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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平贸易制度第一节反倾销制度构成倾销的条件有三个: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即存在倾销的幅度。2.对被倾销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3.被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的定义–倾销的价格定义,即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倾销的成本定义,即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定义–“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选择一个第三国,即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同类产品,在该市场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公平价值。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低于公平价值,就为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作为标准成本。凡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标准成本,就为倾销。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特点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我国企业应诉不力其它原因–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我国企业本身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反倾销立法–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1)我国遭到国外反倾销的总体情况和特征2)两个具体的案例:–美国彩电案–温州打火机案3)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概况我国外贸出口与应对反倾销图表:1995年~2002年中国遭国外反倾销案件情况1)中国依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从1979年中国的糖精遭到欧共体第一次立案反倾销,到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有584起的反倾销。–2002年,在全球发起的276起反倾销新立案件中,有47起是针对中国的。–2003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涉案金额同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2)发展中成员对我国的反倾销值得关注1995~2002年WTO各成员对中国的反倾销共立案308起。其中,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62起,美国42起,欧盟40起,阿根廷39起,澳大利亚14起,加拿大、巴西各12起,秘鲁10起,墨西哥9起。从2002年来看,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立案14起,居各国之首,其次为美国9起,土耳其7起,欧盟4起,阿根廷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36起案件中,印度11起,阿根廷、土耳其各6起,美国3起,墨西哥、菲律宾、南非、秘鲁各2起。2003年,全球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发起了49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19亿美元。其中有7个亚非国家发起了24起反倾销调查。•3)反倾销“连锁反应”明显一个国家对我国某产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其他国家为预防廉价产品贸易转移涌入国内,也对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从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比如我国柠檬酸产品,2003年3月3日在埃及被提起反倾销调查,3月14日和5月6日又相继在泰国和乌克兰被提起,这一连串的反倾销调查严重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4)反倾销和其他措施相结合,贸易保护主义加剧。2003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提起了2起反倾销调查,大大低于以往水平。但反倾销之外,美国又针对中国的农用机动车、西地那非、无汞碱性电池提起了保护力度更强的“337”调查,2003年6月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刹车鼓和刹车盘产品还展开了特别保障措施调查(“421”调查)。5)立案针对的产品集中钢铁、化工、纺织这些产业,一般国家都拥有,它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的主导产业,也是发达国家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矛盾突出。有资料表明,在过去的15年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类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4左右。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也多集中在这些领域。•6)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胜诉率还有待提高2002年,对中国反倾销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为76.6%,而同期全球的平均水平为58.2%。当前,我国企业对发达成员,特别是美国、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已接近100%。1995~2001年,美国、欧盟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占新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美国78.6%、欧盟90%;2002年,该比例降至美国33%、欧盟25%。可见,中国企业应诉美国、欧盟的胜诉率已大大提高。但随着国际反倾销案件结构的变化,我国企业更应关注发展中成员的市场变化和政策变化,加强对相关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法律的研究,提高应诉率。案例1:美国彩电案申诉:2003年5月2日五河公司和另外两个工会组织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上诉。2003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屏幕不小于21英寸的直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初裁:2003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0的票数初裁认定中国彩电对美同类工业造成损害,中国彩电企业先输一阵;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其中被抽中接受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康佳27.94%,其他中国彩电企业的倾销幅度统一为40.84%。终裁: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彩电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4家被抽中作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厦华4.35%、康佳11.36%、TCL22.36%、长虹24.48%,另外5家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21.49%。9家之外的其他未应诉的所有中国彩电厂商的倾销幅度为78.45%。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5∶0的票数终裁裁定,中国彩电构成损害。相关企业纷纷表示将会提出上诉,但是漫长的诉讼过程会让市场机会大受影响。案例2:温州打火机案•2002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而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盟)就已经对原产于中国的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一)1991年11月25日,欧共体第3433/91号规则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征收16.9%的反倾销税;•(二)1995年5月3日欧盟理事会1006/95号规则修改了3433/91号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征收0.065个欧洲货币单位/只的反倾销税;(三)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合会(ELMF)再次起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提起反规避调查;(四)2000年2月3日,ELMF再次提出对第1006/95号规则进行日落复审,2001年9月18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第1824/2001号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征收0.065欧元/只的反倾销税。该规则自公布次日起生效,为期5年。(五)2002年5月14日,ELMF又向欧盟委员会起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一次性打火机,不论是砂轮点火还是电子点火,也不论是否装有可充气阀门(即不论是可再充气还是不可再充气)均提起反倾销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立案调查,殃及温州打火机业。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合会(ELMF)对电子点火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而温州的打火机生产企业正是主要生产电子点火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且在全球市场中占据70%的份额。•和前几次反倾销调查不同的是,许多温州打火机出口/生产企业奋起应诉,认为温州出口的全是金属外壳可充气打火机,而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以法国BIC公司和瑞典的Match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生产的是一次性打火机,两者的产品结构和价位均不相同,不存在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即无损害抗辩。此外,有5家中国企业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2002年10月15日,欧盟在经过实地核查后,宣布5家企业的申请全部获得通过。2003年7月14日,ELMF致函欧盟委员会,决定撤销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的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本案调查。中方至此已大获全胜!3)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概况入世两年来,我国在化工、钢铁、轻工、通讯等重要行业反倾销新立案共39起,反倾销复审9起,保障措施1起;共作出了104项反倾销裁决,其中初裁53项,终裁51项,钢铁保障措施也已顺利结束。第二节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给予的各种优惠。补贴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补贴的结果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ASCM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各国补贴政策的比较补贴的产业不同–发达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发展中国家对工业产品进行补贴补贴的方式不同–市场主导型的国家补贴政策侧重于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竞争环境–在政府主导型的国家中,补贴政策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支持外,政府也较多地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各国补贴政策的比较补贴的对象不同–一些国家的补贴重点在于经济活动中的强者–另一些国家重点补贴经济活动中的弱者补贴的约束不同–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使用,但各国已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中国的反补贴制度反补贴立法–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并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案例3:从加拿大复合地板反补贴案看反补贴•一、立案:2004年10月4日,应加拿大魁北克省UniboardSurfaces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BorderServicesAgency,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根据《特定进口措施法》(SpecialImportMeasuresAct,SIMA)第31(1)款的规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0月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进行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1990.90,厚度为5.5~13毫米(其中实木厚度2毫米)。•二、初裁:2005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2004年12月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认定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三、终裁•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倾销幅度(%)•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7.0•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2.5•Vöhringer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9.7•Yekalon工业公司0•其他中国公司9.7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补贴终裁结果•企业名称补贴幅度(%)补贴额(元/m2)•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5.31.95•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3.11.25•福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3.16•上海Evergl
本文标题:第五章[1][1]公平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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