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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及意义1、含义: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第一节商品的检验(Inspection)•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品质检验•数量和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3、买方的检验权•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二、检验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2、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三、检验机构1、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检验机构其职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省检验所。半官方检验机构•其职能是,在国家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行使某项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非官方检验机构指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业务•法定检验: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强制检验•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2)我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3)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5)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鉴定业务:接受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非强制性)。四、检验标准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3)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2、我国的检验依据•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3.1低于2,按2办理•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准。五、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1、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2、检验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报检员•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报考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二)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三)以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考试,经查实,已宣布成绩无效未满3年者。•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报检业务基础、国际贸易知识、基础英语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中国报检员资格考试网网址:•【案例】因检验条款不确定导致损失案案情介绍:我国一家外贸公司,采用D/A90天方式出口五金工具到美国。在货到一个月后,美方来电称,由于几家批发商相继毁约,销售遇到困难,但不会延误付款。然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中方没有收到货款。之后,美方突然发来一份据称是美国一家著名金属研究所出具的质检证明,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折价50%,否则全部退货。•中方虽据理力争,然而由于合同上未列明争议的时限和出具有效质检证明的机构,竟然找不到拒绝美方无理要求的充分理由。最后货款仅以原价的60%收回。【案例】买方可以接受货物吗?•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第二节索赔claim一、索赔与理赔索赔是交易一方由于对方违反贸易合同而遭受利益的损害,请求违约的一方赔偿所受损失,或者是指货物自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期间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原因则导致货物灭失或短损等,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与国际法律、惯例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重大违约(Material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Breach)•违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根本性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不能解除合同,只可要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一)索赔的种类•向运输公司提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以司提出的保险索赔•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索赔第一种:运输索赔指货物受到损失,而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因海上、陆上、空中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这种索赔的对象应是运输部门。△哪些情况可以直接找运输公司赔偿△要求赔偿的方式第二种,保险索赔凡属保险范围以内的责任,我们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第三种,贸易索赔1.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1)买方因素(2)卖方因素(3)国际市场因素2.贸易索赔的分类卖方索赔Seller’sclaim买方索赔Buyer’sclaim卖方索赔:是由于买方违反了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卖方要求买方赔偿。买方索赔:是由于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二)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在索赔期内提出(1)向出口商提出索赔的时效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规定,一般商品30~45天内提出;机械设备,货到以后60天或60天以上。(2)向运输公司索赔时效一般船抵港,14天以内。如果延长,对方同意,最多的可延至一年或以上。(3)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效中国规定,货物卸后,两年以内可以提出。2.索赔时须提供的证件(1)向出口商提出的索赔,包括:a.检验证书b.索赔清单claimnote(2)向运输公司提出的索赔a.进口货物检验证书b.索赔清单c.有关的证书,如:损失报告书、短卸报告书d.提单(海运提单)e.商业发票f.其它(3)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应提供的证件a.保险单的正本或副本b.索赔清单c.损失报告书d.发票e.提单二、买卖合同中索赔条款1.异议与索赔条款(1)索赔的依据。索赔的依据是指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2)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期限是指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索赔金额也只能在事后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酌情处理。2.罚金或违约金条款•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数额作出规定,而以约定为主。•罚金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前者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违约金责任。定金罚则1.定金的含义•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1)在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与预付款条款内容有所区别。(2)定金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如定金的数额、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等,都在合同中具体订明。(3)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情况下,如出现一方违约,对方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两者同时并用。【案例】违约金条款的陷阱•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案例】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地对待索赔要求•案情介绍:•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欧洲某公司(以下称对方)于2001年1月通过函电签订了1份分批装运销售合同,由我方向对方出售化工原料3110公吨。订明价格条款为CFR欧洲某港口,总金额为385万德国马克,包装条款为适合于海运的包装。索赔条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量和规格问题应于15天之内,质量问题应于90天之内,买方须凭经卖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在货物发运前,对方公司负责人到我方仓库查看了货物包装情况,表示满意。从2001年3月起我方开始发货,到2002年5月止货物出运完毕。每批装载,船方都出具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对方发现10批货物都有部分托盘和袋子损坏。于是,对方单方面聘请XX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明表明破损原因是:“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以及包装带捆扎不紧所致。”•据此对方两次写信给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负责赔偿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费用,索赔金额215,961荷兰盾,我方只同意赔偿50%的损失。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最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我方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补偿直接以小包装装卸而增加的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提及,至此本案了结。第三节仲裁(Arbitration)一、含义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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