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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5财经学院王学梅1进出口商品检验2010-3-52教学内容与要求【教学内容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一下国际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即货物检验的意义、内容、机构、检验证书、我国货物检验实务以及如何订立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等。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为订立合同和圆满履行合同奠定基础。【教学重点】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教学难点】进出口货物检验【教学学时】2学时2010-3-53引例:对检验条款理解不同纠纷案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单价为15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对商品复检,其结果作为他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发货制单结汇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商检机构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2010-3-5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性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010-3-55【思考】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货物的接收等同于买方接受货物吗?答:不等同。买方接受货物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的接收仅仅指买方接到货物2010-3-56增加知识点:商品的检验权与复验权1、买方拥有检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我国《合同法》第157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3、买方的复验权2010-3-57法定检验与公正鉴定1、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教材P1412、公正鉴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品质、数量、重量、海损鉴定、集装箱鉴定、产地证明、价值证明等。2010-3-58二、检验机构(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2010-3-59(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1、官方检验机构(政府投资)美国: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sAdministration,简称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2、半官方检验机构(国家授权、代表政府)美国最权威、全球最大的从事安全检验和鉴定的民间机构——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产品的安全检验和鉴定,必须贴上“UL”标志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3、非官方检验机构(私人的)当今世界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瑞士日内瓦通用公证公司(SGS)、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劳氏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2010-3-510(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民间独立的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2010-3-511三、检验内容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2010-3-512四、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1、报检(Applicationforinspection)出口报验的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10天。对于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2、抽样(Sampling)3、检验(Inspection)4、签证(Visa)2010-3-513五、检验时间和地点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由谁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1、在出口国检验产地(工厂)检验、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2、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地)检验(“到岸质量、到岸重量”)、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2010-3-514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也都采用这一做法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多用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2010-3-515案例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经检验却发现在货物原装时的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2010-3-516【分析提示】卖方拒付不合理。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若再对货物复检,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再表示拒收或索赔;但是在上述案例中,买方提供的当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可以说明,买方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原装不良,即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要求赔偿。2010-3-517教材143--小案例答:有效。《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在发运货物中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2010-3-518六、检验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书面证明(一)检验证书的种类(二)检验证书的作用2010-3-519(一)检验证书的种类1、品质检验证书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3、包装检验证书4、兽医检验证书5、卫生/健康证书6、消毒检验证书7、熏蒸检验证书8.残损检验证书9、温度检验证书10、船舱检验证书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12、价值证明书13、产地证明书2010-3-520(二)检验证书的作用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进出口的证报关、海关验放文件之一。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作为买方因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问题,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的凭证。5、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6、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7、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2010-3-521案例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2010-3-522【分析提示】(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2010-3-523七、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1.检验的时间与地点;2.检验机构;3.检验标准与方法;4.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5.商品检验的内容;6.检验证书的种类。2010-3-524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检验条款实例1:“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交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2010-3-525进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实例2:双方同意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品质及数量(重量)的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及数量(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责任外,买方可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退货。所有因索赔或退货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2010-3-526八、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检验条款应与其他条款相互衔接,防止相互矛盾。2、应明确、具体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以便分清责任。3、要明确规定复验期限、地点和机构。2010-3-527引例:对检验条款理解不同纠纷案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单价为15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对商品复检,其结果作为他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发货制单结汇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商检机构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2010-3-528【分析提示】卖方的看法是错误的。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是卖方的议付依据。当买方收到货物,经复检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承担责任。2010-3-529案例分析题1.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纪录由制造商提供。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2010-3-530参考答案:买方不能接受货物。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是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不真实问题。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本例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但有言明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商检证书风险很大。所以买方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2010-3-5312.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2010-3-532参考答案: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所以,卖方拒赔是合理的。2010-3-5333.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订约时我方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2010-3-534参考答案:我方应同意理赔。《公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在发运货物中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
本文标题:71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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