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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1.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開放市場2.2004年-《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香港1.毗鄰珠江三角洲,過去150年一直是通往中國大陸的門戶2.擁有專業知識、資訊及設施,對於拓展內地龐大市場擁有優勢(一)為何選擇香港?1.先說中國a.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中國首次位列第17強對外投資大國b.加上中央政府“走出去”的戰略,香港勢必擔當中國對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2.再說香港-跳板/平臺/中介人a.豐富的國際金融和市場推廣經驗b.完善的國際網絡,資訊自由流通c.一流及完善的基建設施d.健全的法治制度e.世界各地的專業人才f.與國際級企業接觸的機會借鑒外國公司成功的經驗加快與國際接軌g.優良的專業服務法律會計金融財經市場推廣等等h.2005年232家外資/內地/台灣公司在港開業/擴展業務3800家海外及內地地區總部/辦事處253家內地企業來港投資,2004年只為160家,增長近6成i.2006年上半年105家內地企業來港投資,投資金額達到4億多美元j.香港貨幣自由兌換無資本限制港元依照聯繫匯率制度,與美元以HK$7.8:US$1的水平掛鈎超過20年,匯率一向平穩k.其他主要貨幣透過銀行和外國貨幣供應商以市場匯率自由兌換貨幣交易和國際資金流入和流出並無限制香港是世界上擁有外匯儲備最多的地區之一(二)香港的稅制與稅率1.無關稅,受全球貿易商歡迎2.自由港a.對貨物的進出口經營權不設限制b.毋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登記c.只需遵守4項進出口規定:-進口清關程式進口商自行報關或委託代理代辦進口限制(如軍火/彈藥、受管制化學品/藥物等)應課稅品的規定(一般進口貨物毋須繳付進口稅、增值稅、消費稅或關稅)(只有酒類/碳氫/油類/煙草/甲醇此4類貨物在進口或在本地生產需要繳稅)d.內地企業在香港開設的公司亦享有同等權利3.低稅率4.簡單稅制5.地域來源原則徵稅a.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納稅b.居港人士源自海外的利潤毋須納稅c.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6.內地企業在香港設立公司後,可委託仲介機構代為處理7.利得稅a.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獲得利潤需要納稅b.企業利得稅率為17.5%c.寛免措施非課稅收入-股息毋須納稅因業務而產生的開支費用列入扣除項目折舊免稅額業務虧損寬免集團不得進行綜合報稅8.薪俸稅a.在本港任職人仕均須繳納薪俸稅b.本港薪俸稅率很低,最高只為個人入息16%c.因產生應課稅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可用作扣除d.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屬扣除項目,最高可扣除港幣HK$12,000e.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等9.物業稅a.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b.標準稅率為16%10.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雙重徵稅寬免a.2003年12月前,香港並無與任何國家達成避免雙重徵稅協定b.2003年12月10日香港與比利時政府簽訂一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04年1月1日在比利時生效2004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協定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給予優惠的預扣稅率c.就航運及空運收入,香港與下列國家已簽訂有限度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荷蘭紐西蘭南韓以色列等d.《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1998年2月11日兩地政府于簽訂以上安排協議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征稅,反之亦然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其盈利歸於內地的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e.2006年8月21日所簽訂的《新安排》2007年1月1日在內地實施2007年4月1日在香港實施營業利潤•常設機構在另外一地所產生的費用可作當地扣稅作用•若該支出是用來支付給總機構的,便不能作扣稅之用受僱所得•在12個月內,一方居民在另一地停留超過183天才可以在本來一方取得全額免稅財產收益•一方居民轉讓位於另一地的財所得收益,僅需要在他所在地繳交徵稅,但以下情況則需在另一地繳交稅款:-1)在內地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位於內地的不動產所組成2)所轉讓的股份相當於該公司至少25%的股權股息•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股息預提稅率由20%減至10%利息•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利息預提稅率由10%減至7%特許權使用費•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率由10%減至7%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所作出的調整•其中一方所作的調整而導致該地企業產生額外稅款•另一地的關聯企業可以就另一地的額外款申調稅款整•反映關聯企在另一地所需要承担的額外稅負資訊交換•內地與香港雙方面的稅務機關可以交換企業的資訊•只能用於稅務管理或稅務案件的起訴•不能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泄露給其他政府機關《新安排》•加強了香港作為跨國公司進行對內地的投資和跨境融資的優先選擇地區之地位•降低跨地區活動產生利潤而需要繳付的稅務負擔,鼓勵特區企業和個人與內地進行貿易(三)《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1.2004年1月1日CEPA全面實施2.加強香港作為中國與全世界之間溝通橋樑3.合資格的港資或外資企業及個體戶,可獲優先進入中國內地市場4.CEPA涵蓋範圍內的出口產品和服務可獲得寬減關稅的優惠待遇5.CEPAI第一階段貨物貿易a.2004年1月1日實施,給予379種香港產品零關稅的優惠服務貿易a.18個主要服務行業可優先進入中國市場,包括:會計、廣告、視聽、銀行、建築及房地產、會議及展覽、分銷、貨代、保險、物流、管理諮詢、醫療及牙醫、證券、倉儲、電信及旅遊6.CEPAII第二階段貨物貿易a.2005年1月1日實施b.給予729種香港產品享有零關稅優惠c.其中540種香港產品由2005年1月1日起享有零關稅優惠d.餘下的189種香港產品,在香港投產後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實行零關稅安排服務貿易a.就18個已給予優惠待遇的服務行業,擴大其中11個服務行業的開放措施b.新增8個服務領域包括:航空運輸、信息技術、專利代理、商標代理、職業介紹所、文娛、人才中介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7.CEPAIII第三階段a.2006年1月1日,除了某些受限制或被禁止的產品以外,所有香港產品可以以零關稅出口往中國內地8.CEPA所帶來的機遇a.早著先機符合CEPA條件的香港企業及個體戶率先於內地對世貿組織訂下的開放時間表進入內地市場在某些情況下,享有更多的優惠待遇。b.例子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出口首飾需繳付20%至35%的關稅符合CEPA條件的香港企業及個體戶可以零關稅出口首飾(在CEPA下的零關稅進口貨品)c.CEPA帶來的獨有優勢只此香港世界上沒有其他地方能享有這些優先進入內地市場及優惠關稅規則等待遇d.香港的獨特角色這個優惠組合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與中國內地營商最佳地點的地位突顯了香港是國際貿易及商業中心的重要角色9.CEPA下的貿易及投資促進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同意在CEPA框架下的7個方面加強相互的合作:a.貿易及投資推廣b.加速清關c.商品檢查及隔離,食物安全及質素標準化d.電子商貿e.法律及規則透明度f.小型企業與中型企業的協作g.中藥及醫藥界的協作(四)CEPA框架下的“香港公司”1.“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特區註冊成立2.至少在香港特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3.“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標準有下列幾項:-a.按香港特區法律成立b.繳納香港特區利得稅c.從事實質性業務的年期需3年以上,而對於從事建築及相關工程、房地產、銀行和保險業務的年期需要5年以上d.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e.在香港特區僱用員工所佔的比例在百份之50以上f.對於海外公司,由於在香港公司的定義中並没有將公司的所有權、股權結構和國籍等因素作為其標準,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的標準的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外國國籍公司或所有權公司同樣被視為“香港公司”g.海外公司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香港一公司50%以上股權滿1年的,也可以被視為“香港公司”(五)如何在香港成立公司?內地投資者可選擇不同的方式在香港營商。主要的商業機構類型包括:-1.公司2.獨資經營3.合夥經營4.合資經營5.分行公司1.投資者在香港可成立a.有限公司b.擔保有限公司c.無限公司d.其中以有限公司最為普遍,手續簡便,最快可在六個工作天內完成。公司在成立後或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一個月內,必須向商業登記署登記2.有限公司a.私人公司或b.公眾公司c.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未繳股本的金額3.擔保有限公司a.沒有股分資本的公司b.股東的責任上限,相等於在公司章程中所列其同意出資的數額c.非營利機構通常都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組成4.無限公司a.其股東的責任並無上限b.香港很少公司以無限公司的形式經營c.當公司清盤時,假若資產不足以抵償債項,股東有責任提供額外資產,以清付所有債項獨資經營1.成立及營運相對較簡單2.其存在並無持續性3.獨資業務的經營者全權擁有該業務,並負責作出所有營運決定。經營者個人享有生意的所有收益,同時亦須為業務負上全部責任4.成立手續十分簡單。最重要的步驟是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向商業登記署辦理登記。合夥經營1.可以分為普通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a.普通合夥-合夥人必須共同為債項及責任負責b.有限責任合夥-合夥人的責任上限是其出資的數額,但必須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對債項及責任負上無限責任。2.相對簡單且具彈性3.它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經營或無限期經營4.假若成立合夥經營的目的是為經營某一個特定項目,它可以在完成該項目後解散5.必須于商業登記署登記,而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更須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登記合資經營1.一個或多個相關專案而成立,而非一個持續性的經營2.合資經營的形式包括投資入股一家有限公司,或投資入股一家有限或無限合夥經營3.合資經營的投資各方須共同及各別為債項負責分行1.外國企業如欲在香港經營,可以分行形式登記註冊。分行與其總公司為同一法人2.成立分行須受《公司條例》第XI部規管。外國企業必須在香港有一辦公地址,並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業務。獲授權代表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或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但必須為香港居民3.分行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六)來港就業申請簽證僱主要申請外地人才或員工來港就業,便需要向香港入境事務署作出有關申請,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1.填妥入境署的有關申請表格2.提交一系列有關申請人(即海外員工)的資料,包括:-a.旅遊戶照副本b.有關工作經驗的相關証明副本c.申請人其有關學歷及証書副本d.申請人過往在港的居住証明e.申請人的服務合約或聘任書副本,需要資料包括其受聘職位的詳細資料,如薪金,其他福利及受僱之時間等等(受僱薪酬條款)f.申請人前僱主的推薦信3.僱主所要提供的一係列文件:-a.公司註冊證書副本,商業登記証副本及公司組織章程副本b.僱主的經濟狀況証明(包括入息稅申報表,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申報表)c.公司僱員名單列明各僱員的職位和薪金,包括本地僱員及現任或過往從海外招聘的外地僱員名單(亦需申報他們在入境署的檔案/參考編號)d.有關申請人工作或其工作責任的詳細資料描述及解釋為何需要此一職位空缺e.以信件形式解答為何此一職位不能在本地作招聘及不能在本地由具備相關經驗及學歷的人仕擔任f.如現時公司已聘請了有關的外地員工,要作出合埋解釋為何公司需要更多的有關外地員工之原因g.如所要聘請的外地員工是要接替現任的僱員,需要提供有關僱員的個人資料及住址h.公司有否計劃在未來聘請更多的外地員工(七)鄺家賢律師事務所之專業服務本行成立於1991年,為社會各階層服務已有15載,而本行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包括:-1.中國投資我們熟識中國的法律制度及其文化之專業知識2.國際投資代表客戶處理跨國與跨境的法律糾紛在閣下商談合約時率先提供法律意見3.知識產權處理訴訟性或非訴訟性之知識產權個案,包括與商標、設計註冊、專利、版權、商業機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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