生以生命的舒展。(作者单位:山东枣庄市薛城区奚仲中学)
本文标题:以人为本定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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