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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外需急剧萎缩,东莞地区外贸进出口同比大幅下滑,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面临巨大困难。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积极服务经济发展,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任务,经研究决定,黄埔海关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在东莞地区联合开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目标和原则按照“关市协同、促进转型、自我规范、服务发展”的原则,便利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放下包袱、渡过难关,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守法自律,积极支持东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二、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决策、指导、协调等,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推2进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江凌(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徐蔚葳(黄埔海关副关长)成员:郭惠良(东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冠球(东莞市外经贸局局长)、梁浩城(黄埔海关加贸处处长)、周运保(黄埔海关办公室主任)、黄海阳(黄埔海关关税处处长)、张家珍(黄埔海关稽查处处长)、黄军声(黄埔海关企管处处长)、陈晓(黄埔海关加贸处副处长)、东莞地区海关(办事处)主管加贸工作的关领导。(二)工作小组组长:梁浩城(黄埔海关加贸处处长)黄冠球(东莞市外经贸局局长)副组长:陈晓(黄埔海关加贸处副处长)梁浩祺(东莞市外经贸局副调研员)成员:黄埔海关职能处室和东莞地区海关(办事处)相关人员、东莞市外经贸局和各镇(街)外经办相关人员。三、工作内容一是便利转型企业办理剩余料件、原进口设备处理和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等相关手续;二是落实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三是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企业自愿、主动申报的方3式,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四、时间安排自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东莞地区联合开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政府部门和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五、工作要求(一)东莞市政府负责牵头专项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一是以“促进转型升级、扩大内销便利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为主题”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就专项工作的目的意图、原则方法、期限范围等问题进行充分宣传说明;二是以市政府出面为主,有针对性地向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诉求的企业宣传专项工作的部署要求,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保持稳定;三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批提出需转型升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名单,并由地方外经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申报事宜进行核定后加具意见;四是由市政府就部分AA类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保留原类别问题出具专门建议书,并由地方外经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专项工作中涉及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等相关证件。(二)黄埔海关负责牵头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落实。一是牵头就促进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4项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进行调研论证,形成专项工作方案;二是就专项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法规问题专门研究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取得总署指导和支持;三是统筹协调海关相关部门,保障专项工作顺利实施;四是东莞地区各主管海关(办事处)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全力以赴做好专项工作方案的落实工作,根据方案要求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六、工作事项(一)便利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1.便利料件、设备处理。对转型企业,其剩余料件和原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比照“同一企业”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和设备的结转手续。转型前企业按规定己免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允许免税结转至转型后企业继续使用,设备在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设备进行监管,监管期限连续计算。2.保留企业管理类别。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管理类别。对于来料加工企业结束生产经营与另一家三资企业合并,且两家企业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企业可申请保留原来料加工企业A类管理类别,但三资企业为B类以下(不含B类)的除外。对于AA类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并申请保留原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东莞市政府专门出具保留企业原管理类别的建议书,直属海关核准后上报总署审批。5(二)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1.便利企业内销。一是建立内销联合管理机制。加强海关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成立内销专项工作小组,共同促进加工贸易内销发展;二是建立海关内销“快速通道”,全面推行“窗口作业”,实现内销审核“即时申报、即时出单”;三是进一步简化审价手续,建立内销预审核制度,实施预归类、预审价,报关环节不再进行重点审核,加快通关效率;四是支持和鼓励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困难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对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不作价设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开展内销业务的,海关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范围内,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海关手续,相关设备按原减免税优惠政策连续监管,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2.优化内销审价机制。尊重企业贸易实际,海关以企业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对有故意伪报、瞒报嫌疑的,海关对其实施价格核查,如发现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扩大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试点范围,根据企业的申请,外经部门和海关联合批准,试点范围由加6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AA类、A类企业进一步扩大,对部分符合条件正在申请或准备申请A类管理的B类企业,允许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基础上,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对当月内销的保税货物于次月15日之前(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集中办理海关内销征税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企业,海关立即停止其“集中申报”资格,并对其实施实地重点核查。(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主动自查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按以下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申报,地方政府部门和海关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置:1.申报内容。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包括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其他应该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情况。企业自查申报内容的时间跨度为今年起往前倒推3年,特殊情况下可倒推至企业成立之初。2.办理程序。(1)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主动向外7经部门和主管海关申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2)外经部门核定。外经部门分批向海关提供需解决问题的企业名单,并对企业申报事宜进行核定后加具意见。(3)海关处置。主管海关根据外经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企业申报事项,并进行相应处置。3.处置原则。(1)企业主动申报,海关重点稽核。对加工贸易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盈余的处置。①库存短少企业凭外经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在现执行手册内予以补税。②库存盈余企业向海关申请将盈余料件在现执行手册内恢复监管,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或退运等手续。③合并处理对加工生产过程中因串料造成部分料件短少、盈余的情况,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逐项申报并说明原因,如短少、盈余料件属同一商品,规格、价格相近,功能可替代的,允许8企业在现执行手册内互相冲抵、合并核销。(3)长期未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企业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以企业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对有故意伪报、瞒报嫌疑的,海关对其实施价格核查,如发现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4)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处置。企业主动向海关补办相关手续,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5)后续处理。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必须按海关的监管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守法自律。附件: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9附件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编号:海关〔2009〕号申请时间:企业名称企业编码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自查时间段自查涉及加工贸易手(帐)册编号自查情况企业负责人:年月日(企业印章)外经部门意见年月日(印章)主管海关意见10年月日(印章)注:①此表一式三份,企业、外经部门、主管海关各留存一份;②企业自查情况可另附材料说明。
本文标题:促进东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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