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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turerChantingChen主讲人:陈婵婷chenchanting@hotmail.comshijiemaoyizuzhi2011@hotmail.com12345abcde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内外平等)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包含三个要点: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3)不低于:其他成员方的待遇与进口成员方的待遇相比,不低于后者。至于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2条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3.2条第1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需要考察三个条件:1.该种措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国内费用2.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3.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国内相同产品。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的含义仅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不针对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如针对产品生产者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GATT第3条国民待遇的范畴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的含义适用于包括国内税费在内的“国内措施”,不适用于包括关税在内的边境措施如何确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措施是国内措施还是边境措施?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加入WTO后,中国积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逐一兑现承诺,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从2002年起,经过5次关税调整,中国进口车关税从2001年的7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和8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到25%;零部件进口税率则降至10%。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由于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一直显著低于进口整车的税率,因此近年来在实际生产中,许多汽车制造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成汽车比直接进口整车可以变相规避高达15%的关税,制造商得以大幅降低成本,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因此,为了防止外国新车化整为零,避开高关税大规模涌入中国市场。我国先后于2004年5月、2005年2月和3月出台了《汽车产业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三部法令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根据《管理办法》第28条,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㈠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㈡在办法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㈢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上述规定一出台便激起轩然大波,遭到来自欧美汽车大国的强烈反对。欧美认为中国的上述措施违反了多项WTO规则。其中,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征收的费用为“国内费用”,高于国内汽车零部件,违反GATT第3.2条第一句。中国则抗辩征收的是符合GATT第2.1条的“普通关税”。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普通关税”是指在货物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关税领土时所发生的付费义务。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与产品进入另一个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时间)密切相关。……正是在那一刻,也仅仅是在那一刻,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才得以发生……进口国现时或后续实施的执行、评估或再评估、施加或征收普通关税的法案(行为)必须建立在处于这个时刻的货物的基础之上……与普通关税相反,“国内税”的支付义务并不发生于产品进入另一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而是源于国内因素(例如,由于货物在国内被转售或由于货物在国内被使用),而这些国内因素发生在货物已经进入到另一成员方的领土之后……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系争措施所征收的费用依据的是零部件进口到中国后加工成整车之后,而不是根据进口时产品的状况,支付主体不是进口商,而是汽车生产商。因此,中国征收的是“国内税费”。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相同产品1.相同产品的判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有任何一种判断方法或标准适合于所有的案件2.构成第3.2条第1句中的“相同产品”的内涵和范围应当比较窄,因为该条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比较分成两类:第一句的相同产品和第2句的直接竞争和替代产品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相同产品3.产品是否相同的参考因素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的结构、性质和品质)、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4.产品的关税分类可作为确定产品是否相同的有用因素,但要谨慎,因为关税分类有时包括了很广的产品范围。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费高于相同国内产品1.严格的税费高低比较标准:只要超过就满足条件(哪怕只是细微超过);构成税收歧视不以差异的程度或对贸易的影响为条件2.对国内产品税费与进口产品税费的比较要基于实际的适用税率,而不是名义税率3.不允许进行“税费平衡”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和国产汽车零部件是否属于相同产品。系争措施没有以原产地意外的任何其他标准区分进口汽车零部件,因此它们是相同产品。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被征收了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系争措施并征收的费用不适用于国内产品,因而构成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费用。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2条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具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竞争关系时,不以保护国内生产的方式对两者不同征税。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2条第一句:对相同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第二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成员某一措施是否违反了第3.2条第2句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要求,需要考查三个条件:1.被征收国内税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虽不是相同产品,但构成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2.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相同征税3.不相同征税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酒类税案:两种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情况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智利酒类税案:替代性和竞争性1.消费者视产品为满足某一特定需求的替代品的倾向2.产品推销策略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它们为争取某一市场的部分潜在消费者的支出存在相互竞争3.与其他商品享有共同的经销渠道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没有相同征税对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没有相同征税并不表明两种产品所征税必须相同,否则与第1句的要求没有任何差异。日本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确立了没有相同征税的标准:进口产品的税负比国产品高,并且超过细微程度。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征税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日本酒类税案:上诉机构指出,对一税收政策是否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审查,是该争议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对税收政策的设计、结构标准和总的适用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至于管理者或立法者的意图,则不是所要讨论的问题。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本案纠纷源于修改后的日本1953年酒税法。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日本将酒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B两组)、Mirin啤酒、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的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纳税。本案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和餐后酒的税率。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申诉方认为,日本对酒的分类实际上造成了进口酒比国产酒税率高。烧酒与其他酒是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日本对它们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日本则提出,其酒类税率的制度不违反GATT第3条第2款;修改后的酒税法不是为了保护国内产品,也没有起到保护国内生产的效果。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第3.2条第一句要求裁定:1)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2)受控措施是否是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3)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如果这三项裁定都是肯定的,该税收导致成员实施了违反第一句义务的措施。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相同产品”: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组报告一致认为“相同产品”应据个案解释。以前的专家组并没有确立确定相同性应严格遵循的具体标准,而是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相同性,如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以及关税表中的分类。相同产品并不必在所有的方面一致。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分类的纠纷界定相同产品时以前的专家组都采取个案的方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否认。相同产品表明,两个产品如属于一类别,除了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必须具有实质上相同的物理特征。专家组认为,“相同产品”在第一句的意义上应从严解释。相同产品应视为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一个分类。所有相同产品都是直接竞争或替代
本文标题:世界贸易组织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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