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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案例分析提示案例思考1-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这项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分析提示:1、这项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多层货物贸易关系有:①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②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③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成品;④B公司将回购的产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采用了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本案例中的②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③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成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它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属于国内贸易。①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④B公司将回购的产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的两家公司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案例思考2-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案例思考2-2: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0台电冰箱,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时的数量的溢短装条款,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0台。请问:买方可就卖方的交货作出怎样的决定?为什么?分析提示:1、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公约》第52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2、本案例中,买方可以选择以下做法:①收取520台②收取500台,拒收多交的20台③收取500台,再收取多交部分的一部分案例3-1:FOB合同争议案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对于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案例评析:本案例中,责任应该在于卖方。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本身就存在不足……案例3-2:2008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某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到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推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致使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案例评析: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FOB条件下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到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用可言。……案例启示:1、依据买卖商品的特殊性,慎重选用贸易术语。2、选取资信好的进口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出口小麦的FOB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买方接货船只必须于装船前8日内到达装运港口,否则,由此引起的卖方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规定:“买方必须于船只到达港口前五天将船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以电讯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当中,前三批均按合同顺利执行,但最后一批,买方迟迟不派船,A公司反复催促。B公司回电称船源紧张,租不到船只,要求推迟两个月交货。A公司立即复电指出:“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派船接运,如确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你方延期装运,但B公司应当赔偿合计达20万美元。”此后A公司和B公司展开了讨价还价,将赔偿金额降到了15万元,B公司得以缓期两个月派船。案例3-3:FOB合同下买方违约延迟派船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派船接货,导致了A公司额外的仓储费用,却又不愿支付,企图通过抵赖方式蒙混过关。采用FOB术语订合同,按时派船接货是买方的义务。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FOB有如下条款: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通知卖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说明并通知船只名称,装货地点和交货需要的时间。因此,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接受货物,或比规定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事后得知,此标的的小麦的合同在最后一批的执行期间,国际市场小麦的价格大幅下跌,B公司小麦的销路受到巨大影响,因而试图取消最后一批小麦的交货,于是采取拖延战术,试图使A公司自行提出取消合同。但A公司采取了得当的措施,有理有据地运用FOB条款,使得B公司的预谋失败,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出口法国的CFR小麦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但当货物运抵法国港口时,港口卫生检疫局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大量细菌,属于法国官方严格禁止入境的品种,因而被海关扣留。不幸的是在货物被扣留期间,货物因火灾全部被焚毁,此时买方和卖方发生了争议。案例3-4:CFR合同下货物质量严重违约案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是由于CFR条件下规定货物在装船并越过船舷之后,其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此之前卖方如果违约,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本案中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来承担。这是因为,尽管这是一个CFR合同,但卖方交货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这就构成根本违约。正是由于卖方的重大违约,才使得货物被扣及至灭失。因此,风险虽然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卖方的严重违约又将责任返还给卖方。当然,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性卖给或轻微违约,对于CFR类的合同,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发生了货物损失,风险仍然由买方负责,同时卖方应当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对买方进行赔偿。我上海一公司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该货物在运输途中遇热带风暴全部损失。几天后,对方凭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要求我方付款,我方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这种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5:分析提示:1、我方的这种行为不合理。2、因为:CIF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应如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买方则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只要卖方所交单据完全合格,买方必须凭单付款。3、本案例中……案例4-1: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格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分析提示:参考《学习指导》第4章案例分析题之1。案例5-1: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以进行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分析提示:案例5-2:我国某公司以CIF价向澳大利亚出口花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花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应向谁提出索赔?A.保险公司B.船公司C.卖方分析提示:买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提出索赔。案例5-3:我国对外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分析提示:保险公司拒赔。本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属于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案例5-4: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忽然发生武装冲突,船上部分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分析提示:保险公司只赔偿船上部分货物被毁的损失。海运战争险仅以水面危险为限……案例5-5:2005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分析提示:本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赔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案例5-6: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分析提示: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卖方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已签发了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货。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案例5-7:2010年我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茶叶,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员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分析提示:我方不能以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本案例中,很显然卖方未及时向买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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