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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与世界贸易协定利用一般例外条款保护人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与世界贸易协定利用一般例外条款保护人权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2005年说明本出版物所用名称及其材料的编制方式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于任何国家、领土、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于其边界或界限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本出版物所载材料可不经许可予以引用或转载,但须注明出处并将转载本文材料的出版物一份寄交瑞士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oftheUnitedNations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PalaisdesNations,8-14avenuedelaPaix,CH-1211Geneva10,Switzerland)。HR/PUB/05/5iii引言近年来,人们对贸易与人权的关系的研究日益加深。对于解决贫穷问题和促进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增长来说,贸易是一种动力,但在有些情况下,贸易也会损害人权。最近关于专利对基本药品价格的影响的讨论突显了贸易涉及的健康权问题。但是,在如何平衡贸易规则与人权,并因势利导,使经济增长和发展达到人人有尊严地生活的目的方面,有若干途径可走。本出版物探讨其中之一,即利用世界贸易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作为保护人权的一条途径。特别是,它力图表明三项具体的例外(即允许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公德,保护生命或健康,保护公共秩序)如何适用于人权。第一章阐述解释上述一般例外条款的四个步骤,并从法律的角度说明如何将其用于保护人权。第二章按常识,并凭借世界贸易组织在界定一般例外条款方面表面上灵活的方法,将这两者作为捍卫人权规范合理合法地例外于贸易规则的手段。更具体地说,该章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认识国际人权规范,有助于克服贸易自由化中某些已经被认识到的缺点。这也能有助于各国履行它们的人权义务及其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表明对它们的议会和法院的决定的尊重。最后,第三章论述在人权模式下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司法裁判制度的不同之处。它描述在一个专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而设的论坛上提出人权关注在实践和法律上的缺陷,并提出予以避免的途径。编写本出版物时参照了围绕着中国香港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第六届会议展开的讨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感谢JamesHarrison先生在编写本出版物中所做的宝贵工作,并感谢SteveCharnovitz先生、RobertHowse先生和GabrielleMarceau女士帮助作校订。iv目录页次引言..............................................................................iii缩略语..............................................................................iv导言..............................................................................1一、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提出人权问题的一种机制............................................3二、关于在世贸组织将一般例外适用于人权问题的结论......................................................................15三、从人权角度解释一般例外条款的方法问题及其处理办法...............................................................16缩略语欧共体欧洲共同体欧盟欧洲联盟粮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服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普惠制普遍优惠制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人权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涉贸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卫生组世界卫生组织世贸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导言本出版物的目的是,就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确保贸易协定保持灵活性的问题引起讨论,因为世贸组织成员要履行它们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就需要具有这种灵活性。这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署)关于人权与贸易问题的现行工作的一部分。它最直接地响应高级专员在一份分析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即审议世贸组织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对人权的影响问题。1研究的结果表明,多边贸易制度和国际人权法的目标有诸多的不同之处,有鉴于此,高级专员提出了这项建议。国际人权原则与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和解决导致歧视的结构性偏向有着内在的关系。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贸易保护主义,改善国际竞争条件。这两大目标并不一定相互抵触,但在政府采购、农业贸易和社会标签等三种情况下,这项分析研究说明,人权法和贸易法对歧视的禁止各不相同,可能引起冲突。它的结论认为,随着国际贸易规则扩大到新的政府监管领域,在关于全球化的辩论中务必认识到,减少导致歧视的结构性偏向,促进实质性平等的人权原则,可以与贸易规则和原则一起,得到并行不悖的保护。2分析研究指出,世贸组织协定的一般例外可以为多边贸易制度的目标与人权法的目标相协调提供一种机制。分析研究专门着重于歧视问题。但是,了解人权原则如何能与贸易目标相协调的问题,不仅与非歧视原则有关,而且还与其他许多贸易规则和政策有关。例如,高级专员已经审议了以下方面的人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3农业贸易、4服务贸易5和投资。62上述报告指出,贸易自由化能加强的对人权的享有,7但从人权角度处理贸易的目的是,研究这两种法律制度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以及避免冲突的途径。贸易政策和规则如何影响享有人权农业贸易自由化可以创造农产品出口国的出口机会,促进增长和发展。但是,小农户也许不具备种植充足出口作物的能力,甚至可能面临包括土地在内的更大的资源竞争,使得他们得不到贸易的潜在利益。同样,扩大出口机会,可能会导致对本来用于本地粮食生产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再分配,对家庭食物保障造成不利影响。8如果不实施适当的保障和过渡措施,贸易规则和政策就可能会对食物权、工人权利以及小农户和农村穷人的其他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应该促进对革新的投资,包括对药品研究的投资,因为这种革新是促进健康权所必需的。同时,这种保护也可能会造成对革新的过度商业化并使药物和其他技术的传播集中控制在少数公司的手里。如果这样,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忽略它的发展总目标。特别是,高价药品会使穷人难以承担,并对享受健康权和其他人权带来消极影响。9政府采购改革能提高该领域的透明度,提高有效的国际竞争力。但是,这种改革也可能会威胁到政府采购权力的运用,使之无力为传统上受到歧视的个人,如女雇员或土著人,扩大机会。10因此必须确保政府采购改革不忽视其社会职能。国家利用了普遍优惠制(普惠制)促进人权,例如在努力消除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努力中,或者通过将给与普惠制优惠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标准挂钩。一方面,这样将贸易与人权联系起来,突出了贸易的社会方面和消费者对使贸易更公正的关注。另一方面,它引起人们的担心,即人权有可能被用来掩盖狭隘的保护主义或政治目的,同时使较穷国的贸易机会减少,从而实际上使那里的工人的人权状况恶化。11因此,利用贸易在其他国家实现人权目标,仍然有争议。3问题主要取决于国家如何强化贸易对人权的积极影响,预防消极影响。一些贸易规则已有所灵活,通过贸易改革实现人权目标,例如在对基本医药的专利强制性许可方面。一般例外条款也提供一种机制:如发现成员国违反世贸组织某项协定的主要规则,就可以在世贸组织就人权问题提出主张。因此,这种条款是一种手段,可以确保在解释和落实世贸组织法规时能适当考虑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避免可能发生的规范和标准冲突。显而易见,研究没有表明一般例外条款是协调这两套规范的唯一途径。应该尽一切努力根据有关的人权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主要规则,利用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世贸组织具体规定。12例外条款应被看作是一种最后的手段。一、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提出人权问题的一种机制一般例外条款提供一种机制,表达与世贸组织协定不一致的某些重要的国家利益和义务。这种条款承认“一个主权国必须能采取行动,促进[例外]清单上的宗旨,即使这种行动与关于国际贸易的各种义务发生冲突。”13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核准了这条意见。14但是,不应将一般例外看作是允许政府有权在国内任意作出决定,即使这种决定与福利有关。如果作这种解释,世贸组织的整个制度就无法落实,例外就会被援引来任意抵消世贸组织规定的任何义务。15因此必须在贸易协定中逐条评估例外条款,以弄清如何运用这种条款来达到合法的人权目的。世贸组织的三项协定含有一般例外条款:16《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4定》(《服贸总协定》)第14条、《政府采购协定》第23条。在专利发放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也载有一条类似于一般例外的条款。17其他世贸组织协定不载有这种条款。18但是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列协定(如《农业协定》)所涉的问题而言,《关贸总协定》有适用的潜力,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例外条款的地位不明。19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采取的是不同的方法。它没有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等等与人权有关的问题当作一般例外,而是将这种关注融入对某一措施是否符合贸易规则的决定中。20有些一般例外很显然与人权无关,还有一些则与具体的人权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必详细讨论这种例外的内容。21但是,有三项一般例外可适用于更广泛的人权关注。其中两项以不同形式各载于四项协定。首先是允许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公共道德的例外。22其次是允许采取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的例外。第三是允许采取保护公共秩序的措施。这条例外载于《涉贸知识产权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和《服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没有载入这条例外,不应看作是严重问题。2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评估人权是否适用于这些例外条款方面规定了权威性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是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授权的,它说,世贸组织的协定必须按“解释惯例”作解释。《维也纳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约“因以及用于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上述条款是对条约的一般性规定的例外条款,因5此,条约本身的“目的和宗旨”在解释中也许用途有限。第三十一条还说,用于解释的“上下文”应包括序言部分和附件。此外,以后在实施条约时,凡缔约方就条约的解释达成协议的,均应将这种做法考虑在内。因此,世贸组织判例法将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工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丙)项规定,“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均应予以考虑。最后,如果根据第三十一条作的解释使得词语的意义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或者造成明显荒唐或不合理的结果,第三十二条允许诉诸补充解释手段,包括条约的编拟工作。因此,在解释可能与人权有关的一般例外条款时,其核心解释工具是:●对赋予词语的普通意义作评估●词语的上下文,包括条约的序言部分和世贸组织判例法●当事方间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如果仍有必要,补充解释手段,包括条约的编拟工作对赋予词语的普通意义作评估就“公共道德”一词而言,《英语通用词典》对“道德”的定义是“关于,涉及行为的是与非”。《韦氏新国际词典》对“道德”的定义是,“符合是非标准……”。这样,我们得到的定义范围很广。但是,根据该词的普通意义就认为可以排斥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也难以言之成理。因为“在现在世界,公共道德的理念已经与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所反映的能力密不可分了。公共道德或道德不包括基本权利概念的想法完全不符合这一概念的当代普通意义。”24按普通意义,“人类生命或健康”一词的范围也很广,包括进若干人权的可能性很大。当然,生命权25和健康权266属于其中。但是,也应包
本文标题:人权与世界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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