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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方式对外加工及装配对销贸易补偿贸易包销、代理寄售、展卖、拍卖招标、投标传统的贸易方式新兴贸易方式一、经销包销与代理经销一般经销独家经销第一节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授予国外经销商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经营某项(或某几项)商品的销售权。经销商享有经销权,能得到购货优惠,但没有专营权。出口企业可在同一地区指定几家经销商。一般经销(ExclusiveSales/Distributorship)也称包销。出口商授予国外客户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独家经营某一商品或某一类商品的权利,国外客户承包一定商品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的销售量/额。独家经销买卖关系。独家经销商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三自)。出口商不得向经销地区内的其他客户出售同样商品,进口商不得在经销地区之外销售所经销的商品。独家经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独家经销协议的内容独家经销权及其对等条件包销商品的范围包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独家经销的区域和期限包销商品的作价方法包销商的其他义务独家经销的期限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关系稳定,互相协作,互相制约。出口商给予包销商一定优惠,充分调动包销商的经营积极性,专心销售约定商品,并向用户提供必需的售后服务和进行广告宣传,稳固市场、扩大销售。包销商在经销区域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减少因自相竞争而造成的损失。独家经销方式的利包销商经营能力弱,信誉不佳,会使供货商陷入困境。如:独家经销商还经销其他出口企业的商品,不能专心经营约定商品;独家经销商经营能力较差,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独家经销商作风不正、居心不良,凭借专营权压低价格或包而不销,使出口企业受到限制,不能向其他商人销售,从而蒙受损失,等等。独家经销方式的弊二、代理(Agency)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的行为,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种类销售代理购货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总代理一般代理独家代理代理的类型总代理(GeneralAgency)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商务活动或非商务性的事物。总代理的权限很大,选择时要特别谨慎。出口企业一般不委托外商充当我方的总代理。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Agency)。委托人在同一代理地区/期限内可同时委托多个代理商代销其指定商品。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规定,根据实际推销商品数额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居间提供信息或介绍业务。委托人可与实际买主直接成交而毋需付代理人佣金。独家代理(ExclusiveAgency)代理人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委托人在该期限/地区只能委托该代理人推销其指定商品,不能再委托其他客商推销同类商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地区内直接与客户交易,应向独家代理人支付佣金。代理协议的内容代理的商品和区域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佣金的支付包销与独家代理的区别区别包销独家代理业务性质买断或卖断代理协议名称包销协议独家代理协议收入包销人获取买卖商品的差价代理人收取佣金资金自备资金购进商品一般不用责任委托人不得将商品销售给当地其他客户;包销商一般也不得销售同类商品。代理商一般不得再代理同类商品;委托人也不得委派其他代理商,如委托人将委托代理的商品售予当地其他客户时,应付给代理商佣金。一、寄售(Consignment)委托代销人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和销售,当货物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将余款汇交寄售人。寄售、展卖、拍卖寄售的特点代销商不承担风险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出货在先,成交在后委托代销关系有利于卖方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掌握销售时机,改进商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扩大销路,卖得好价。现货交易,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看货成交,即时采购,对开辟市场、推销新产品具有一定作用。代销商一般不需垫付资金,商品售出前要负责保管,毋需承担风险,多销多得,有利于促进其经营积极性。寄售的优点寄售人承担的贸易风险较大。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目的地后的货物损失和灭失的风险,货价下跌和不能售出的风险,以及代销人资信不佳而导致的损失。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很安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货款要等货物售出后才能收回。寄售的缺陷寄售协议选择适当的作价方法合理规定货款的收付时间及办法明确规定佣金的支付条件包销、寄售和代理的区别贸易方式基本当事人操作特点包销供货人与包销人包销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寄售寄售人与代销人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作为报酬代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作为报酬二、展卖•(1)展卖的含义和内容•展卖是指利用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①展览会。展览会是指由出口方选择合适的场地,集中一定的商品,不定期地进行展出和销售的贸易方式。•②国际博览会。国际博览会又称国际集市,是一种有固定组织形式,由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厂商定期举行商品交易的场所。•(2)展卖贸易的特点•展卖是商品展出和商品出售同时进行,往往规模大、客商多,各国商品比较集中,利于寻求贸易合作伙伴、开拓国际市场。三、拍卖(Auction)是一种现场实物交易。由拍卖行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规章,通过公开叫价或密封出价的方法,将货物逐件、逐批地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拍卖的特点多家购买者竞相购买拍卖的货物都是现货口头报出欲购商品的价格(绝大多数)拍卖商品一般为大宗商品或易变质商品,不易统一定价的商品如艺术品、纪念品等拍卖业务由专业机构——拍卖行或拍卖公司办理拍卖方式成交时间短、交货快,利于买方资金周转,减少交易风险一、招标与投标招标与投标招标(InvitationtoTender):招标人(买方或工程业主)预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提出拟购商品或拟建项目的各种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程序对自己发盘报价的行为。投标(SubmissionofTender):投标人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规定的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发盘,争取与其成交的行为。二、招标与投标的特点不经过磋商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竞争三、招标的种类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CompetitiveBidding)谈判招标(NegotiatedBidding)两段招标(Two-stageBidding)招标投标与拍卖的区别招标与投标属于竞卖方式。众多卖方参与竞争,买方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有较多的比较选择;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减少了招标人的风险。拍卖属于竞买方式。竞买人到场参与竞争使得价格步步攀升,卖主从中受益。公开的现场/现货竞买方式,透明度高,相关法律保证其公正性,减少了买方的风险。一、对外加工贸易第二节新兴贸易方式一国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来料加工业务进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或零部件,我方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在整个加工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外商(委托方)。来料加工不属于货物买卖。委托人加工方提供原料成品加工费进料加工,是指从国外进口原料或零件,利用本国设备和劳动力,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贸易方式。它包括加工装配业务和进料加工两个方面。原料的出口商原料的进口商(成品的出口商)成品的进口商进料/件加工装配与来料/件加工装配的相同点均属加工贸易范畴,都是“两头在外”,因故内销,按进口商品纳税。原材料/配件进入国内及成品出口均系保税商品,即原材/配件进口时免征进口税,成品出口时也免征出口税。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区别进料加工、进件装配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关系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收益原料与成品之间的差额加工费管理用外汇购买材料/配件,成品出口是正常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管理部门一般按正常贸易来进行管理不涉及国内原料,一般不涉及用汇,管理部门的管理较为宽松支付方式进口料件方须支付料件款;国外买方须支付成品款原材料配件提供方一般不收费,收回成品时支付加工费产品质量要求加工方根据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来自国外委托方,及加工方自身产品质量须达到委托方和加工方事先约定的标准贸易性质货物贸易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输出。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对销贸易不同于单方面的进口或出口,实质上是将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体现了互惠的特点。二、对销贸易(Counter-Trade)易货互购补偿(回购)抵销对销贸易的基本特征和形式转手贸易易货的含义:交易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根据交易双方所商定的拟交换商品的价值直接交换货物或劳务,不使用货币支付。易货贸易的特点:进口和出口在一份合同中规定一般不用现汇,要求等值交换一般要求易货两国的经济互补性强互购的含义: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的特点:互购是现汇交易,并不要求双方等值交换互购的进口和出口是两笔交易,要签两份合同要求第一份合同中的卖方,要在合同中承诺回购回头货的金额补偿贸易的含义:交易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再向对方返销以该进口设备及/或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或其他产品/劳务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价款的本金和利息。补偿贸易的基本特征:补偿贸易必须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较长期的资金融通,以产品或劳务分期清偿国外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过程较长,产品销售的风险转移给了外国技术设备的出口方。补偿贸易的补偿形式1.直接补偿,又称返销2.间接补偿,又称回购3.劳务补偿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比较区别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加工产品所有权归机器设备进口方所有归原材料提供方所有收益利用引进的机器设备提高生产率和扩大再生产赚取加工费承担产品返销责任机器设备提供方回购产品,回收其用信贷方式售出机器设备的价款原材料供应方回收产品的所有权(本身属于材料供应方)双方关系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的比较区别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产品互换性质在信贷基础上互换商品(以机器设备换回直接或间接产品),互换商品周期较长以商品作为清偿工具进出口商品的时间先进后出,进口机器设备和出口成品往往间隔时间较长进口与出口同时进行贸易与生产的关系机器设备出口方不仅关心机器设备运转情况,也关心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质量(偿还产品直接影响设备出口方的利益)易货贸易与生产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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