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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4)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类型:(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答:A.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B.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D.主张撤销权。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E.对当事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答: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2)“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其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3)诚信原则还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法官的能动性。5、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答: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一般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表面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须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2.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7、简述平等原则的含义。答:《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8、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答: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主要区别在于: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何区别?答: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简称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无效民事行为由始至终无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为一年的除斥期间;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异同。答: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不同点:(1)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2)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5)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两者均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1、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哪些要求?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条件满足的要求有: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展开论述的话为: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12.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法、判例法、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习惯以及法理学。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二)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仅个别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程,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13、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答: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区别在于:1、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3、行为主体的不同。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4、承担的责任不同。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14、简述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答: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018法大校考民法总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5.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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