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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公司:****事务所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承包“****”项目楼体亮化工程有关事宜,致函贵公司:贵公司与**公司于***年10月10日签订了《亮化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贵公司负责对“***”项目楼体亮化工程安装施工,并约定自幕墙交工后20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甲方认为满意。目前,约定的交工期限已过,贵公司尚有三条竖向亮化灯带未安装,且玻璃幕出现大量漏水点等现象,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公司多次通知贵公司限期整改,贵公司至今未来人处理,已严重影响***公司整体工程计划和进展。本所律师查阅了贵公司与***公司的上述合同和相关资料,认为贵公司应按约定落实***公司的整改要求,以免影响***公司的计划和进度。为此,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对上述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如贵公司不能如期整改,***公司会另聘第三方对贵公司未整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所涉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积极主动处理好出现的问题。谢谢。*****律师事务所20**年*月*日本律师事务所地址:******经办律师:***电话:****email:****
本文标题:工程违约--律师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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