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研讨会
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研讨会2006年6月28-29日中国·深圳专题会议(六)商品倾销与产业保护演讲人:马丁·理查森(MartinRichardson)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商业与经济学部经济学院保障措施、反倾销行动和反补贴税马丁·理查森(MartinRichardson)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商业与经济学部经济学院澳大利亚堪培拉ACT0200Martin.Richardson@anu.edu.au此论文为澳中自由贸易协定论坛,中国深圳2006年6月27-28日准备简介出于“公平交易”考虑,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多边贸易协定包含了一些与主流趋势相逆的规定,并允许一些国家保护自身的进口利益1。这些规定可称为“行政保护”,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指导下进行操作时引进了相关的行政体系,并征收保护性关税或实施定量限制,使之成为一个行政问题。这和应用更加广泛的关税保护形成对照,一般来说关税保每护一次都要求有立法干预,并要求该国每次都必须考虑到其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此,行政保护为公司所寻求的庇护提供了更为简便且成本更低廉的方式,而且这些措施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新新保护主义”2。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对所谓保护措施、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的规定从纯粹经济学观点来说毫无公正可言。反倾销的一个基本原理——防止掠夺性行为的发生——事实上在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中根本就没有体现出来,据我观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授权立法中也没有这方面的体现。(该原理是昀初美国反倾销规定的一部分,有趣的是,正是投诉的公司无法借助这项法律才导致几年后这一条被废除,而正是在此基础上这项立法才变得越来越为人所熟知!)。现在反倾销已经成为打击高效率竞争对手的手段,同时也是防止国内消费者从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所提慷慨实惠中受益的工具。从全球众多的反倾销投诉以及反倾销行动的本质和做法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反补贴税所起到的作用更小,正如迪克希特(Dixit)所说,若有可能,对外国补贴的适度回应通常是一封感谢函,而非报复性措施。然而,很明显在多边体系中这些措施的真正目的与第19条保护条款(SG)所明阐确述的目的是一致的——临时性关贸总协定合法进口限制——同时这也是决策者迟迟不推动变革的原因:这些保护措施可以用来安抚国内利益,正是这些国内利益让政府有能力履行社会福利改善协议,否则行业利益3很可能抵制这些协议的履行。理清这一点后,问题马上又出来了,在双边交易中这种问题又该如何处置呢?采取此种做法的国家还要面临在多边贸易中同样会碰到的政治压力(尽管一般来说,多边贸易中碰到的政治压力会更加引人关注),但是人们可能会这么想,如果两个国家的代表坐在了谈判边桌,这就表示双方都承认有一致的利益,同时也表示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发生时防范对方的必要性也可以减小。在本文中我认为澳中自由贸易协定(FTA)应当以此为契机,彻底消除双边贸易关系中的补救性条款——尽管在这里我并不情愿用这个术语。本文对澳中经济关系背景中的保护措施做了仔细考虑,并对自由贸易协定相关措施条款的谈判提出了可行的对策建议。1许多观察家早就注意到了重商主义者奇特的做法以及关贸总协定的措辞,而且他们发现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说法“公平贸易”这个概念也大有文章可做:这个定义刚好和我们的日常用语的意思相反。我九岁的孩子谈到对自己的口袋怪物卡做公平贸易时,他的意思是想通过“出口”获得更多的回报。咖啡公平贸易的支持者也希望出口商可以通过出口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当关贸总协定的律师们谈到公平贸易时,他们是希望出口商少赚点:这里的公平贸易通常意味着要为进口付出更多!2老一套的“新保护主义”是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非关税壁垒,如自愿出口限制(VERs)风潮的产物。3出于通俗化考虑,我将本文中的“保护”概括为一个通俗的包罗甚广的短语,用来指全部三种行政保护性措施,并用“第19条保护条款”或SG来指代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护问题’无论是在法律上(如上所述,各个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从未提及倾销者的动机)还是在事实上(比如说,美国钢铁业可以同时对30多家国外竞争对手提出反倾销投诉:堪称非比寻常的垄断行为),很显然反倾销法与防止掠夺性行为毫无干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中的经验做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应适自由贸易协定的动启两个国家同时废除了澳新两国的反倾销,并强调相关国家的竞争性政策仍将继续对掠夺性行为实施遏制。据我所了解,从那以后再也没有一起对澳新两国的掠夺性行为的投诉成功过。行政保护的支持者们通常用公平作为证明其行为正当的说辞:创造一个“公平的竞技场”。但是,正如《经济学家》曾尖锐指出的,继续以体育公平作比喻,公平的竞技场上唯一能让人接受的一点,就是每一次都有着相同的进球数:行业贸易失衡,非但不能证实贸易价值,反而成为不公平的佐证。消费者的利益被彻底忽略,耐人寻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也是几乎被彻底忽略,因此增加了的进口额一直以来被算作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成本,而不是获利,生产力的差异被看作是问题,而不是作为双边互利贸易的根本。但是无论反倾销之类的规定的初衷如何,对于这些规定能够维护公平的说法一直不太明朗:“当前反倾销法4所代表的立场与维护‘公平的竞技场’毫无干系”。相反,反倾销的主要功能已经发展成为给早已被时代淘汰的保护主义提供一个精心炮制的理由。(林德(Lindsey)和埃肯森(Ikenson),2002p.1)从反倾销一开始就引起的轰动和世界各地的发现的结果——难道一时间全球贸易真就如此不公平了?——以及围绕反倾销法实施的一些做法都可以证明上述观点。虽然各个国家反倾销机构之令人不可容忍的做法由来已久,而且人尽皆知(参见波瓦德(Bovard)(1991)对美国做法的大量描述),但是这里所提及的一个事实却是很有发启性的。1988年美国和加拿大昀初签署《美加自由贸易协定》(CUSFTA)时,他们引入了一个争端解决程序,就每一个案例都可以成立一个双边特别小组,用以审查相关行政机构的决策,但是只能依据相关国家自有的国内行政法。这样的特别小组虽然无权废除关税,但是在其认为决策的形成有不当之处时可以将决策退回——注意,这是依据本国的标准——交由该国的行政机构重新审定。然而,在1995年以前由加拿大公司提出的反对美国决定的14个投诉案中,有9个随后降低了关税5。因此,不管国家对国外的投诉者就行政保护提出抗议设置何种障碍,国内机构仍然我行我素,为达成自己的目标而经常性地践踏法律。澳大利亚和中国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庆祝’其反倾销动启100周年,澳大利亚的首部反倾销立法于1906年颁布(继加拿大和新西兰后的全球第三个实施反倾销法的国家)。经过一个世纪的实践,很显然澳大利亚的产业界已经完全掌握了如何利用反倾销——据某一研究报告(梅赛琳(Messerlin)2004)披露,迄今为止澳大利亚成为发达国4随着一部分签约国国内反倾销法的出现,而且这些国家并没有废除此类法律的想法,考虑到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当时就有建议将允许反倾销这一点插入最初的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5特利比尔科克(Trebilcock)和豪斯(Howse)(1999,p.85)。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只给出了部分解释,即和加拿大的行政法律程序相比,美国的行政法律程序和机构决策不甚一致,因此该体系一直以来对加拿大投诉者有利。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以及为了给美国的投诉一个答复,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时该体系被有意淡化了。家中使用反倾销昀多的一个国家(根据对1995-2001反倾销措施针对的进口额计算)。另一方面,根据同一作者的计算,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行动昀大的实施对象国(根据对1995-2001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出口额计算)。然而,有趣的是,中国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反倾销行动昀大的受害国——从1995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只有7%是针对中国的(与美国和欧盟针对中国的相应数据相比要低得多(美国有15%的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中国的,而欧盟有21%以上的反倾销措施针对中国)。作为反倾销行动的主要针对国家,中国在减少全球性反倾销法的实施方面无疑有着很大的兴趣(而且,事实上中国的对外贸易谈判一直强调这一点),但是这和发展中国家利用反倾销手段的全球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在这种趋势下中国也无法幸免。图一显示了1997年到2005年由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的数目,其明显特征如下,首先是逐年增加,其次,从2001年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倾销措施的数目急剧增长。05101520253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年份一图:中国起的反发倾销资料来源:构建在AD-CHN-v2.0.xls的基础上:由乍得鲍·恩(ChadBown)编纂的反倾销数据库,~cbown/global_ad/06年6月7日资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反倾销行动开始偏向于特定行业,并相对集中于几个国家,如图二所示。所以,简言之,如果放弃反倾销,似乎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将有所‘损失’:历史上澳大利亚就曾经是使用反倾销规定比较多的国家,中国虽然是这种规定的受害国,但是现在也开始越来越依赖于它。但是对于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的反倾销行动来说,值得注意的是从1995年到2005年之间中国从未发起过针对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投诉,而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在此期间澳大利亚针对中国的产品发起过21起反倾销投诉6。鲍恩的数据库和澳大利亚海关服务中心(ACS)的报告显示了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正如表一所示。表一:1989-2006澳大利亚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接受调查的产品日期倾销?†伤害?†聚烯烃编织袋04/03/1989NN硅07/10/1989NN梨罐头02/27/1991AA桃罐头02/27/1991NN酞酸丁酯05/08/1991AA某些玻璃纤维产品07/09/1991AA罐装番茄08/27/1991AA生/去皮花生仁09/25/1991NN透明浮法玻璃01/31/1992AA6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措施:提出报告的成员对出口国,微软电子表格可以从获得,资料日期为06年6月7日。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中国》(WT/TPR/S/1612006年2月28)第85页图二:中国的反倾销案例,从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化学品及化学制品55.7按产品分布的行动(%)矿产5.1机械3.8纺织品1.3木浆、纸张/纸板10.1塑料,橡胶及相关产品17.7贱金属6.3俄罗斯6.5美国15.1欧盟510.8印度2.2按原产地分布的行动(%)中国台北7.5大韩民国17.2其它a7.5日本18.3a包括伊朗,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泰国和乌克兰各一个案例。聚氯乙烯02/05/1992AA某些铸铁维修孔板盖炉和架05/15/1992NN一次性塑料餐具09/29/1992AA深加工玻璃制品12/18/1992NN玻璃纤维平织窗纱03/29/1993NN玻璃纤维喷射纱10/11/1993AA一次性塑料餐具06/03/1994AA钢质及钢铁/混凝土活地板12/16/1994AA草甘膦酸03/27/1996AA夹层玻璃08/09/1996NN某些钢化玻璃矩形嵌板11/22/1996AA粗纱02/13/1997WW某些画框07/07/1997WW棉毯02/04/1998TT普通硅酸盐水泥12/09/1999MIMI某些钢制棚架成套工具09/15/2000AA某些盘式制动器回转轴09/20/2000TT草甘膦06/12/2001MIMI地毯夹子07/23/2001NN焦亚硫酸钠09/12/2001AA钢梯10/26/2001MIM
本文标题: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研讨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291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