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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签发:李同德———————————————————————————————————————————————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的各地市经委、各工业厅、局、总会(公司):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本细则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抄报:国家经贸委、省人民政府2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验收办法》),统一和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依据《鉴定验收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3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第三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件规定。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地(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地(市)级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第四条鉴定验收工作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4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地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领取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鉴定的新产品。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第三章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5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第十条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6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贸委提交有关文件。第十一条省经贸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新设备、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7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由主持部门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经贸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并发出邀请书参加会议。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贸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贸委核发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对投产鉴定的新产品,颁发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第四章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8第十三条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9卫生、环保措施报告。(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第十四条技术文件的要求:(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第五章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省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10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其它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贸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地市属企业的产品进行省级鉴定时,主持部门要邀请地市经委参加。第十六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一)省经贸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11(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第十七条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贸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领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八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12(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13(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三)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无改进意见的结论视为无效鉴定。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不同意见有权拒绝签名。第二十一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14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本文标题: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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