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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掌握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内容。教学时数:8学时第一节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就是商品、货物或服务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交换和流动。如果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则称为对外贸易。(一)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贸易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贸易具有国际性或跨国性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交易活动,这一特征使其与国内贸易区别开来。对于判断一项贸易活动是否是国际贸易,即其是否具有国际性或跨国性,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国际上流行的判断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就是国际贸易;二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就是国际贸易;三是综合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际、营业地、要约和承诺的地点、货物或服务跨越国境流动等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的是营业地标准。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可以是商品、技术或服务传统的国际贸易的标的物主要是货物,传统的国际贸易也仅指国际货物贸易。二十世纪以来,随着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产业在世界经济和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越国境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日益普遍,服务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在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此外,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的技术合作日益2密切,跨国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易成为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也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3.国际贸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易国际贸易是一方交付货物、服务或技术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货物、技术或服务并向其支付价款的商事交易行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特征使国际贸易与国际捐赠、国际援助等区别开来。(二)国际贸易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际贸易做如下不同的分类。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exporttrade,importtradeandtransittrade)出口贸易是将本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销往他国市场的贸易活动;进口贸易则是将他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输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活动。一国对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不经任何实质性加工改造即再行向其他国家出口,称为复出口(reexport);反之,一国的产品销往他国后未经实质性的加工改造又被该国重新输入,则称为复进口。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叫作贸易差额(balanceoftrade)。贸易顺差或出超(favourablebalanceoftrade,tradesurplus)是指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反之,则是贸易逆差或入超(unfavourablebalanceoftrade,tradedeficit)则是指进口的总额超过出口的总额。若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等,则为贸易平衡。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种商品或服务大类的对外贸易中,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部分为净进口(netimport),反之则为净出口(netexport)。过境贸易是指贸易货物通过一国国境不经加工改制就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以货物是否经过境国海关保税仓库存放,过境贸易分为直接过境贸易(货物不在过境国海关保税仓库存放)和间接过境贸易。2.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visibletradeandinvisibletrade)有形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无形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以无形商品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等。服务贸易是无形贸易的主要形式。国际服务贸易有四种形式:(1)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即在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国际电信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即一国的消费者在他国境内接受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国际旅游;(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在他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服务的实体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对我国居民提供金融服务;(4)自然人流动(movement3ofpersonnel),即一国的自然人在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劳务输出。3.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依据有无第三方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直接贸易是指贸易商品由生产国直接运销到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简间接贸易是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中间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运销到消费国的贸易。转口贸易是指一国进口某种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商品再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生产国和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贸易,对于该第三国而言则是转口贸易。4.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tradebyroadway,seaway,airwayandmailorder)5.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freeliquidationtradeandbartertrade)在国际贸易中,凡是以货币计价并以货币作为清算工具的贸易就是自由结汇贸易,而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算工具的贸易,就是易货贸易。6.单证贸易和无纸贸易(tradewithdocumentsandtradewithoutdocument)二、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调整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货物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时期的国际商人习惯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贸易法体系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先前的国际商人习惯法进行系统的编撰、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以及GTTS和WTO等协调和管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的基础上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结构对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我国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国际贸易关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私人主体之间为交换商品、技术和服务而形成的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和国际服务贸易关系。这些国际贸易关系都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包括如下几种关系:一是为便利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提供的运输、保险、支付结算服务,由此在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同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关系,这些关系仍然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在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在国家与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三是4为了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协调个国贸易政策而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畴。根据上述对国际贸易法调整对象的分析,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应当包括:(1)调整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运输保险关系和国际贸易支付关系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和国际贸易支付法;(2)调整国际贸易管理关系的国际贸易管理法,即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3)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根据前面对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的分析,我认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国际条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国际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另一类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和协调各个国家的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如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定。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行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1)它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形成的;(2)具有确定的内容并被相关行业的商人们普遍接受和采用,相信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它是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时候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不选择适用,在选择适用时还可以变更其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最初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的。上世纪以来,在国际商会等民间国际机构的主持下,对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系统的编撰,出现了国际贸易惯例成文化的趋向。比较重要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5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商人们为了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确立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交易关系。3.国内法作为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国内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等,尤其是这些法律中的涉外部分。另一类是有关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如外贸法、海关法、关税法、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等。此外,教材列举的国际贸易法的渊源还有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以及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三)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贸易自由化与适度贸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国际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就整个世界而言,自由贸易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图示说明)因此,作为调整国家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法律制度的国际贸易法应当广泛承认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当然,这只是国际贸易法所追求的一个长远目标。另一方面,各国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又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实行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WTO就是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相结合的。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在贸易方面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还适用于处理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方面,本着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有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并从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在决定和处理国家之间的重大国际贸易政策问题时,相关国家应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处理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问题上,应首先通过平等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能动辄诉诸贸易报复或贸易制裁。在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方面,国家应当对在其境内或与其进行正当贸易的所有外国国民和产品给予同等对待,对本国国民、产品与外国公民和产品给予同等对待。在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6其来自于哪一个国家,不论其财力和实力如何,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各方都有权得到他们期望从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得到的利益。第二节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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