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對外貿易公司I.《安排》的優惠待遇1.香港服務提供者可通過《安排》在內地設立獨資對外貿易公司(外貿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2.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外貿公司時,香港服務提供者如為“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必須先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方可向內地審批機關申請以《安排》的優惠待遇提供外貿服務。申請企業必須符合《安排》附件5中“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相關規定。有關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資格和程序,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工貿署)不時發出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II.內地有關外貿公司經營的法律法規1.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獲批准在內地經營外貿業務後,須確保符合內地就經營外貿公司而訂定的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規定。該等規定主要開列於下列內地有關外貿服務的法律法規,而本文所提供有關向內地申請《安排》下外貿服務優惠的程序及要求,以及相關的業務範圍,也是參考該等法律法規:有關外商投資外貿公司的法規•《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1號)(2003年1月31日公布)•《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3]第10號)(2003年12月7日公布))•《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18號)(2004年4月16日公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序的通知》(商資字[2004]84號)(2004年11月12日公布)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15號)(2004年4月6日公布)•《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4號)(2004年6月25日公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令[2004]第46號)(2004年8月17日公布)除參閱上文第1段所列主要的內地法律法規外,商號亦應向內地相關機構查詢,以獲取有關外貿公司的其他法規、行政規章及實施辦法等資料,以及最新的相關資訊。III.內地外貿市場的准入概要1.按《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二及十六條,自2003年3月起,外商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中外合資形式設立外貿公司,並自2003年12月11日起,中方在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可低於51%。-3-2.香港企業如符合《安排》附件5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便可根據《安排》的規定及優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安排》所允許的外貿服務(見本文第I節第1段)。IV.內地外貿公司的業務範圍1.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條,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V.在內地設立外貿公司的申請條件及程序1.申請條件1.1按《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四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須符合下列條件:(i)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册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ii)中方投資者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册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iii)註册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註册地在中西部地區的,注册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iv)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v)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1.2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在內地設立獨資外貿公司,包括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4-2.申請程序2.1.根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五至六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須由中方投資者透過擬設立外貿公司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交申請。外經貿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審核,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人應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註册登記手續,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2.根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五條,中方投資者須提交下列文件:(i)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ii)中外各方的註册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iii)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iv)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v)其他文件。VI.在內地設立企業進行進出口業務1.生產企業亦可經營國產產品出口業務,和企業自用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及半製成品的進口業務。2.外商投資企亦可在內地設立分銷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自2004年12月11日起,外商可以獨資形式設立提供分銷服務的商業企業。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九條,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而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從事自營商品進口及採購國內產品出口。外商設立分銷企業的條件及程序,可參考《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本署有關在內地提供分銷服務的《安排》服務業投資便覽。VII.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1.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及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已批准的經營範圍基礎上要求增加其他進出口業務的;或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投資者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從事非本企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權,便須辦理備案登記,登記表上會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5-2.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從事進出口及分銷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須辦理備案登記,登記表上不會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3.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第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i)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ii)填寫所有事項,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及蓋章;(iii)提交以下備案登記材料:1.《登記表》;2.營業執照複印件;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及4.對外貿易經營者爲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4.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第六至八條,備案登記機關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內,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並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對外貿易經營者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VIII.內地的《安排》資訊1.中央人民政府及若干內地省市政府機關設有《安排》專題網頁,提供在內地申請設立外貿公司的相關資料。為方便業界查詢,工貿署的《安排》專頁,與約170個相關的內地政府網站建立連結,其中與成立外貿公司有關的內地網站連結如下:¾行業性法規¾省市政府機關重要事項上述資料已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也不會對信賴文內資料的人士承擔負任何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2007年10月
本文标题:对外贸易公司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280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