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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对外贸易法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概念对外贸易是指一个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或服务等交易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又称进出口贸易。对外贸易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贸易法在各国国内的反映。任何国家制订外贸法律时,无不参照国际贸易法(以WTO规则为主)和他国外贸法。二、对外贸易立法和对外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立法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等;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和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渊源。从狭义上讲,对外贸易法指1994年通过,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从广义上讲,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立法宗旨: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对外贸易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二条)四、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二)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原则,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原则(三)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四)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第二节对外贸易经营者一、概念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人WTO三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因此,2004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义务:登记义务;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遵守对外贸易秩序的义务;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义务。[08司考真题卷一第85题]: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答案】ACD【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第三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制度一、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我国基于下列哪些原因,可以对货物进口采取限制措施?A.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B.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C.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D.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了十一种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进出口的原因。(教材474页)《对外贸易法》17条规定对军用物资及与之有关的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GATT1994例外条款第20条的“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4款和第14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为履行成员方全体未提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使所有成员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第21条的“安全例外”成员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约束。【案例】1982年,当英国与阿根廷因为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进行战争期间,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即援引安全例外,对阿根廷实行进口限制。二、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配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方式,属于非关税壁垒。配额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许可证管理是国家规定某些货物、技术等的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的一种制度,分为自动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稀土出口配额公布欧美指责我国限制出口无根据来源:人民网作者:日期:2011-07-15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李海霞)今日,商务部下达了2011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稀土出口配额,共有31家企业获得稀土出口配额,总计15738吨。其中,包钢集团公司和五矿集团公司分别获得3220吨和1327吨稀土配额。2011年中国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较2010年第一批配额减少11.4%。据此,我国全年稀土出口配额共计30184吨,较2010年略降74吨。2010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同比下降39%,同时增加了15%―25%的关税。正是这一系列数字上的变化,被舆论解读为中国正通过减少配额、增加关税限制稀土出口,并引起西方强烈关注,指责中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规则。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员任以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国家为了自身发展的利益,无视中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不道德的行为。三、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些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进出口业务,作为国家控制和限制货物或技术等进出口的一种手段。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主要适用于金融、航运、电讯、旅游、建筑工程等10个部门。当今世界,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服务贸易原则上不实行自由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市场准入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4、透明度原则二、《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加以限制或禁止。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第五节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一、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者暂不予以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二、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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