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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贸易1.对信用证欺诈防范的研究王超徐洋[市场经济论坛]2003年第4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4,2003总第71期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OFCOMMERCESerialNo.71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商业银行在为国际贸易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和融资便利,并与其他国际银行合作的同时,一直关切并为之努力的核心是如何建立诚信机制,防范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现象,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国加强合作,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共同防范,也需要继续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进行探讨:文章认为必须完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1.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反信用证欺诈法。反信用证欺诈一直是有关信用证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根据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在总结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门性法律;2.还要强化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与各国公司设立的不规范有密切关联。“冒牌公司”、“皮包公司”的泛滥为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产生提供了“沃土”,为此,各国应从立法的角度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对于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承认,不发给营业执照。此外,贸易商需要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贸易伙伴,认真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严格审核单证。尤其要注意慎重订立信用证条款,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问题上,还要注意发挥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作用。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素质,做好往来银行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并且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2.防范信用证欺诈徐彦伟(四平师范学院,吉林四平136000)第1期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X6.12000年2月Songliao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Feb.,2000文章从信用证的定义入手介绍了有关信用证的各种基本常识。介绍了信用证的三个主要特点:1.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文章还简要介绍了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对于信用证的欺诈类型也做了介绍。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3.关于信用证欺诈及救济问题探究谢可训(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第54卷第5期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4,No.52001年9月Wuha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Sept2001,538-543.国际法信用证欺诈特别是受益人利用单据实施的欺诈是信用证理论与实务中均无法壁免的一个重要问题。欺诈的存在给信用证的有效性、安全性与确定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只有正确认定欺诈并给予相应的救济,才能挫败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牟利的企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信心。如何对欺诈进行正确的认识和界定,并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为可能的受害方提供适当而充分的救济,成为信用证的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即《信用证》篇(以下简称UCC5)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一些国际惯例或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的后一种欺诈情形,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问题试做探讨。文章对欺诈的种类与主体、欺诈的证据与救济以及法院对于当事人遭遇欺诈情况时的救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银行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禁令的态度。4.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及其防范温国兴〔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贸经系郑州450052〕第12卷第3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5月Vol.12No.3JournalofHenanBusinessCollegeMay.1999文章分析了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认为现行国际贸易扶序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是贸易欺计者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表现在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漏洞以及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存在给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各国立法不统一及打击不力,也使得诈骗者容易逃脱罪责,其次,受害者素质偏低或缺乏警觉,增加了贸易欺诈者诈骗成功的机率。文章认为当事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遭遇欺诈,例如:通过资信调查,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伙伴;采取担保方式,保证对方履约;加强单据审核;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并加强海运监督证审核,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最重要的是注重提高自身素质,这是防范国际贸易欺作的关键。作者认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防范贸易欺诈1.各国应严格掌握公司的成立2.取消或限制使用方便旗船程序3.加强司法协助5.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马华,王海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1期,2004年3月国际贸易当事人分处在不同国家,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诸多环节,调整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的纰漏又往往使国际贸易欺诈比较容易实现。实践中国际贸易欺诈主要有利用影子公司欺诈、提单欺诈、信用证欺诈等方式。对各种欺诈的防范措施因欺诈方式不同而异,但最重要的是当事人要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利用这些法律和惯例防范国际贸易欺诈。文章介绍了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欺诈、运输欺诈、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欺诈的具体情况,并分别对各种欺诈现象做了剖析,提供了相关预防措施以及救济手段。总之,尽管现在国际贸易欺诈还时有发生,但并不是完全不可防范的。当事人只要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利用这些法律和惯例,审慎审查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和单据,排除资信不可靠的贸易伙伴。外贸商、航运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相互协作,加强单证信息交流。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合作,通过多边体制防范国际贸易欺诈。6.国际支付中信用证欺诈初探赵国新中国商贸1997第18期一中国商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的欺诈。它由以下要件构成:欺诈人主观上具有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弊病进行欺诈的意图,即具有信用证欺诈的故意。主观故意性是信用证欺诈区别于其他结算方式下欺诈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行为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文章从主体角度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分类,分为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四种。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即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包括以下内容: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开证行在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承担首要付款责任;3.受益人所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即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不负责审查单据的有效性。文章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并认真审查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及时调查货轮航程与行踪,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补救措施可以请求银行拒付,还可请求法院强制银行拒付。7.《美国商法典》与《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会谈纪要》有关信用证欺诈规定之研究娄钮(河南财经学院国贸系,河南郑州450002)第24卷第2期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Vo.24No.2JournalofChangChunTeachersCollege(Humanities&SocialSciences)Mar2005《美国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立法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它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一部对信用证问题有系统规定的法典。我国《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会谈纪要》对信用证欺诈也作了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法院目前审理信用证案件的主要依据。分析美国的及我国立法,制定一部系统的信用证欺诈法典已刻不容缓。纵观世界之信用证立法,唯美国有系统的信用证欺诈立法,此法律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章中。与我国的信用证欺诈立法相比,此立法相对完善,对我国信用证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文章分析比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的规定与我国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会谈纪要》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的异同。由于中国至今没有统一的信用证成文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往往无所适从。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外贸进出口也日渐活跃,完善信用证立法已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的信用证立法,制定统一的信用证成文法。8.论信用证交易风险张春(四川师范学院外语系,四川南充637002)第2期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No.2JournalofSichuanTeachersCollege(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Mar.200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若受益人满足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就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从一定程度上讲,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凭证。由于信用证交易牵涉极复杂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各当事人,尤其是信用证受益方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避开风险,实现交易目的则至为重要。信用证交易风险主要有技术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指受益方如何在向议行交单议付时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顺利议付。信用证另一种风险是欺诈风险。近几年来国际贸易领域信用证欺诈问题日益突出。尽管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强于商业信用的银行信用,使买方获得货物,卖方得到货款。但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单据文件是极易伪造的,甚至可能比真实文件更完美。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单据。2卖方采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方式进行欺诈。3.软条款欺诈。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处理.郭瑜经济法制法学2000年第10期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伪造、变造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甚至有泛滥成灾之势。其形态种种,从欺诈方式来分主要有三类:I.伪造单据,即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捏造单据进行结汇;2.变造单据,即对己取得的单据进行篡改,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3.针对货物但表现在单据上的欺诈,如偷货,单据完好,但己经不能代表货物。从欺诈者来分也有三类:卖方自谋的欺诈,买方与他方合谋的欺诈以及第三方欺诈。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屡屡得手,原因何在呢?欺诈者选中信用证这一环节活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发现这个环节在国际贸易诸环节中最为薄弱;而薄弱的原因又在于作为跟单信用证机制基本原理之一的“单证表面相符”原则为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文章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难题,主要表现在其范围问题、行使主体问题、适用时间问题、及“欺诈”的确认和证明问题。并提出了“欺例外”原则难题的几点建议:1.“欺诈例外”原则只能在受益人实施了欺诈时适用;2.“欺诈例外”原则只能由银行或法院来行使;3.“欺诈例外”原则只能在尚未对欺诈者进行实际支付时适用4.欺诈的定性和证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0.欺诈情形下信用证法律冲突的解决王爱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总第242期)信用证业务因开证及结算程序的繁琐、复杂,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众多并有可能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化及背景中存在,因而在信用证运行过程中,因受不同国家法律调整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相互之间产生纠纷,从而诉诸法
本文标题:市场经济贸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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