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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第三节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第四节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确了解各种关税税种的作用;学会如何运用这些税种,尤其是要全面了解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普惠制及其方案。第一节关税概述二、关税的性质三、关税的特点一、关税的概念一、关税的概念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海关的任务如图4-1所示。图4-1海关的任务二、关税性质关税的性质如图4-2所示。图4-2关税的性质二、关税的性质强制性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凭借法律的规定强制征收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征收的税收,除特殊例外,都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国家不需付给纳税人补偿,也不必把税款再偿还给纳税人。预定性预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一个征税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税,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或减负。三、关税的特点关税除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之外,作为一种单独税种,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的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以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消费者,由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使用人或消费者负担。像关税这样可在一定条件下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收为间接税。关税的税收主体是进出口商人,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三、关税的特点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主权国家常以关税为手段来体现其对外政策,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四、按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五、按关税保护程度和有效性分类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如图4-3所示。图4-3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示意图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进口税(ImportDuties)进口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当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又称正常关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一般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且二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出口税(ExportDuties)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其目的或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或本国市场的供应。一、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过境税(TransitDuties)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本国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税最大的影响是抬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加重生产厂商和消费者的负担,减少国际贸易量。因此,一般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财政关税又称为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分类及目的如图4-4所示。图4-4保护关税的分类及目的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若进口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了禁止关税。一般而言,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于财政关税,目前财政关税基本上被保护关税所代替。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进口附加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正常关税以外所加征的额外关税。其目的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扭转贸易逆差;为了抵制外国的倾销;为了对特定国家实行报复或歧视等等。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加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接受补贴数额征收。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和输出时所直接和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和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2)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新建造成严重阻碍,才能征收反补贴税。(3)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4)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5)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以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6)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7)对于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和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此外,关税贸易总协定还在第16条补贴和第23条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有关方面又作了某些规定。这些条款在统一反补贴税的某些规定和调节有关国家之间的某些分歧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条款比较简单、笼统和约束力不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分歧。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制订与通过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了总协定中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税方面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保证签字国不使用补贴来损害其他签字国的贸易利益,不采用反补贴措施来不合理地阻碍国际贸易。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了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2)补贴的范围:①政府直接转让资金,即赠与、贷款、资产注入;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和债务,即贷款担保。②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③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④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1至3项的职能。⑤构成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含义的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3)“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4)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5)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既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差价税(VariableLevy)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征收的关税称为差价税。差价税税额=国内价格-进口价格滑动关税属于进口附加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特惠税(PreferentialDuties)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的分类及特点如图4-5所示。图4-5特惠税的分类及特点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特惠税(PreferentialDuties)最有名的特惠税是英联邦特惠税(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有力工具。1973年1月英国正式加入西欧共同市场后,英国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惠税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此后,实行西欧共同市场的共同对外关税。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西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低税待遇,以扩大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出口,促进经济增长。主要原则: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普惠制的目的如图4-6所示。图4-6普惠制的目的现已有32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普惠制的给惠国在提供普惠税待遇时,是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的。这些方案的规定包括: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减税幅度的规定;给惠国的保护措施规定;对原产地的规定;有效期。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如图4-7所示。图4-7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从量税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计量单位主要有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等。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额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如图4-8)。图4-8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从量税毛重法(GrossWeight)毛重法又称总重量法,即对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半毛重法(Demigr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理论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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