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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经验证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与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颁布部门: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文件类型:最终规定内容提要:依据本规定,产业安全局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修订和规范对华出口和再出口的许可证要求和发证政策。此前,产业安全局曾在《联邦纪事》上,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原则和修订的具体内容,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依据本规定,将实施一项新的控制措施。根据该措施,某些原本对华出口不需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控制清单》所列物项,一旦发现其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其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也需申领许可证。依据本规定,还将修订因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导弹技术受控的物项对华出口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依据本规定,还将实施一项针对“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允许特定物项向此类最终用户出口和再出口时,免予申请许可证。“经验证的最终用户”需经美国政府审核和批准,批准后将列入《出口管理条例》上相应的清单中。本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审查程序。本规定还就需要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对于需要持证向中国出口的(大部分)受控物项,一旦其交易价值超过50000美元,则需要出具《最终用户说明》。此外,依2据本规定,还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一些小的修订和相应的修改。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6月19日起生效。生效后仍接受各种意见与建议。意见反馈地址:(略)咨询联系人和地址:(略)3一、相关背景情况在方便美国向中国合法最终用户出口的同时,防止有关出口帮助中国增强军事实力,是美国政府的基本政策。根据这一政策,产业安全局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修订和规范对华出口和再出口有关产品和技术的许可证要求和发证政策。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中美双边贸易增长迅速,中国已成为美国出口和投资的重要市场。中美两国显著增强的经贸关系,符合两国利益,在提高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美国鼓励面向中国合法最终用户的出口,并将为此提供便利。但同时,禁止“能够给中国军力提供直接和重要帮助”的出口行为,也是美国的一贯政策。据此,对于某些可不持证对华出口的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如果发现其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美国也将实施出口限制。鉴于上述原因,产业安全局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修订和规范对华出口和再出口有关产品和技术的许可证要求和发证政策,并实施一项针对中国“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新授权,以简化面向此类最终用户的出口程序。2006年6月6日,产业安全局曾公布了本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2006年10月19日,又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时限由2006年11月3日推迟至2006年12月4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前言中,已就对有关修订的考虑进行了说明,在此,本规定不再重复。但总的来看,本规定此次提出的针对中国的修订内容,应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政策。4关于许可证审查政策与许可证要求的修订为了加强美国政府对对华出口的管理,防止有关出口帮助中国增强军力,本规定修订了《商品控制清单》中因国家安全受控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具体地说,就是修订了《出口管理条例》742.4(b)(7)款。在该款中,美国政府阐述了有关物项对华出口的总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允许对华民用出口,但禁止能够对中国军事实力产生直接和重要帮助的出口。根据该政策,“如果有关物项会给中国军事能力提供直接和重要的帮助,则应否决其出口申请。所谓中国军事实力,可参见但并不限于本条例742部分附件7所列武器系统。”在此基础上,产业安全局进一步修订了《出口管理条例》742.2、742.3、742.5等节的有关条款,要求因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导弹技术等受控的物项向中国出口时,除了遵循各自的出口审查规定,还要参照742.4(b)(7)款进行审查。依据本规定,还实施了一项新控制措施。根据该措施,某些原本对华出口不需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控制清单》所列物项,一旦出口商被告知或了解到其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其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也需申领许可证。与这项控制措施有关的物项涉及31个出口控制分类编号,共约20类产品和相关技术。这些有可能帮助中国提升军事实力的物项,是在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它们此前对华出口并不需要许可证。依据这项新的控制措施,对于上述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申请,将会进行逐案审查,以确定它们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会给中国军力提供实质帮助,并导致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发生。此外,《出口管理条例》744部分5中其他关于最终用途的控制将继续适用。关于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新授权为了方便向民用最终用户的合法出口,依据本规定,产业安全局针对中国首先实施了一项关于“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新授权。该授权允许符合条件的物项向位于规定地点的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想要成为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包括提供仅参与民用最终用途活动的例证。为了审查有关该授权的申请,还将成立一个跨部门审查委员会。对此,本规定制定了明确的授权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评估标准。关于《最终用户说明》的修订为了进一步贯彻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与美国主管产业安全局的助理部长达成的有关最终用途的谅解,本规定要求,对于向中国出口需要许可证的物项,如果其超过一定价值(对于大多数物项,新的价值限制是50000美元),则出口商需要获得中国商务部出具的《最终用户说明》。产业安全局希望通过这一修改,减轻审验有关最终用途的负担,这与上述谅解的精神是一致的,能够避免美国出口商索取《最终用户说明》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减免对有关最终用途的审验应有助于美国对华出口的增加。6二、意见与反馈(待译)7三、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在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商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产业安全局将在本规定实施前,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如下修改:1、关于涉及中国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和许可证要求的修改。对于向中国出口的因国家安全受控的物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许可证审查政策是,针对能够给中国军事能力“实质帮助”的物项,首先应假定不予发证。根据这一修改,原拟对《出口管理条例》742.4(b)(7)进行修订。该款规定原来的内容是,对于向中国出口的因国家安全受控的物项,如果它们将给中国某些具体军事领域的发展提供“直接而重要的帮助”,则应进行深入审查,或直接拒绝发证。在本规定中,产业安全局将继续使用“直接而重要的帮助”这一标准,但将新增一份有关中国军事能力的清单。为此,《出口管理条例》742部分将增加附件7,列出与中国军事能力有关的武器装备系统。依据征求意见稿,产业安全局还将实施对“军事最终用途”的控制。产业安全局已审定了与此项新控制有关的清单,清单内容详见《美国出口管理条例》744部分附件2。但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47个出口控制分类编号不同的是,在本规定中,只明确了31个出口分类编号适用于对“军事最终用途”的控制。这31类物项涉及20种不同产品门类的商品、软件和技术。产业安全局还将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该定义位于《出口管理条例》744.21(f)。在本规定中,“军事最终用途”8指的是:能够装配于《美国军品清单》(见《国际武器贩运条例》)所列物项,能够装配于《国际军品清单》(见“瓦森纳协议”网站)所列物项,能够装配于《商品控制清单》中以A018结尾的出口分类编号项下的物项,或者能够用于《美国军品清单》所列物项、《国际军品清单》所列物项或《商品控制清单》中以A018结尾的出口分类编号项下物项的“使用”、“开发”、“生产”和部署。此外,根据《出口管理条例》744.21之规定,“军事最终用途”还指9A991项下物项的部署,具体物项详见744部分附件2。为了解释“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产业安全局还给744.21(f)增加了一条注解,定义了“操作”、“安装”、“维护”、“部署”等术语。2、有关《最终用户说明》规定的修订针对中国,产业安全局将使用《最终用户说明》取代此前的《最终用户证明》。此项修改涉及的《出口管理条例》章节包括:748.9、748.10和748.12。在征求意见稿中,产业安全局对需要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要求是,因任一原因向中国出口受控且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物项。而在本规定中,产业安全局将向中国出口的大多数物项的价值限制提高为50000美元,具体规定见748.10。但是,提高后的价值限制不适用于6A003项下物项(相机)和748.10(b)(3)项下的计算机。对于6A003的价值限制,仍按照征求意见稿,维持5000美元。在本规定中,产业安全局还同时将748.9(b)(2)所列物项需要出具《进口证明》的价值限制从5000美元提高到50000美元。最后,产业安全局还修订了748部分的附件4,更正了中国政府有权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部门名称。93、关于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授权产业安全局将在《出口管理条例》中加入关于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授权规定,并形成一个新的章节,即:748.15。根据本规定,《出口管理条例》将向出口企业提供与经验证的最终用户授权相关的各种信息。为此,748部分将增加一个附件8,详细规定申请成为经验证的最终用户所需的信息。此外,依据748.15规定,还将成立一个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申请成为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企业。有关该委员会委员资格和办事程序的规定,可查阅748部分新增的附件9。针对经验证的最终用户授权,产业安全局还对《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了其他一些相应的修改。743.1(b)(瓦森纳协议)增加了一款(3),要求持有经验证的最终用户授权的出口商报告出口情况;750.2(分类请求和咨询意见的处理)增加了一款(b),规定了受理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申请的时限;758.1(《发货人出口报关单》或出口自动登记系统记录)增加一款(b)(5),规定持有经验证的最终用户授权的出口必须向美国政府提交发货文件。附加条款对于因本行政行为不再享有许可例外或无证出口(再出口)待遇的出口物项,如果确实持有国外订单,且于2007年6月19日,已抵达码头待运,或已装上驳船,或已装上出境交通工具,或已在前往出口目的地的途中,则可于2007年7月19日前,继续享受原待遇出口。对于2007年7月19日午夜仍未出口的此类物项,依据本规定,需申领许可证。10四、关于制定本规定的规定(略)11五、具体修订情况对《出口管理条例》742、743、744、750、758等部分的具体修订如下:742部分1、对于742部分的授权依据,修订如下:授权依据:50U.S.C.app.2401etseq.;50U.S.C.1701etseq.;18U.S.C.2510etseq.;22U.S.C.3201etseq.;42U.S.C.2139a.;Sec.909-919,Pub.L.106-387;Sec.221,Pub.L.107-56;Sec1503,Pub.L.108-11,117Stat.559;E.O.12058,43FR20947,3CFR,1978Comp.,p.179;E.O.12851,58FR33181,3CFR,1993Comp.,p.608;E.O.12938,59FR59099,3CFR,1994Comp.,p.950;E.O.13026,61FR58767,3CFR,1996Comp.,p.228;E.O.13222,66FR44025,3CFR,2001Comp.,p.783;PresidentialDetermination2003-23ofMay7,2003,68FR26459,May16,2003;NoticeofAugust3,2006,71FR44551(August7,2006);NoticeofOctober25,2005,71FR64109(October31,2006)2、742.2(b)增加一款(4),具体内容如下:742.2因生化武器扩散受控(b)***(4)如果本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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