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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信息网信息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信息类别:征信管理征信政策加入时间:温闻2011/09/30关键字:文号:国外征信动态: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最终条例之一联邦储备系统第12章第202条[规章B;文档号R-1408]RIN7100-AD67平等信用机会机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行为:最终规则-----------------------------------------------------------------------摘要:根据《平等信用机会法》(ECOA)第701条的要求,当授信人对申请人作出不利行动时,授信人应将此情况告知信用申请人。《平等信用机会法》的不利行动要求在美联储的规章B中付诸实施。依照《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第615(a)条的要求,当相关人员根据消费者报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对消费者作出不利行动时,相关人员应将此情况告知消费者。规章B中的一些通知范本包含《平等信用机会法》及《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利行动要求中所规定的内容,因此,授信人可使用这些通知范本以符合上述法规所规定的不利行动要求。美联储对规章B中的通知范本进行修订,使其包括下列内容,即如果在作出不利行动的过程中使用信用分数,应对信用分数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修订后的通知范本应能反映出《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已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第1100F条进行修订)所规定的新要求。时间:规则将于2011年8月15日生效。补充信息:I.背景《平等信用机会法》(ECOA),15U.S.C.1691及以下条规定,授信人不得因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来自于公共援助,或依照《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已很好地行使其权利,依照申请人的性别、种族、肤色、宗教、原国籍、婚姻状况、种族、或年龄(在申请人有能力签定合约的情况下),而作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美联储的规章B(第12章第202条)已执行了《平等信用机会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平等信用机会法》的第701(d)章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当授信人对信用申请人作出不利行动时,授信人应将此情况通告知信用申请人。依照《平等信用机会法》的第701(d)(6)章节的规定,不利行动一般指拒绝或取消信用申请,对当前信用安排事宜的更改,或拒绝授予一定款额的信用或拒绝根据相关条授予信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章节,15U.S.C.1681m(a)的规定,当相关人员依照消费者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作出不利行动时,该相关人员应提供不利行动通知。为了信用交易的目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03(k)章节所涉及的不利行动的定义包含《平等信用机会法》中规定的不利行动定义的内容。《平等信用机会法》和《公平信用报告法》中的不利行动条均要求将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给消费者。《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利行动要求已在规章B中付诸实施。对于《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部分的不利行动要求,无相应的实施规则。然而,根据规章B所附职员说明的描述,规章B中通知范本应包含《平等信用机会法》及《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规定的内容,以便相关人员使用通知范本来满足上述法规所规定的不利行动要求。在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纳入法律中,公法111-203,124Stat.1376。《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已对《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进行修订,要求授信人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利行动通知,对在作出不利行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信用分数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于2011年3月15日,美联储提出对规章B中指示性不利行动通知(此指示性不利行动通知包含《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的相关内容要求)进行修订,从而使其能反映出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76FR13896的第1100F条增加的新内容要求。评论期于2011年4月14日结束。美联储已收到来自银行,授信人,行业协会,消费者群体,个别消费者等机构或人员的30多封评论信函。对已收到的评论信函进行研究后,根据《平等信用机会法》第703(a)条所规定的职权,美联储将根据建议发布已经修订的指示性不利行动通知。规章B中已修订的不利行动通知应满足《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所规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其生效时符合相关条的要求。II.逐章分析第202条附录C–通知表格样本根据《平等信用机会法》第701(d)章节的规定,当授信人对申请人作出不利行动时,授信人应向申请人提供下列内容:(1)通常作出不利行动的原因说明;或(2)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申请人提出请求,且在授信人收到请求后的三十日内,提供不利行动通知(在原因说明中阐述申请人的权利)。《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要求相关人员在不利行动通知中提供与消费者征信机构有关的信息(此消费者征信机构提供在作出不利行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消费者报告)。同时也要求相关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披露,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自由消费者报告,并有权对消费者报告中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进行讨论。《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章节对《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要求授信人披露与《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利行动通知有关的附加信息。根据该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利行动通知应包括:(1)用于作出信用决策的信用分数;(2)依照所采用的模型,可能的分数范围;(3)对消费者信用分数产生不利影响的四个关键因素(或者五个因素,如果关于消费者报告的调查数量是一个关键因素);(4)信用分数创建的日期;和(5)提供信用分数的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通知范本C-1至C-5一般内容如第202条附录C第2段所述,通知范本C-1至C-5用以遵守《平等信用机会法》及《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不利行动条。美联储根据提议对通知范本C-1至C-5进行修订,从而形成《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的附加要求。美联储提出对表格C-1至C-5进行修订,如果可行的话,使其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说明,即授信人从通知中指定的消费者征信机构获得消费者的信用分数并在作出信用决策的过程中使用信用分数。所推荐的通知范本也包含与下列内容有关的陈述,即信用分数,一个能反映出消费者报告中相关信息的数字,消费者的信用分数随消费者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变化而变化。所推荐的通知范本为授信者提供一定的空间,包含《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所规定的适用于消费者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消费者的信用分数;信用分数创建的日期;依照所采用的模型,可能的分数范围;对消费者信用分数产生不利影响的四个关键因素(或者五个因素,如果关于消费者报告的调查数量是一个关键因素)。美联储提出对表格C-3进行额外的修改,以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这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在建议书上,美联储提到《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要求授信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的信用分数及相关信息(如果可行的话),不管授信人是否提供不利行动原因说明或申请人是否有权披露不利行动原因说明。因此,只有消费者在回复不利行动原因说明的请求时,通过提供必要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披露条,授信人可不遵循第1100F条的不利行动条。其结果是,所推荐的表格C-5反映出提供《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所规定披露信息的要求,包括消费者的信用分数及对消费者的信用分数产生不利影响的关键因素,同时,授权人同意申请人有权披露不利行动原因说明。美联储也提到对注释9(b)(2)-9进行修订,从而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如果可行的话,《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授信人对作出不利行动过程中所采用的信用分数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对消费者信用分数产生不利影响的四个关键因素(或者五个因素,如果关于消费者报告的调查数量是一个关键因素);所推荐的注释9(b)(2)-9也对下列内容进行了澄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消费者的信用分数产生不利影响的关键因素进行披露,这不符合《平等信用机会法》所规定的与信用申请或延期有关的否定或作出不利行动的原因的披露要求。此外,美联储提出对附录C的第2段内容进行修订,从而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的披露要求进行讨论。附录C的第2段内容对表格C-1至C-5所包含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条的披露要求进行讨论。第2段内容阐述了表格C-1包含《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和(b)条所规定的披露信息,表格C-2至C-5仅包含《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a)条所规定的披露信息。根据修订信息,第2段内容也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阐述,即表格C-1至C-5所包含的《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披露信息必须说明授信人所获得的信息来自信用决策部门认可的消费者征信机构。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所规定的要求,美联储提出对此段落内容进行修订,从而阐述联合披露信息必须包括,如果可行的话,作出不利行动过程中所采用的信用分数及相关信息。美联储收到了几个与表格范本修改有关的评论,如下所述。美联储未获得与注释9(b)(2)-9或附录C第2段内容有关的评论。根据下列原因,最终规定应把所推荐的更改内容应用到附录C,及指表格范本C-1至C-5。为了达到澄清的目的,已制定与选择性披露实体(提供信用分数的实体)联系信息有关的修订内容。根据建议,注释9(b)(2)-9被采用。提供信用分数的实体的联系信息。几个行业的评论员要求美联储增加表格范本的语言,从而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征信机构提供指导以获得更多的信用分数信息。评论员相信,消费者将会对其信用分数产生疑问,即使授信人不能回答相关问题,消费者也将采取其他方式与授信人取得联系。美联储增加了表格范本的可选语言,从而对消费者和提供信用分数的实体(可以是消费者征信机构或授信人本身,且他们可以获得符合信用分数定义的专有分数)进行指导,从而对解决与信用分数及实体联系信息有关的问题。由于语言是可选择的,授信人在不失去规章B及《平等信用机会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的情况的下,可使用或不使用附加语言。经修订,附录C的第2段内容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即对实体联系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可选择的。对信用分数信息的来源进行披露。一些行业评论员十分关注对表格范本中的消费者征信机构的参考情况。根据评论员的要求,美联储能允许授信人将对消费者征信机构的一般参考替换为对授信人获得所披露的分数的消费者征信机构名称的特定参考。评论员要求,当授信人根据从多家消费者征信机构获得的报告作出决定时,且仅有一个分数被披露在不利行动通知上,授信人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为了对表格范本进行使用,授信人应收到安全港协议以符合规章B所规定的要求。参考附录C第5段内容。附录C第3段内容指出表格范本是说明性资料,但不适用于所有授信人。在授信人需要对表格范本进行修订的地方,说明提供了一些实例,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尽管授信人能妥善地使用表格范本,然而,根据规章B所规定的要求,授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对表格范本进行修改,并仍能收到规章B所规定的安全港协议。当授信人根据从多家消费者征信机构获得的报告作出不利行动时,美联储希望授信人能将对消费者征信机构的一般参考替换为对授信人获得所披露的分数的消费者征信机构名称的特定参考,从而避免歧义及消费者混淆的情况。而且,《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要求对信用分数的来源进行披露。美联储认为,当授信人根据从多家消费者征信机构获得的报告作出不利行动时,对多家消费者征信机构的一般参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使用信用分数的情况进行披露。表格范本C-1至C-5包含下列语句:“我们已从消费者征信机构获得信用分数,并在作出信用决策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使用”。由于评论员相信授信人是否使用信用分数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因此一些行业评论员要求美联储对语言进行修订,允许授信人在所有情况下都对下列信息进行披露,即授信人在作出信用决策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信用分数。例如,根据评论员的要求,如果授信人对联合申请进行评估,这就可能产生不清楚的情况,即担保人是否使用联合申请人之一的信用分数。为了确保符合《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F条的要求,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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