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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范玲敏进出口实务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内容(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是指根据卖方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不同而划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方面的风险、责任与费用负担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经常使用的行话,在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都采用了贸易术语。由于贸易术语是按照卖方在交货方面是否承担某项合同义务来划分的,并且反映了价格构成,因此又称“交货条件”或者“价格条件”。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1.交货地点2.交货方式3.适用的运输方式4.风险转移5.责任承担6.费用承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制定机关=国际商会2.内容=定了11个术语3.2010年修订原因:(1)无关税区的发展;(2)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普遍应用;(3)运输技术的变化。4.贸易术语的划分依据=双方是否承担某项合同义务(承担义务的大小)5.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卖方义务(10项):A1;A2;…A10;买方义务(10项):B1;B2;…B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分类《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CFR〔一〕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共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海运+内河运输=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2.交货方式相同=象征性交货合同货物=卖方----→承运人3.交货地点相同=出口国“装运港船上”=已装船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日期=交货日期4.风险转移时间相同=装运港船舷5.进出口清关及过境海关手续(1)出口清关=卖方负责(2)进口清关+过境运输的手续费用=买方负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区别装运港---------→目的港1.FOB:(1)运输+运费=买方;(2)保险+保险费=买方2.CIF:(1)运输+运费=卖方;(2)保险+保险费=卖方3.CFR:(1)运输+运费=卖方(2)保险+保险费=买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五、三种通用的贸易术语FCACIPCPT〔一〕三种通用术语与三种常用术语的共同点货物1.交货方式相同=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承运人2.进出口清关及过境海关手续(1)出口清关=卖方负责(2)进口清关+过境运输的手续费用=买方负责3.对应术语基本原则相同⑴FCA=FOB:运输+运费=买方;保险+保险费=买方⑵CIP=CIF:运输+运费=卖方;保险+保险费=卖方⑶CPT=CFR:运输+运费=卖方;保险+保险费=买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用术语常用术语运输运费保险保险费FCAFOB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IPCIF卖方卖方卖方卖方CPTCFR卖方卖方买方买方各种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运输运输方式承运人接管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转移收货待运单据已装船运输单据签单时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三种通用术语与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⑴常用术语=海运+内河运输=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⑵通用术语=各种运输方式=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其他2.风险转移时间不同⑴常用术语=装运港船舷⑵通用术语=货交承运人3.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的时间不同⑴常用术语=把货物装上船后=已装船运输单据⑵通用术语=承运人接管货物时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Incoterms的结构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用语说明“托运人”(Shipper)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delivery)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其次,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一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usual)“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费用”(charges)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coterms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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