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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7章
第七章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教学内容:第1节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第2节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则第3节装运前检验规则学习目标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则第一节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为成员方提供了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则,鼓励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已经成为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式。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装或标签要求、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产品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内容(一)协议结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表5.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结构)。协议序言部分认为,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体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有所贡献,期望鼓励此种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体制的发展。协议希望能够确保技术法规与标准,包括包装、标志与标签要求,以及就一项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等不至于构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二)适用与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不适用于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所管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同时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规格和服务业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第一部分总则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适用与定义1、技术法规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s)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包括技术性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等。作为技术法规,应具备三个条件:(1)适用于一个特定产品;(2)列出该产品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征;(3)符合产品特征是强制性的要求。(二)适用与定义2、技术标准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指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共同和重复使用目的而制定且非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二)适用与定义3、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s)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认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运用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可以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认证还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则(一)主要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得在情况相同的成员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并且应确保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给予从另一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即国民待遇),或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产品的待遇(即最惠国待遇)。(一)主要原则2、必要性原则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或变相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上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亦即与所追求实现的合法目标相称。(一)主要原则3、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技术壁垒措施,为此应评估上述目标不能实现时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应随环境和目标的改变而改变限制措施,使贸易影响最小化。(一)主要原则4、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政府履行及时公布、通知、提高合理的评论期和适应期以及设立国家咨询点提供相关信息等义务。(二)相关义务1、国际标准化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如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应采用已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其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2、“可驳回”推定为实现某项合法目标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被推定为没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并可作为驳回有关指控的理由。3、协调化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工作。4、相互认可针对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而言,鼓励各成员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但对技术标准则没有此项互认要求。5、“等效”接受各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具有等效性的技术法规,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三)综合性要求1、透明度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了更详细的透明度要求,包括公布、通知和咨询三个基本方面。(1)公布:特定情况下须承担提前公布并提供合理评论期的义务;紧急情况下,即在出现或威胁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等紧急问题的情况下可采取简略步骤;在一般情况下,应承担及时公布与提供适应期的义务。2、良好行为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制订了一项《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3、技术援助与特殊和差别待遇各成员在接到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有关机构的建立等事宜方面,应尽其所能提供建议,并应在相互商定的条件下提供技术援助。4、机构与争端解决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各成员之间的执行发生争执时,应首先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若磋商无法达成一致,可设立专家小组。第2节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则《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项新协议,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将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是指为了防止人类或动植物流行病传染所采取的检疫措施。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已有较长的历史,起先是专门针对人而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后来扩展到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检疫与动植物检疫不同,卫生检疫是针对人类传染病进行检疫,保护人类健康;而动植物检疫保护的是家禽、家畜、农作物以及所有有益的动植物。动植物检疫也同人类健康有关。一些危害动植物的病虫害也会危害人类健康,如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一)协议结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由1个序言,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表5.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结构)。其宗旨是希望通过制定一个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框架,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以便在防止病虫害和疾病的传入以保护本国居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二)适用与定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境内居民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传入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境内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境内居民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植物或其产品等携带的病害所产生的风险;(4)防止或限制因病虫害的侵入、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一定的联系,后者吸收了后者的文本结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的管辖范围不一样,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管辖。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则(一)主要原则《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并有权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其认为合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但须遵守该协议规定的以下主要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2、必要性原则3、科学原则4、贸易影响最小原则5、透明度原则(二)相关义务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是指某一进口成员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疾病在进口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或健康所产生的比例影响。2、合适的保护水平的确定合适的保护水平(appropriatelevelofprotection)是指成员方认定的对其维护境内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保护水平,也称之为“可接受的危险性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二)相关义务3、预防措施协议允许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预防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条件是:第一,应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二,应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成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为基础采取;第三,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是临时性的;第四,在采取后,应进一步寻求获得额外信息,以便能进行更客观的风险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预防措施。(三)综合性要求1、国际协调与国际标准化及等效接受2、非疫区和有害生物或疾病低度流行区非疫区(pestordiseasefreeareas)是指主管机关认定的、不存在某些特定有害生物或疾病的地区。有害生物或疾病低度流行地区(areasoflowpestordiseaseprevalence)是指主管机关认定的某种有害生物或疾病存在程度低且具备有效的监测、防止或根除措施的地区。以上两类地区均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4、机构和争端解决第3节装运前检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装运前检验协议》旨在消除装运前检验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延迟或歧视性差别待遇,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全面适用于成员方所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活动。一、装运前检验问题装运前检验(PreshipmentInspection,PSI)是指进口成员方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或其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出口所在地的关境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货币兑换率、货物关税税则分类等进行核实检查活动。装运前检验是一种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检验,以避免进口贸易的商业风险,这种检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为确保外汇合理使用和合理的关税收入常采取强制性装运前检验。二、装运前检验协议内容《装运前检验协议》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共9个条款(表5.4《装运前检验协议》结构),内容涉及目标和义务、适用范围和定义、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价格验证、独立审议程序、执行协议的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等。《装运前检验协议》的基本宗旨是“为推进世界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展”,“增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以及“增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作出反应的能力”;只要有必要核实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使用装船前检验;装船前检验程序的执行不得引起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平等的待遇;为使用装运前检验服务的成员及出口成员制定一套原则和规则,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不对贸易造成障碍。(二)适用与定义装运前检验的基本特征是:(1)装运前检验的主体是进口方政府的检验机构,或经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经授权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国的机构,也可以是出口国的机构,或是第三国机构,或是有关国际组织。(2)装运前检验的客体为进口货物,检验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核实数量、质量、价格、汇率和商品归类等。(3
本文标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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