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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外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姓名:李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王继军20060601对外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作者:李锋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仙婷.王宗立反垄断视角下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商业时代2009,(2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本文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2.期刊论文论反垄断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克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几乎都有对外贸易豁免的规定,这类规则本身存在着逻辑冲突、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带来了许多理论和现实的难题.对此,立法的灵活性和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克服这些冲突的正确路径.3.学位论文赵通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垄断与反垄断研究2005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的国际商业流转,许可证贸易在为我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营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可证贸易中的许可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许可协议中各种限制条款来垄断我国某种或某类商品市场的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三大知识产权法、对外贸易法和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或未做规定,或只有笼统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那么如何既扩大许可证贸易,促进我国和世界的经济技术交流,又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防止许可证贸易带来的市场垄断,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地介绍了许可证贸易的涵义及特点,比较了许可证贸易和传统贸易、一般知识产权许可之间的区别及许可证贸易的功能;第二部分从许可证贸易的通常形式——许可协议开始,列举了许可协议中的各种垄断许可方式,接下来指出了这些方式的成因,并通过有关的经济理论分析了在合理范围内垄断许可条款是接受的。但权利的过度扩张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许可证贸易中,许可人若使用对被许可人过多限制以维护垄断利润,则需要反垄断法进行纠正。本文第三部分指出了许可证贸易和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说明了许可证贸易必然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审查,继而提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如何规定许可证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4.期刊论文赵守东.徐旭.ZhaoShoudong.XuXu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12)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必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对外贸易中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规范跨国企业的合并;约束国际卡特尔.但反垄断法在对外贸易中的这种作用又有其局限性,即域外适用上的诸多限制,故要在机制上使这种局限性减少到最小.5.学位论文李濯清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6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亦称为适用除外制度,指对原来属于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或行业,基于一定的条件赋予其合法性,使之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是备受关注。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功能和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并非无条件的完全排除了垄断行为的非法性,而是针对某些部门、某些行业在特定时期或特种情况下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台,源于垄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而过度竞争具有破坏性,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而垄断形成之后,在压抑竞争的同时也会引发更加激烈、更高层次的竞争,这就是垄断和竞争的统一。豁免制度可以弥补反垄断法立法技术不足,可以修补反垄断制度利益取舍单一的不足,可避免过度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防止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当某种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时,这种行为就是有价值的,就应当适用豁免。因此,经济效益成为判断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也成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的目标,即社会公平。这种价值取向也直接蕴涵于当代反垄断立法中。而出于对法律理性的考量,针对某些特殊组织和自由职业者,道德成为反垄断豁免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与范围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外延。综合比较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不同规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包括:(1)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如果行业内单一企业生产该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分别生产各种产品的成本之合,该企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公路、港口等属于自然垄断行业。通说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经营者取得独占地位的必然性、地域性、和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等特点。同时,该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性,关乎百姓的生活,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排除过度竞争。科技的进步,使得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不再具备自然垄断的性质,即引入竞争将使得各企业分别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之和小于某一单一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总成本。此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对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垂直分割,对其中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应予以豁免,而不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则应从自然垄断行业中排除出去,而不再对其进行豁免的特殊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来促其发展。(2)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包括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是指分别发生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此处的协议指的是共谋行为。通常情况下,横向限制协议又称卡特尔,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纵向限制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规制中有一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他们被广泛用于横向、纵向限制的违法与应受惩罚性的判别上。(3)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具有独占性、垄断性的权利。各国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豁免,除非权利人超出一定的范围,滥用知识产权。例如,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地限制竞争的行为,仍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4)对外贸易。对外贸易豁免是指对外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或国内市场没有负面影响,则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它不同于国内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充分体现了各国内外有别的贸易政策。(5)企业合并控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联合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间通过取得股权、财产或者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其他的方式,使一个企业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权。企业合并控制豁免制度,是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企业合并,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从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中排除出去。它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对垄断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是把垄断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即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关于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中通过确定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两项规则还影响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即使立法和司法中并不区分自身违法和合理分析的国家,其反垄断法理论也可能采取这种分析方法。因此,自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己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目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单行的反垄断适用除外法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反垄断适用除外的条款。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也应兼采目前世界通行的三种立法模式,在具体确定豁免的对象和范围时,应采用行业豁免与行为豁免、类型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方式。认为我国的反垄断豁免的范围包括:(1)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对我国电力、电信、航空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的历程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垄断业务与非垄断业务和环节予以区别对待。(2)对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垄断豁免。(3)对农业的垄断豁免。(4)对体育业的垄断豁免。(5)特定组织和人员,包括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员、以及中小企业协同组织。(6)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包括进出口卡特尔和中小企业卡特尔。(7)对合并控制的豁免,包括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和频临破产企业的结合。(8)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豁免。最后,特别指出,在构建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与其它相关立法的协调,包括与国际法的协调和与国内专门性法律相协调。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6.期刊论文潘霁云欧盟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浅析-跨世纪(学术版)2008,16(12)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标准是一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在什么程度上,一项合并将被一国反垄断当局禁止或通过.在这一标准上,欧盟并购规制制度经历了三个重要的演进阶段.7.学位论文邹津宁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和协调2007反垄断法在国家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维护自由竞争,是各国“自由企业的宪章”。当一国的反垄断法具有了某种域外适用效力并且由执法当局付诸实施时,反垄断法的冲突随之产生,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加剧。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不仅导致稀缺资源的浪费,使企业无所适从,甚至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恶化。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看,协调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基于此种认识,协调反垄断法冲突的工作早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已经开始。现今国际中采取的协调方式往往有单边规定、双边协定、区域协调、国际组织的协调。每种协调方式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不足。目前,协调反垄断法实施冲突的工作已经进入WTO的议程,但WTO尚未就此议题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虽然迄今为止,大量的学者认为在WTO体制中建立国际反垄断法的体系是世界反垄断法发展的主流,但对于是否应在WTO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竞争政策框架,以美国和欧盟为首仍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对此议题漠不关心。不仅仅因为外国企业、消费者已经在其本国法院对我国的企业提出了反垄断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历经十余年,现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这就意味着中外反垄断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中国应该主动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WTO对此问题的讨论,积极的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8.期刊论文沈文娟.黄智虎《与贸易有关的反垄断措施协议》的现状与前景-国际贸易问题2002,(1)世界经济全球化对统一的竞争政策提出了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建立统一的竞争法的计划正在展开.本文回顾了其发展历史,分析了其若干现实课题,认为与贸易有关的反垄断措施协议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但我们决不可忽视其未来的谈判,而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系统主张.9.期刊论文张婷.ZHANGTing外贸豁免制度的贸易保护功能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2)随着各国贸易保护战略的推进,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进行经济调控的工具,与贸易保护政策间的互动关系日益紧密.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正是各国为满足贸易需求而普遍适用的竞争政策,它对于促进一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具有特别的功能和效果,但其适用也受到限制.根据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我国反垄断法下的外贸豁免制度尚需完善,惟有如此方能确保其必要的贸易保护功能得以有效发挥.10.期刊论文李墨丝反垄断是反垄断国企的垄断行为-上海国资2008,(4)我国电信、铁路、
本文标题:对外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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